证券代码:601068 证券简称:中铝国际 公告编号:临2022-04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仲裁裁决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冶公司)为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 涉案的金额:六冶公司作为仲裁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支付工程款人民币49,143,995.60元、利息暂计人民币15,325,145.61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担保费用人民币92,040元、仲裁费;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本案仲裁裁决尚待履行,尚不能判断本次仲裁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因被申请人新疆庆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华能源,原被申请人还包括新疆庆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系六冶最初与新疆庆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签署了建安工程合同,后经各方签署变更协议,六冶公司在建安工程合同中的相对方由新疆庆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变更为新疆庆华煤化有限公司(庆华能源曾用名),故在仲裁审理过程中,六冶公司仅将庆华能源列为被申请人)未按与六冶公司签署的建安工程合同约定支付有关款项和费用,六冶公司向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的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2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07)。
二、案件进展情况
仲裁案件审理过程中,六冶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出具了(2019)新4021财保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庆华能源分别在伊犁庆华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伊宁县庆华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股权,期限为两年。后六冶公司在保全期限临近期间申请继续财产保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出具了(2019)新4021财保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庆华能源分别在伊犁庆华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伊宁县庆华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价值为人民币6,136万元的股权,冻结期限两年。
仲裁案件审理过程中六冶公司变更仲裁申请,将仲裁请求变更为:
(一)依法裁决庆华能源支付六冶公司工程款本金人民币49,143,995.60元及利息人民币15,325,145.61元(利息以人民币49,143,995.6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暂计自2013年4月25日至2018年11月26日立案之日),以上本息暂合计人民币64,469,141.21元,工程款利息请求至庆华能源实际支付之日;
(二)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担保费用人民币92,040元、仲裁费由庆华能源承担。
六冶公司近日收到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出具的《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8)乌仲裁字第0375号),裁决如下:
(一)庆华能源向六冶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49,143,995.60元;
(二)庆华能源向六冶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人民币9,681,534.99元(截止到2018年11月26日),并承担自2018年11月27日至实际付清日期间的利息,其中自2018年11月27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日期间的利息,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庆华能源向六冶公司支付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
(四)驳回六冶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案请求标的人民币64,566,181.21元,给付标的人民币58,830,530.59元,裁决给付标的占请求标的的91.12%。本案仲裁费人民币375,422元(六冶公司已预付),由六冶公司承担人民币33,337.47元,庆华能源承担人民币342,084.53元。本案鉴定费人民币500,000元(庆华能源已预付),由六冶公司与庆华能源各自承担50%,即人民币250,000元。以上款项经折抵共计人民币58,922,615.12元,庆华能源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六冶公司,如未按照本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三、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本案仲裁裁决尚待履行,尚不能判断本次仲裁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1日
● 报备文件
《民事裁定书》((2019)新4021财保4号)
《民事裁定书》((2019)新4021财保4-1号)
《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8)乌仲裁字第03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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