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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河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965        证券简称:福成股份        公告编号:2022-030

  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河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2年6月1日,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7号(以下简称:“程静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和【2022】8号(以下简称:“李福成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现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内容公告如下:

  一、程静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河北证监局关于对程静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你作为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成股份或公司)财务总监,未签署公司定期报告书面确认意见,存在未履行法定义务问题。

  2022年4月28日,你在董事会审议公司定期报告期间,未签署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和2022年一季报书面确认意见,直至年报披露后你才签署书面异议的理由。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四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五款的相关规定。

  你作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在定期报告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法定义务,违反法律规定,违背职业操守,严重失职,对市场造成恶劣影响。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等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监管措施,自决定书作出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实际履行上述职务,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李福成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河北证监局关于对李福成采取责令改正、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你作为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成股份)实际控制人,违规干预福成股份生产经营管理及财务、会计活动,导致福成股份独立性和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违反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实际控制人要履行诚信义务,维护上市公司独立性”要求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你作为福成股份实际控制人,未能有效维护上市公司独立性,对市场造成恶劣影响。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等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行政监管措施,自决定书作出之日起60个月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实际履行上述职务,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未能清晰界定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职责边界、违规干预上市公司独立运作,必须加强关于上市公司治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学习,消除对福成股份的不当干预,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 定报刊及网站刊登的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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