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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88207                  证券简称:格灵深瞳             公告编号:2022-008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于 2022 年6月1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吴春梅女士主持,应出席会议的监事3名,实际出席会议的监事3名。会议参与表决人数及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监事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章制度,公司监事会编制了《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经表决,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1年度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841.77万元(合并报表);截至2021年12月31日,母公司累积未分配利润为-14,590.50万元。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因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负,为保障和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需要,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经表决,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管理水平,充分调动监事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和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为公司和股东创造更大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时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和地区的薪酬水平、年度经营状况及岗位职责,公司制定了2022年度监事薪酬方案。

  经表决,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继续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2年度的审计机构,为公司提供2022年度审计服务。

  经表决,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议案》

  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35,127,778.63元置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金额及已支付的发行费用。上述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规中关于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经表决,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

  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有利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进行,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经表决,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拟对《监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

  经表决,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2年6月2日

  证券代码:688207        证券简称:格灵深瞳        公告编号:2022-012

  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2年6月23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 鉴于北京市目前正处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关键时期,为配合落实疫情防控要求,保护股东、股东代理人和其他参会人员的健康安全,本次股东大会存在无法在本通知所披露的召开地点设置现场会议的风险。如无法设置现场会议,为依法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次股东大会将以通讯会议的方式召开。公司将向登记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提供通讯会议接入方式。参加通讯会议的股东需提供、出示的资料与公司会议室现场召开股东大会要求一致。

  ● 公司建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网络投票方式参与本次股东大会。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2年6月23日  14点30分

  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永泰庄北路1号天地邻枫创新产业园1号楼B栋一楼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2年6月23日

  至2022年6月23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涉及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注:本次股东大会还将听取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1、 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已于2022年6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披露。公司将在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登载《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2、 特别决议议案:8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3、5、7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持如下文件办理会议登记:

  1、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和股东帐户卡;委托代理人须持授权委托书(见附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本人身份证、委托人的股东帐户卡。

  2、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持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账户卡和本人身份证;代理人持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账户卡和本人身份证。

  (二)登记地点:北京市海淀区永泰庄北路1号天地邻枫创新产业园1号楼B栋一楼大会议室。

  (三)登记时间:2022年6月20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8:00)。逾期未办理登记的,应于会议召开当日13:30之前到会议召开地点办理登记。

  (四)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方式办理登记,并提供上述第(一)1、2条规定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登记时间同上,信函日期以收到的邮戳为准。

  (五)注意事项

  1、为配合当前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相关安排,公司建议股东及股

  东代表采用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2、需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请提供参会前48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并配合会场要求接受体温检测、提供近期行程记录等相关防疫工作,服从现场工作人员安排。

  六、 其他事项

  (一)与会股东或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往返交通和食宿费等自理。

  (二)与会股东请提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签到。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政

  联系邮箱:ir@deepglint.com

  联系电话:010-62950512

  特此公告。

  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6月2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2年6月23日召开的贵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88207        证券简称:格灵深瞳        公告编号:2022-011

  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

  《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6月1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注册资本和公司类型变更的相关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1月11日下发的《关于同意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 64号)同意,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46,245,205股(以下简称“本次公开发行”)。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2]350Z0002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138,735,614股变更为184,980,819股,公司注册资本由13,873.5614万元变更为18,498.0819万元。

  公司已完成本次公开发行,并于2022年3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投资、未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投资、上市)”, 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

  二、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发行上市的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现拟对《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并形成新的《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改前修改后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三条  公司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注册日期】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份数】股,于【上市日期】在上交所上市。第三条  公司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1月11日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624.5205万股,于2022年3月17日在上交所上市。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3,873.5614万元。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8,498.0819万元。增加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3,873.5614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3,873.5614万股。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8,498.0819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8,498.0819万股。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硬件及网络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转让自有技术;应用软件服务;基础软件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集成电路设计,电子设备、新型电子元器件,图形图像识别和处理系统开发,销售自行开发的产品;批发机械设备、电子产品、五金交电、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批发、零售社会公共安全设备及器材;产品设计;从事电子设备、软件、五金零件的进出口业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实际以审批机关核定为准)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硬件及网络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转让自有技术;应用软件服务;基础软件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集成电路设计;电子设备、新型电子元器件;图形图像识别和处理系统开发;销售自行开发的产品;批发机械设备、电子产品、五金交电、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批发、零售社会公共安全设备及器材;产品设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计算机整机制造;计算机零部件制造;计算机外围设备制造;通信终端设备制造;智能车载设备制造;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制造;智能无人飞行器制造;服务消费机器人制造;工业机器人制造;特殊作业机器人制造。(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要约方式;

  (二)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因本章程第二十四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前述交易需提供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前述交易需提供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或除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或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或其他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本条第一款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本章程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和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之和。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上交所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或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或其他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除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时,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二)(四)(五)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本条第一款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本章程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和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之和。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市值50%以上;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若公司未盈利,则豁免适用上述净利润指标。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未按照本条审批权限及审议程序的规定执行的,股东或董事有权在该次会议召开后5日内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提出异议,并要求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在六十日内按照相应程序规范重新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或董事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不按照本条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或股东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主要经营地会议室,或为会议通知中明确记载的会议地点。股东大会会议地点有变化的,应在会议通知中予以明确。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视频方式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主要经营地会议室,或为会议通知中明确记载的会议地点。股东大会会议地点有变化的,应在会议通知中予以明确。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将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将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还应出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企业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企业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法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还应出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企业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企业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法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新增  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等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三)发行公司债券或者其他有价证券及上市;

  (四)修改本章程;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合并、分立、分拆、解散和清算;

  (三)发行公司债券或者其他有价证券及上市;

  (四)修改本章程;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  公司应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删除本条。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会(发起人)提出选任董事的建议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由监事会提出拟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的建议名单,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由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持有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或向公司监事会提出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持有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四)监事候选人中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选举或者以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八)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的;

  (十)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应履行的各项职责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八)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的;

  (十)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应履行的各项职责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四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可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可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公司不设职工代表董事。董事可以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零二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避免与公司发生交易。对于确有需要发生的交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前,应当向董事会声明该交易为关联交易,并提交关于交易的必要性、定价依据及交易价格是否公允的书面说明,保证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受损害。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避免与公司发生交易。对于确有需要发生的交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前,应当向董事会声明该交易为关联交易,并提交关于交易的必要性、定价依据及交易价格是否公允的书面说明,保证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受损害。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对于相关交易的审批权限为: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董事会有权进行审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6)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以下交易(提供担保除外):(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2)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的关联交易;

  (三)审议除需由股东大会批准以外的担保事项,并且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经董事会审议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未达到以上标准之一的事项,由总经理审批。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对于相关交易的审批权限为: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董事会有权进行审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6)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若公司未盈利,则豁免适用上述净利润指标。

  (二)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以下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的关联交易;

  (三)审议除需由股东大会批准以外的担保事项,并且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经董事会审议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未达到以上标准之一的事项,由总经理审批。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章程第九十三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章程第八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条(四)至(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至(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条  本章程第九十三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四十三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监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享有知情权;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告。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监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享有知情权;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告。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信息的报刊、网站以及公司网站上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信息的报刊、网站上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因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因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二百一十九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第二百零三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第二百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通过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本章程生效后,公司原章程自动废止。第二百零七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章程生效后,公司原章程自动废止。

  注:由于公司经营范围变更,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召开的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已将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为“计算机软硬件及网络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转让自有技术;应用软件服务;基础软件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集成电路设计,电子设备、新型电子元器件,图形图像识别和处理系统开发,销售自行开发的产品;批发机械设备、电子产品、五金交电、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批发、零售社会公共安全设备及器材;产品设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序号顺延。

  修订后的章程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将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办理工商登记等事宜并换发新的营业执照,以上内容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特此公告。

  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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