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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上接C54版)

  (上接C54版)

  公司回复:

  公司认为,根据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中有关条款的约定,马德明主张返还其补偿款的依据不成立。由于案件尚在审理中,具体证据材料不宜公开披露,该案件现阶段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中关于确认预计负债的相关规定,故公司未计提预计负债。

  请年审会计师对上述问题(2)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12-(2)年审会计师意见:

  年审会计师回复:

  我们执行的核查程序包括:

  ①向管理层了解相关的诉讼背景;

  ②取得相关的诉讼资料;

  ③向公司聘请的律师进行函证,了解诉讼进展;

  ④复核公司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经核查,我们未发现相关证据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公司的可能性超过50%,因此公司未计提预计负债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13. 年报显示,截至2021年末,你公司未办妥产权证书房屋账面价值合计4,912.40万元,占固定资产58.48%。

  请你公司:

  (1)说明上述未办妥产权证书的房屋的形成过程、初始确认时间、是否已实际使用、是否已开始计提折旧、相关产权证书办理进度、预计办妥产权证书的时间,并说明固定资产占非流动资产比例较高的原因;

  公司回复:

  未办妥产权证书的房屋账面价值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共三次购买土地,分别为:

  1号地块,共110亩,2004年2月14日办理土地证,编号相国用2004字第00090号。

  2号地块,共55.9亩,2009年3月24日办理土地证,编号相国用2009字第00046号。

  3号地块,共12亩,2012年11月12日办理土地证,编号相国用2012第0700308号。

  上述第2项房屋系公司在2号、3号土地上修建的功能型有机涂层厂房,2013年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建字第320507201300074号)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320507201306240101、320507201309260101),2014年全部建设完毕后已投入使用并计提折旧,因该工程存在单体建筑跨地块建设情况,根据相关规定,在房产证办理前,需要对涉及地块首先进行合并。在办理土地合并中测绘发现,因原土地出让时的测绘误差,上述地块的边缘不重合,存在夹角空缺共计385平方米,导致无法完成并证手续。通过与政府部门反复沟通协商,对夹角空缺补缴土地出让款12.94万元,于2020年11月11日完成全部手续,并与2号、3号土地一起合并入不动产证,编号苏(2020)苏州市不动产权第7036180号。

  上述第1项房屋系公司在1号土地上修建的综合楼,2014年全部建设完毕后已投入使用并计提折旧,与第2项房屋为同一期工程,需一同完成竣工验收后办理产证。

  土地夹角空缺问题解决后,根据《工程建设及不动产证办理流程图》所示,办理不动产证基本涉及以下手续:工程立项并备案审批通过、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质检站开工备案、工程开工建设并完工、消防验收合格、环保验收合格、规划核实验收合格证明、质检站验收合格证明、档案馆资料接收合格证明、网上竣工备案、土地验收合格证明、房产测绘成果报告、所有土地完成合并、房产权籍调查报告。截止年报披露日,上述手续中除档案馆资料接收合格证明、网上竣工备案、土地验收合格证明和房产权籍调查报告仍在办理中,其余均已完成,预计2022年度可完成上述房屋产证的办理。

  固定资产占非流动资产比例较高的原因

  固定资产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另外部分已出租的房屋建筑物账面价值在投资性房地产科目反映,由表可以看出主要为房屋建筑物及机器设备占非流动资产比例较高。公司作为生产制造型企业,前期规模扩张过程中,投入了较大的厂房和机器设备。

  (2)说明未办妥产权证书的具体原因,相关固定资产办理产权证书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是否影响公司经营业务的开展和对资产价值的确认,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公司回复:

  未办妥产权证书的具体原因见上述问题13(1)回复。另外涉及办理和审批的部门较多,且新冠疫情在2021年时有反复,导致各环节的进度推进未能如期,目前公司正在积极推进剩余工作,不存在实质性障碍,预计2022年内完成产证的办理。

  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及对资产价值的确认并未因暂未取得相关产权证书而受到不利影响。

  对固定资产的确认及后续计量的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请年审会计师对上述问题(2)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13-(2)年审会计师意见:

  我们执行的核查程序包括:

  ①我们获取并检查了土地权证、房屋权证等资料,询问了公司对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原因及办理进度;

  ②我们检查了《关于同意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超面积补缴土地差价的批复》(相资规发[2020]144 号),检查了缴纳土地出让金、契税等资料;

  ③检查公司财务报表中是否已充分披露未办妥产权证书的固定资产情况,并复核披露金额是否与账面记录一致。

  经核查,未办妥产权证书的具体原因属实,固定资产办理产权证书不存在实质性障碍,不影响公司经营业务的开展和对资产价值的确认,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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