狮子汇基金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对你公司内幕交易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行为,我会依法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于2020年1月2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9〕152号),告知了我会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未要求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据此,我会依据2005年修订、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作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92号),决定没收你公司违法所得2,156,960.83元,并处以6,470,882.49元的罚款。
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法公告送达。限你公司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我会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联系电话010-88060384/88060518),逾期即视为送达。
你公司应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你公司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你公司如果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2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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