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21 证券简称:联诚精密 公告编号:2022-046
债券代码:128120 债券简称:联诚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54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24,000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131,683,216股的0.4739%;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的日期为:2022年6月10日。
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2年5月3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联董事吴卫明先生、马继勇先生回避表决。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办理了本次限售股解除限售的上市流通手续,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简述
1、2020年1月2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月22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2、2020年1月22日至2020年2月1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在巨潮资讯网和公司官方网站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2月7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3、2020年2月12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并对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2月13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4、2020年5月11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向54名激励对象授予160万股限制性股票,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0年5月12日,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就本次授予及相关调整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5、2020年5月12日,公司完成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工作,公司向54名激励对象实际授予限制性股票160万股,并于2020年5月28日披露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20年6月3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6、2021年5月2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董事会同意办理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54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624,000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106,080,708股的0.5882%。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7、2022年5月3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董事会同意办理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54名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624,000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131,683,216股的0.4739%。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二、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满足的说明
1、第二个限售期已届满
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上市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上市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0%。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0年5月12日,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20年6月3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限售期已于2022年6月2日届满。
2、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满足解除限售条件情况的说明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本次解除限售性质股票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54人;
2、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62.40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4739%;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22年6月10日;
4、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售股份解锁后,其买卖股份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差异说明
鉴于公司实施2020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权益分派前总股本81,600,45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3.999997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同时2020年度送红股0股,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999998股,公司总股本由分红前81,600,450股,增至分红后106,080,568股。根据公司2020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600,000股调整为2,079,999股。
除上述调整事项外,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数量及人员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一致。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股本结构变化
注: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六、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
2、本次54名激励对象的62.40万股限制性股票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解除限售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董事吴卫明、马继勇先生属于《激励计划》受益人,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
经审核,同意公司在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届满后,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54名激励对象按《激励计划》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七、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即将届满,业绩指标等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满足《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54名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
监事会同意公司在限售期届满后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54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共计62.40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八、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锁事项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批准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解锁的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锁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九、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条件已成就,上述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批准,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其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十、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获得股份解除限售申请表》;
5、《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6、《长城证券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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