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338 证券简称:巴比食品 公告编号:2022-03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223号)核准,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6,2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发行价格为12.72元/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8,864.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4,459.21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4,404.79万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9月29日对本次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容诚验字〔2020〕230Z0189号”《验资报告》。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与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披露的《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39,641.50万元;截至2022年6月6日,2022年度累计使用募集资金4,197.66万元,截至2022年6月6日,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43,839.16万元,募集资金余额32,357.75万元,其中募集资金专户余额19,285.55万元,尚未到期的现金管理产品金额13,072.20万元。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2年3月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南京中茂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中茂”)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新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将南京中茂在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账号:75080122000415834)内的剩余募集资金本息余额转存至新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注销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3月5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2)。
为规范公司及南京中茂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会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全资子公司南京中茂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已于2022年6月6日签署完成,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本次新设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协议的签署主体如下:
公司(甲方一)与全资子公司南京中茂(甲方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乙方)及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
本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和甲方的相关决议,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900000610120100341981】。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巴比食品南京智能制造中心一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将根据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披露。
甲方的闲置募集资金可以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规的规定进行保本的结构性存款或短期存单等现金管理。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牟晓挥、王钢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22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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