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020 证券简称:ST华钰 公告编号:临2022-050号
转债代码:113027 转债简称:华钰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2年6月13日
● 可转债除息日:2022年6月14日
● 可转债兑息发放日:2022年6月14日
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华钰转债”或“可转债”)将于2022年6月14日支付自2021年6月14日至2022年6月13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华钰转债;
3、债券代码:113027;
4、证券类型: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5、发行规模:64,000万元;
6、发行数量:640万张;
7、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按面值发行;
8、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即自2019年6月14日至2025年6月13日;
9、票面利率:第一年为0.3%、第二年为0.6%、第三年为1.0%、第四年为1.5%、第五年为1.8%、第六年为2.0%;
10、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11、转股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即自2019年12月20日至2025年6月13日;
12、转股价格:初始转股价格为人民币10.17元/股,最新转股价格为人民币10.17元/股;
13、可转债信用等级:“华钰转债”信用评级为“AA”;
14、信用评级机构: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
15、担保事项:无担保;
16、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付息为公司可转债第三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1年6月14日至2022年6月13日。本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为1.00%(含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1.00元人民币(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和兑息发放日
1、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2年6月13日
2、可转债除息日:2022年6月14日
3、可转债兑息发放日:2022年6月14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22年6月1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华钰转债”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方法
1、本公司已与中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本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发放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 1.00元人民币(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0.80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1.00元人民币(含税)。
3、对于持有本期可转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规定,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QFII、RQFII),本公司按税前兑息金额派发利息,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1.00元人民币(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本次付息的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西藏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格桑路华钰大厦
联系人:孙艳春
联系电话:010-64937589、0891-6329000- 8054
传真:0891-6362869
(二)保荐机构: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号月坛大厦6层
保荐代表人:倪进、金崝
联系电话:010-68016038
传真:010-68082635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特此公告。
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6月8日
证券代码:601020 证券简称:华钰矿业 公告编号:临2022-051号
转债代码:113027 转债简称:华钰转债
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67,814,728.72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公告案件均尚未审理完毕,暂无法全面、准确判断该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程度,最终影响以法院审理结果为准。
● 法院出具的财产保全裁定书,仅为相关方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未对公司的现金流及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一切正常。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9名自然人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赔偿金额共计人民币67,814,728.72元。具体情况如下:
1、案件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付强
被告一: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西藏道衡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三: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案件二诉讼当事人
原告:孟星、杜晓君、郝黎明、李茫、乔静、苏丽、张韧、张阳
被告一: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西藏道衡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三: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3、诉讼请求
(1)案件一诉讼当事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投资差额、佣金、交易费等损失共计521,840.43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上述全部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案件二诉讼当事人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投资差额、佣金、交易费等损失共计67,292,888.29元;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3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报刊媒体上披露的《华钰矿业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和<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17号)。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拉萨中院”或“法院”)出具的(2021)藏01民初260号民事裁定书、(2022)藏01民初12号民事裁定书、(2022)藏01民初13号民事裁定书、(2022)藏01民初14号民事裁定书、(2022)藏01民初15号民事裁定书、(2022)藏01民初16号民事裁定书、(2022)藏01民初17号民事裁定书、(2022)藏01民初18号民事裁定书及(2022)藏01民初19号民事裁定书。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付强、郝黎明、张韧、苏丽、孟星、李茫、乔静、杜晓君、张阳向拉萨中院所提交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主要裁定如下:冻结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西藏道衡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合计67,814,728.72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在不足的限额内继续查封、冻结、扣押西藏道衡投资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为601020的股票;冻结金额以67,814,728.72元为限,期限为一年。
公司向拉萨中院提供了土地使用权人为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隆国用(2014)第540084264号》、《隆国用(2014)第540084265号》、《隆国用(2014)第540084267号》土地使用证及证号为T5400002008083010012572的《西藏拉萨当雄县拉屋铜锌矿详查探矿权证》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西藏拉萨当雄县拉屋铜锌矿详查探矿权证》,经贵州珠矿玉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出具的《西藏拉萨当雄县拉屋铜锌矿详查探矿权评估报告》,价值为5,658.63万元,《隆国用(2014)第540084264号》土地取得价值为922.3286万元、《隆国用(2014)第540084265号》,土地取得价值为499.1505万元、《隆国用(2014)第540084267号》,土地取得价值为257.0892万元,上述财产总价值已超过上述付强等9个自然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标的额。
近日,拉萨中院出具(2021)藏01民初26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022)藏01民初1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022)藏01民初1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022)藏01民初1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022)藏01民初1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022)藏01民初1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022)藏01民初1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022)藏01民初1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及(2022)藏01民初1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司已提供足额财产进行反担保,对公司的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1、查封、扣押、冻结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隆国用(2014)第540084264号》、《隆国用(2014)第540084265号》、《隆国用(2014)第540084267号》土地使用证及证号为T5400002008083010012572的《西藏拉萨当雄县拉屋铜锌矿详查探矿权证》,期限为三年;
2、解除对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西藏道衡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7,814,728.72元的冻结;解除对西藏道衡投资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代码为601020股票的查封。
3、案件受理费,由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法院出具的财产保全裁定书,仅为相关方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未对公司的现金流及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上述案件均尚未审理完毕,公司暂无法全面、准确判断该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程度,最终影响以法院审理结果为准。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同时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并聘请专业的律师团队积极应诉处理,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将根据该诉讼案件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中国证券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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