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37 证券简称:英维克 公告编号:2022-04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2022年6月7日下午15:00。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6月7日上午 9:15—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6月7日上午9:15至2022年6月7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观光路1303号鸿信工业园9号厂房3楼公司会议室。
3、投票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会议召集人: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决定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齐勇先生主持。
6、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138,571,86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1.450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136,990,96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0.977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580,89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472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人,代表股份2,153,26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644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572,36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171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1,580,89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4729%。
2、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00 《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8,570,0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7%;反对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151,46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64%;反对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0 《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8,570,0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7%;反对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151,46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64%;反对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00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8,570,0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7%;反对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151,46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64%;反对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洪玉珍律师、吴婷婷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如下: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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