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83 证券简称:*ST博信 公告编号:2022-05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已下达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17,086,383元(租金、进场费16,300,000元,违约金378,461元,律师费400,000元、财产保全保险费7,922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根据法院二审最终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公司已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预计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数及期后利润数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但由于本次案件的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能确定,最终数据以经审计的年度报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一、 本次重大诉讼基本情况
(一)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西千平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平机械”)于2022年1月6日收到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21)浙0106民初5942号],判决如下:
“1、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西千平机械有限公司租金、进场费16,300,000元;
2、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西千平机械有限公司计至2021年5月27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378,461元,以及以分阶段未付租金、进场费为基数、自2021年5月2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3、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西千平机械有限公司律师费400,000元、财产保全保险费7,922元;
4、毛金海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毛金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除另有约定外,有权向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追偿;
5、驳回江西千平机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6、驳回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次案件受理费125,277元,由江西千平机械有限公司负担958元,由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24,319元;本诉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部分合计129,31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本院,毛金海对该款的交纳承担连带责任;江西千平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
反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反诉财产保全申请费3,270元由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月8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的《*ST博信关于控股子公司江西千平机械有限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2022-001)。
(二)千平机械于2022年3月18日收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传票》[(2022)浙01民终2670号]、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民事上诉状》,相关内容如下: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传唤千平机械于2022年4月19日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五法庭进行调查。
1、当事人情况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江西千平机械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毛金海
2、上诉原因
上诉人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不服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2021)浙0106民初5942号]民事判决书(下称“一审判决”),认为该判决事实不清、观点不正、结论不公、故依法提起上诉。
3、上诉请求
上诉人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直接改判:驳回本诉请求、支持反诉请求或指令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2、本案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3月22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的《*ST博信关于控股子公司江西千平机械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2022-025)。
二、 本次重大诉讼案件的判决情况
千平机械于2022年6月6日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2)浙01民终2670号],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8,718元,由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多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法院二审最终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公司已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预计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数及期后利润数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但由于本次案件的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能确定,最终数据以经审计的年度报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四、报备文件
1、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浙01民终2670号]
特此公告。
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6月8日
证券代码:600083 证券简称:*ST博信 公告编号:2022-049
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再次延期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
对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的
二次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22年5月16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的二次问询函》(上证公函【2022】0414号)(以下简称“二次问询函”),要求公司及年审会计师于10个交易日内对《二次问询函》所述事项进行书面回复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5月17日披露的《*ST博信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的二次问询函>的公告》(2022-046)。
公司收到《二次问询函》后高度重视,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并会同公司年报审计机构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二次问询函》所提问题进行逐项落实。鉴于公司有部分事项的回复需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5个交易日回复《二次问询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5月31日披露的《*ST博信关于延期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的二次问询函>的公告》(2022-048)。
公司已基本完成《二次问询函》相关问题的落实及回复工作,目前仍有少数事项需进一步核实和补充材料,为确保回复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拟再延期5个交易日回复《二次问询函》并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已于2022年4月28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公司股票退市风险警示,详见《*ST博信关于申请撤销公司股票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2022-036),上海证券交易所将于收到公司申请后10个交易日内,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第9.1.11规定:“本所在作出是否撤销风险警示、终止股票上市决定前,可以要求上市公司提供补充材料,公司提供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相关决定的期限。”
公司对此次延期回复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致以诚挚的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公司将加快相关工作进度,尽快回复并履行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
特此公告。
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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