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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88210          证券简称:统联精密        公告编号:2022-03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6月2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22年6月8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杨虎先生主持,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其中侯灿女士、喻立杰先生、邓钊先生、周俏羽先生、杨万丽女士、曹岷女士、胡鸿高先生以通讯方式出席并表决。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董事对本次会议需审议的议案进行了充分讨论,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22年6月8日为首次授予日,以授予价格16.00元/股向符合条件的58名激励对象授予2,461,419股限制性股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杨虎、郭新义、侯灿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6)。

  特此公告。

  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六月九日

  

  证券代码:688210          证券简称:统联精密        公告编号:2022-037

  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6月2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22年6月8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陈宏亮先生主持,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其中郭斌先生以通讯方式出席并表决。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监事对本次会议需审议的议案进行了充分讨论,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核查,认为:

  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6月8日,并以授予价格16.00元/股向符合条件的58名激励对象授予2,461,419股限制性股票。

  表决结果: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监事陈宏亮配偶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回避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的《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6)。

  特此公告。

  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二二年六月九日

  

  证券代码:688210         证券简称:统联精密       公告编号:2022-036

  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2年6月8日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246.1419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8,000万股的3.08%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规定的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2年6月8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22年6月8日为首次授予日,以授予价格16.00元/股向符合条件的58名激励对象授予2,461,419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2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2年4月29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8),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杨万丽女士作为征集人就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2年4月29日至2022年5月9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2年5月14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2-031)。

  4、2022年5月20日,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22年5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033)。

  5、2022年6月8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与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的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2、监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6月8日,并以授予价格16.00元/股向符合条件的58名激励对象授予2,461,419股限制性股票。

  3、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根据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6月8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相关规定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6)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6月8日,并以授予价格16.00元/股向符合条件的58名激励对象授予2,461,419股限制性股票。

  (四)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首次授予日:2022年6月8日。

  2、 首次授予数量:246.1419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8,000.00万股的3.08%。

  3、首次授予人数:58人。

  4、首次授予价格:人民币16.00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批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获得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①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②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7、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外籍员工。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4、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二、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

  (三)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人员名单与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6月8日,并同意以16.0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58名激励对象授予2,461,419股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核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卖出公司股份的情况。

  四、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以实际授予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基于授予日公司股票的市场价值并考虑了解除限售后禁售条款的相关影响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公司以Black-Scholes模型(B-S模型)作为定价基础模型,扣除激励对象在未来解除限售后取得理性预期收益所需要支付的锁定成本后作为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于2022年6月8日用该模型对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按照股票期权公允价值进行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标的股票:31.39元/股(公司首次授予日收盘价);

  2、有效期:12个月、24个月、36个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至每期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6.64%、17.01%、17.24%(采用上证指数最近12个月、24个月、36个月的波动率);

  4、无风险波动率:1.50%、2.10%、2.75%(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估计工具确定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定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股份支付费用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归属比例进行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3、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预留部分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

  4、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四舍五入所造成。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事项履行了必要的批准和决策程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事项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授予事项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公司不存在不符合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首次授予价格、首次授予对象、首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一) 《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 《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首次授予日)》;

  (三) 《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日)》;

  (四)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五)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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