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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设立 合伙企业的公告

  证券代码:003012        证券简称:东鹏控股        公告编号:2022-05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投资概述

  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鹏控股”)的全资子公司东鹏投资(海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鹏投资”)与宁波盈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盈峰”)、广州索菲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菲亚投资”)及唐亚芳女士签署了《合伙协议》,约定共同投资设立宁波欣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或“宁波欣凯”),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其中东鹏投资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的金额为人民币250万元,出资占比为25%。宁波欣凯成立后,将作为盈峰索菲亚东鹏科技消费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具体名称以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为准,以下简称“科技消费基金”)的普通合伙人从事投资活动。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重大交易决策 制度》等有关规定,本次投资事项在东鹏投资对外投资权限范围内,无须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专业机构及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一)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宁波盈峰

  1、公司名称:宁波盈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3、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88号1幢401室B区L0659;

  4、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5、成立时间:2017年5月9日;

  6、法定代表人:苏斌;

  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290XBD5Q;

  8、主要投资领域:专注于智能制造、先进制造等战略性新兴制造业,包括但不限于环境科技、消费升级、文化与泛娱乐、新型材料与技术等领域。

  9、股权结构:广东盈峰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持股70%,宁波盈峰和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30.00%;

  10、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广东盈峰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为控股股东,何剑锋为实际控制人;

  11、备案情况:宁波盈峰已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P1065362。

  (二)有限合伙人一:索菲亚投资

  1、公司名称:广州索菲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601670J;

  3、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4、注册地址: 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番中公路黄阁段23号440-19房;

  5、法定代表人: 柯建生;

  6、注册资本:80,000万元人民币;

  7、经营范围:商务服务业;

  8、股权结构: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00%。

  (三)有限合伙人二:唐亚芳

  1、姓名:唐亚芳;

  2、身份证号码为:362529********0025;

  3、住址: 北京市朝阳区。

  关联关系说明:宁波盈峰、索菲亚投资、唐亚芳女士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亦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经查询,宁波盈峰、索菲亚投资、唐亚芳女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合伙企业基本情况

  宁波欣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在市场监管管理局完成了商事主体登记。具体登记情况如下:

  1、名称:宁波欣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BNARQE6G;

  3、企业性质:有限合伙企业;

  4、执行事务合伙人:宁波盈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成立日期:2022年6月7日;

  6、注册资本:1,000万元;

  7、经营范围:企业管理;

  8、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88号4幢一层Q0023;

  9、合伙人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四、《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东鹏投资与宁波盈峰、索菲亚投资及唐亚芳女士签署的《合伙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普通合伙人:宁波盈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各有限合伙人:广州索菲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东鹏投资(海南)有限责任公司、唐亚芳

  (一)合伙目的、经营期限及经营范围

  1、合伙目的:共同组建宁波欣凯作为科技消费基金的普通合伙人从事投资活动,繁荣市场经济,通过合法经营实现资产增值。

  2、经营期限:无固定期限。

  3、 经营范围:企业管理。

  (二)利润分配、亏损分担办法及对外债务的责任

  1、企业的利润分配方式:合伙企业当年产生的利润,在弥补完以前年度亏损后依照各合伙人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2、企业亏损的分担方式:由合伙人按依照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分担亏损。

  3、当各方协商一致变更出资比例时,利润的分配和风险及债务的承担按法律规定执行。

  4、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可以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5、本企业债务:合伙债务应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当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时,有限合伙人在认缴出资额内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1、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委派代表,负责具体执行合伙事务,并书面通知有限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应确保其委派的代表独立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并遵守本协议约定。

  2、全体合伙人签署本协议即视为本协议项下普通合伙人宁波盈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被选定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3、全体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合伙企业承担。

  4、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对影响科技消费基金的重大事项的发生向合伙人及时做出书面报告。

  (四)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单位:万元)、缴付期限、出资方式:

  

  (五)执行合伙人选择、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1、 执行事务合伙人由全体合伙人委托产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1 按期缴付出资,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2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3 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经营记录。

  2、 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企业日常运营,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签署相关文件。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勤勉尽责,如因不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执行事务导致违约发生的,或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法律规定,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对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3、 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执行事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与执行事务合伙人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定将其除名,并委托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3.1 未按期履行出资义务;

  3.2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3.3 执行合伙事务时严重违背合伙协议,有不正当行为。

  对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入伙、退伙

  1、 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取得全体合伙人同意,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 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3、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3.1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3.2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3.3 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3.4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4、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4.1 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4.2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3 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4.4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自然人合伙人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决定后,必须退伙:

  5.1 发生自然人合伙人签署的《宁波欣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份额激励授予协议》约定的必须退伙的事件;

  5.2 自然人合伙人发生本协议、《宁波欣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份额激励授予协议》项下违约行为或违反盈峰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管理公司相关公司制度规定。

  (七)争议解决办法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经营发生争议时,通过合伙人协商或调解解决,合伙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解决不成的,可以向佛山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地点在佛山。

  (八)违约责任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赔偿其他合伙人的损失,按照合伙人承担责任类型,承担相应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对其进行起诉,追究刑事责任。

  五、 其他说明

  1、公司本次投资前12个月内不存在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合伙企业份额认购。

  3、公司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事项未导致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

  六、投资目的、存在的风险及对公司的影响

  1、投资目的

  本次投资有利于借助合伙企业的平台优势、专业团队优势和项目资源优势,探索外延式发展道路,拓展投资渠道,为公司持续、快速、稳定发展提供支持。本次投资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

  2、存在的风险

  合伙企业计划投资的科技消费基金处于筹备阶段,该基金可能会存在无法完成备案的风险;此外科技消费基金的募集尚未完成,募集基金规模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会根据科技消费基金的募集进展,履行信息披露工作。

  3、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投资是在充分保障公司营运资金需求,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情况下进行的,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1、宁波欣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2、宁波欣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营业执照》。

  特此公告。

  

  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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