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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投资范围增加存托凭证、 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 及托管协议的公告(下转D56版)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决定自2022年6月14日起,因在投资范围中增加存托凭证或增加C类基金份额,对富国稳健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长期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富国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相应条款进行修订,自2022年6月16日起,因在投资范围中增加存托凭证或增加C类基金份额,对富国通胀通缩主题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富国成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相应条款进行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此次拟在投资范围中增加存托凭证的基金共2只,列表如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此次拟增加C类份额的基金共6只,列表如下。

  

  一、投资范围增加存托凭证的有关情况说明

  (一)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修订

  对于本次拟增加存托凭证的2只基金,修订内容包括明确投资范围包含存托凭证,增加存托凭证的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估值方法及信息披露等约定,托管协议的相关条款将据此相应修改,并将在基金合同前言、招募说明书(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中增加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揭示。本次拟增加存托凭证的2只基金的基金合同均已明确约定该等基金可投资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 本次因在投资范围中新增存托凭证而对该等基金基金合同进行的修改系根据《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而作出,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二)存托凭证投资风险揭示

  基金投资存托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与存托凭证、创新企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1、与存托凭证相关的风险

  1) 存托凭证是新证券品种,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

  2) 基金买入或者持有红筹公司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即被视为自动加入存托协议,成为存托协议的当事人。存托协议可能通过红筹公司和存托人商议等方式进行修改,基金无法单独要求红筹公司或者存托人对存托协议作出额外修改。

  3) 基金持有红筹公司存托凭证,不是红筹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不能以股东身份直接行使股东权利;基金仅能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通过存托人享有并行使分红、投票等权利。

  4) 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存托凭证项目内容可能发生重大、实质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转换比例发生调整、红筹公司和存托人可能对存托协议作出修改,更换存托人、更换托管人、存托凭证主动退市等。部分变化可能仅以事先通知的方式,即对基金生效。基金可能无法对此行使表决权。

  5) 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对应的基础证券等财产可能出现被质押、挪用、司法冻结、强制执行等情形,基金可能存在失去应有权利的风险。

  6) 存托人可能向存托凭证持有人收取存托凭证相关费用。

  7) 存托凭证退市的,基金可能面临存托人无法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卖出基础证券,基金持有的存托凭证无法转到境内其他市场进行公开交易或者转让,存托人无法继续按照存托协议的约定为基金提供相应服务等风险。

  2、与创新企业发行相关的风险

  创新企业证券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可能高于公司每股净资产账面值,或者高于公司在境外其他市场公开发行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的发行价格或者二级市场交易价格。

  3、与境外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1) 红筹公司在境外注册设立,其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适用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已经在境外上市的,还需要遵守境外上市地相关规则。投资者权利及其行使可能与境内市场存在一定差异。此外,境内股东和境内存托凭证持有人享有的权益还可能受境外法律变化影响。

  2) 红筹公司可能仅在境内市场发行并上市较小规模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公司大部分或者绝大部分的表决权由境外股东等持有,基金作为境内投资者可能无法实际参与公司重大事务的决策。

  3) 基金作为红筹公司存托凭证的境内投资者可以依据境内《证券法》提起证券诉讼,但境内投资者无法直接作为红筹公司境外注册地或者境外上市地的投资者,依据当地法律制度提起证券诉讼。

  4、与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

  1) 境内外市场证券停复牌制度存在差异,红筹公司境内外上市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可能出现在一个市场正常交易而在另一个市场实施停牌等现象。

  2) 红筹公司在境外上市股票或存托凭证的价格可能因基本面变化、第三方研究报告观点、境内外交易机制差异、异常交易情形、做空机制等出现较大波动,可能对境内证券价格产生影响。

  3) 在境内法律及监管政策允许的情况下,红筹公司现在及将来境外发行的股票可能转移至境内市场上市交易,或者公司实施配股、非公开发行、回购等行为,从而增加或者减少境内市场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流通数量,可能引起交易价格波动。

  4) 基金持有的红筹公司境内发行的证券,暂不允许转换为公司在境外发行的相同类别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基金持有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暂不允许转换为境外基础证券。

  二、增加C类基金份额的有关情况说明

  (一)拟新增的C类基金份额的相关设置

  1、对于本次拟增加C类份额的6只基金,将形成A类和C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投资者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与A类基金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相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新增的C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该6只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能相互转换。原有的基金份额在增加了C 类基金份额后,全部自动转换为该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该类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规则以及费率结构均保持不变。

  2、该6只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费率结构

  1)申购费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2)赎回费

  投资者在赎回C类基金份额时,其适用的赎回费率如下表: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销售服务费

  该6只基金C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均为0.60%, C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

  3、该6只C类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数额约定

  1)基金管理人规定,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外,当其他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直销网点单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20,000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网点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其他销售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除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另有约定外,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暂不设上限,但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并调整前述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0.0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0.0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申请赎回。但各销售机构对交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约定。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本基金C类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本基金C类份额的销售机构暂仅包括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如有其他销售机构新增办理本基金C类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请以本公司届时相关公告或本公司网站公示为准。

  (二)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修订

  本次因新增C类基金份额而对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包括增加基金份额类别、销售服务费条款,修订与增加C类基金份额相关的条款,托管协议的相关条款将据此相应修改,并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中相应更新。本次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三、另外,基金管理人亦因法律法规变动、完善基金实际运作而对相关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作出了其他必要修改,并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中相应更新。该等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重要提示:

  1、上述基金基金合同的修订已经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本公司于本公告日在网站上同时公布经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涉及前述内容的,将一并修改,并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投资者可以登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或拨打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均免长途费)进行相关咨询。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投资于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确认已知悉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具体风险评级结果以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6月9日

  附件1:富国稳健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附件2:富国长期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附件3:富国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附件4:富国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下转D5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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