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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中债1-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河中债1-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银河中债1-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年12月24日《关于准予银河中债1-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091号)的注册,进行募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本基金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管理人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登记机构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本基金将自2022年6月14日(含)至2022年9月13日(含)发售。

  发售渠道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具体包括: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北京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广州分公司、哈尔滨分公司,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平台。

  代销机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5、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6、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募集期内本公司代销网点和本公司直销中心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但每个投资者仅允许开立一个基金账户,且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在基金募集期间基金账户开户和认购申请手续可以同时办理。已有本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在相关销售机构直接购买本基金(未在相关销售机构登记的,须办理账户登记手续)。

  7、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状况和投资者需求调整直销机构的最低认购标准,并及时公告。

  8、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T日的申请是否有效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人可以自T+2日起,通过其原认购网点柜台或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投资人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9、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2022年6月10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规定信息披露媒介上披露的《银河中债1-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银河中债1-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10、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galaxyassset.com)。

  11、 投资者所在地若未开设基金销售网点,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20-0860)咨询购买事宜。

  12、募集期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13、本基金发行期间部分销售机构周六、周日仍然受理认购业务,所受理的认购委托与下一交易日合并办理,具体情况可咨询相关销售机构。

  14、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行安排做适当调整。

  15、风险提示:

  (1)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本基金所特有的风险、未知价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2)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违约等潜在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政策性金融债,可能面临政策性银行改制后的信用风险、政策性金融债流动性风险、投资集中度风险等。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3)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债券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4)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1.00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基金份额初始面值,投资人存在遭受损失的风险。

  (5)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之前,请仔细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产品法律文件,充分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基金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因素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并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及相关机构不对基金投资收益做出任何承诺或保证。

  一、基金募集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银河中债1-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简称和代码

  基金简称:银河中债1-5年政金债指数(A类:银河中债1-5年政金债指数A,C类:银河中债1-5年政金债指数C)

  基金代码:A类:014843;C类:014844

  (三)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七)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北京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广州分公司、哈尔滨分公司、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平台。

  代销机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如本次募集期间新增代销机构或营业网点,将另行公告。

  (八)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为2022年6月14日(含)至2022年9月13日(含)。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认购情况提前终止或延迟发售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的基金募集期。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面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同时公开发售。

  (二)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三)认购费率

  1、基金份额初始面值: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价格:初始面值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C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不收取认购费用。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A类基金份额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请分别计算,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由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并应在投资人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四)认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

  如果投资人选择认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用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用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的有效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1: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3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 10,000/(1+0.30%)= 9,970.09元

  认购费用 = 10,000-9,970.09 =29.91元

  认购份额 =(9,970.09+3)/1.00 = 9,973.09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得到9,973.09份A类基金份额。

  例2:某投资人一次性投资1,00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1,800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 10,000,000-1,000=9,999,000.00 元

  认购份额= (9,999,000+1,800)/1.00=10,000,800.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得到10,000,800.00份A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的认购

  如果投资人选择认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的有效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3:某投资人一次性投资2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1.80元,则其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 20,000.00元

  认购份额= (20,000.00+1.80)/1.00=20,001.80 份

  即投资人投资2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得到20,001.80份C类基金份额。

  (五)认购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登记机构受理不得撤销。

  (2)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认购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份额认购业务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状况和投资者需求调整直销机构的最低认购标准,并及时公告。

  (3)如本基金单个投资者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2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三、开户与认购

  (一)直销网点办理开户(或账户登记)和认购流程

  1、本公司直销网点受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开户(或账户登记)与认购申请。

  2、受理开户(或账户登记)及认购的时间:网上交易系统(本公司官网及银河基金APP)2022年6月14日至2022年9月13日9:30 至15:00,15:00 之后办理的认购业务视为下一工作日申请。认购期内在直销柜台办理开户(或账户登记)和认购业务的受理时间为2022年6月14日至2022年9月13日(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9:30至17:00。

  3、个人投资者须提供以下材料:

  (1) 填写合格并留有申请人签章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书(1)》(一式三联);

  (2)出示申请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3)出示申请人指定银行账户的储蓄卡或借记卡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4)代办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出示代办人身份证件及提供复印件(如有委托代办人);

  (5)提供填好的《远程委托协议书》一式两份(不开通传真、网上或者电话交易则不需提供);

  (6)提供填好的《投资人风险能力调查问卷》;

  (7)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资料。

  机构投资者须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合格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印鉴章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书(1)》及《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书(2)》(一式三联);

  (2)出示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民政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书原件,并提供复印件(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

  (3)出示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报表》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4)提供法人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

  (5)提供填好的《授权委托书》一式两份;

  (6)提供填好的《印鉴卡》一式三份;

  (7)出示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8)提供填好的《远程委托协议书》一式两份(不开通传真交易则不需提供)如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则需提供实际控股股东方(或实际控制人)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民政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书复印件(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

  (9)提供填好的《机构投资者风险能力调查问卷》;

  (10)提供填好的《机构投资者基本信息表》;

  (11)提供填好的《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信息表》;

  (12)法人公司(含公司制受政府控制企业等)需提供填好的《股东信息表》;

  (13)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资料。

  4、办理认购申请材料: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出示申请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2)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

  (3)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申请表》并签名。

  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已填好的《开放式基金交易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2)同城支票结算的,加盖银行受理印章的“受理回执”复印件;异地电汇结算的,加盖银行受理印章的“电汇凭证回单”复印件;

  (3)前来办理认购申请的机构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认购资金的划拨

  投资者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资金以“支票结算”或“电汇结算”方式通过银行汇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定的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开立的直销专户:

  A:  账户名: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03492300040002433

  开户行:农业银行上海卢湾支行

  B:  账户名: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1001252419200028889

  开户行:工商银行上海市虹口支行

  C:  账户名: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310066726018150012655

  开户行:交通银行上海第一支行

  D:  账户名: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7312010187200001171

  开户行:中信银行上海浦东分行

  E: 账户名: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31050161364000002080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浦东分行

  F: 账户名: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216200100102186749

  开户行: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投资者所填写的票据在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购买的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并确保募集期间每日17:00前到账。投资者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造成认购无效的,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直销网点清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资者若当日没有把足额资金划到账,则以资金到账日作为受理申请日(即有效申请日)。

  至募集期结束,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认购款项将在基金成立后三个工作日内划往投资者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

  (1)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3)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6、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认购本基金,具体开户和认购流程请登录公司网站(www.galaxyasset.com)查阅。

  (二)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如有)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五、清算与交割

  (一)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只能存入专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本基金权益登记由登记机构在基金募集结束后完成。

  六、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七、本次发行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15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15层

  法定代表人:刘立达

  电话:(021)38568888

  传真:(021)38568501

  联系人:徐佳晶、郑夫桦

  网址:www.galaxyasset.com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云谷路1699号徽银大厦15楼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云谷路1699号徽银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严琛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588

  网址:  www.hsbank.com.

  (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1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68号15层

  法定代表人:刘立达

  公司网站:www.galaxyasset.com(支持网上交易)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0860

  直销业务电话:(021)38568981/ 38568507

  传真交易电话:(021)38568985

  联系人:徐佳晶、郑夫桦

  (2)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西街6号A-F座3楼(邮编:100045)

  电话:(010)56086900

  传真:(010)56086939

  联系人:郭森慧

  (3)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大道中988号2602房(邮编510610)

  电话:(020)88524556

  联系人:王晓萍

  (4)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302号轻工大厦12层1203室

  电话:(0451)82812867

  传真:(0451)82812869

  联系人:崔勇

  (5)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航天大厦A座1601C(邮编:518046)

  电话:13560786745;

  联系人:史忠民

  2、 代销机构

  (1)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或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4)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国际总部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彦

  客户服务电话:95357

  网址:www.18.cn

  (5)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6)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1201-1203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站:www.yingmi.cn

  (7)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站:www.fundzone.cn

  (8)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989号中达广场201室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921-7755

  公司网站:www.leadfund.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四)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中建大厦1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68号中建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刘立达

  电话:(021)38568888

  传真:(021)38568800

  联系人:富弘毅

  (五)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李筱筱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法定代表人: 邹俊

  联系电话:+86 (10) 8508 5000

  传真:+86 (10) 8518 5111

  经办注册会计师: 王国蓓、汪霞

  联系人: 汪霞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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