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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379           证券简称:三美股份         公告编号:2022-04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327号)核准,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3月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59,733,761股,发行价格每股人民币32.43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93,716.59万元,扣除主承销商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保荐及承销费用人民币8,232.95万元,减除其他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外部费用人民币4,194.03万元(包括预付保荐费用1,200.00万元、审计及验资费用1,910.38万元、律师费用424.53万元、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511.35万元、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手续费及其他147.78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81,289.60万元。2019年3月27日,主承销商长江保荐将募集资金净额181,289.60万元及用于支付其他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外部费用的募集资金4,194.03万元,合计185,483.63万元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9]第ZF10121号《验资报告》,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1、变更募投项目的情况

  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2年5月12日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暨对外投资的议案》,同意变更首次公开发行募投项目“江苏三美1万吨五氟丙烷项目”(原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浙江三美5,000吨/年聚全氟乙丙烯及5,000吨/年聚偏氟乙烯项目”(新项目),并由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施新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暨对外投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5)。

  2、原项目的募集资金存放情况

  就原项目“江苏三美1万吨五氟丙烷项目”募集资金的监管,公司分别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武义支行”)、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洋口支行(以下简称“如东农商银行洋口支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并和长江保荐分别与上述银行在2019年3月28日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截止2022年6月8日,原项目募集资金余额为30,387.14万元(含原项目募集资金本金27,682.70万元及截至2022年6月8日的利息收入净额51.74万元、现金管理收益2,652.70万元),其中1,087.14万元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29,300.00万元用于现金管理,具体情况如下:

  (1)专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

  

  (2)用于现金管理的募集资金情况

  

  3、新项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就本次募投项目变更后的新项目“浙江三美5,000吨/年聚全氟乙丙烯及5,000吨/年聚偏氟乙烯项目”的募集资金监管,公司与长江保荐、工商银行武义支行于2022年6月9日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止2022年6月8日,新项目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长江保荐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长江保荐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长江保荐的调查与查询。长江保荐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情况。

  3、公司授权长江保荐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海涛、章睿鹏可以随时到开户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长江保荐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开户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长江保荐。开户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公司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开户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长江保荐,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长江保荐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长江保荐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行,同时按《监管协议》相关条款的要求向公司、开户行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或长江保荐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长江保荐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者在长江保荐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监管协议》自公司、开户行、长江保荐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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