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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13        证券简称:ST天润         公告编号:2022-041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诉金额:本次公告涉及诉讼金额共计人民币4,996,472.77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相关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ST天润”)于2022年6月7日收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2]湘01民初227、238、255、271、275号)等相关材料。根据上述材料显示,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自然人吴海波、翟清、梁月玲、温清浪、樊国清起诉公司及相关人员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诉讼金额共计人民币4,996,472.77元。现将涉及上述诉讼事项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情况概述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吴海波、翟清共2人。

  被告: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等合计3,309,257.34元。

  2、判令被告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梁月玲、温清浪共2人。

  被告一: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赖淦锋

  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等合计137,022.80元。

  2、判令被告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

  (三)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樊国清1人。

  被告一: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江峰

  被告三:戴浪涛

  被告四:赖钦祥

  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等合计1,550,192.63元。

  2、判令被告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

  (四)主要事实与理由

  2021 年 12 月 6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人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1〕117 号)。详见公司于 2021年 12 月 8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90)。 吴海波等5名原告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分别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就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本案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未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公司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高度重视相关诉讼案件,将聘请专业法律团队积极应诉,尽最大努力妥善处理相关涉诉事项,依法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涉诉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上述媒体及网站刊登或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特此公告。

  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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