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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850          证券简称:科达利          公告编号:2022-04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深圳科达利”)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新增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下属控股子公司惠州科达利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科达利”)、江苏科达利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科达利”)累计不超过95,000万元人民币(其中,惠州科达利35,000万元,江苏科达利60,000万元)的银行授信提供担保,该担保额度有效期限为自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前述担保额度在有效担保期限内可循环使用,但存续担保总额不超过经审批的担保额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1年12月28日、2022年1月15日披露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新增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1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109)及《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01)。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惠州科达利、江苏科达利累计不超过194,500万元人民币(其中,惠州科达利100,000万元,江苏科达利94,500万元)的银行授信提供担保,该担保额度有效期限为自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至2022年度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之日,前述担保额度在有效担保期限内可循环使用,但存续担保总额不超过本次审批的担保额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2022年4月22日披露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7)、《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13)、《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29)。

  二、担保进展情况

  惠州科达利近日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宁波银行”)签署了合同编号为07300BY22BL6B8M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公司为惠州科达利向宁波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担保方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其100%股权,公司能及时监控该子公司现金流向与财务变化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公司对其具有绝对的控制权,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有效控制的范围之内。

  上述担保额度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之内。公司本次提供担保前后对被担保方的担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人民币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情况

  公司名称:惠州科达利精密工业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0年10月21日

  注册地址:惠州大亚湾西区龙海二路308号

  法定代表人:励建立

  注册资本:5,200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五金产品制造;五金产品零售;五金产品研发;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有色金属铸造;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制造;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销售;模具制造;模具销售;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零配件批发;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通用零部件制造;国内贸易代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园区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公司持有其100%股权,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二)被担保人财务状况

  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及最近一期的主要财务状况如下:

  单位:万元人民币

  

  惠州科达利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保证人: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债权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三)债务人:惠州科达利精密工业有限公司

  (四)保证担保最高债权限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

  (五)保证担保范围:

  1、债务人与债权人所签订的授信业务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因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增加而实际超出最高债权限额的部分;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债权限额的部分。

  2、保证人及债权人原已签订最高债权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债务人所有未清偿的债务(注:最高债权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保证合同的主债权已清偿)。

  (六)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七)保证期间:

  1、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约定债务分笔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3、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进口开证、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担保)等表外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两年。

  4、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两年。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326,000万元,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总额为326,000万元;本次担保提供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71.57%;公司对子公司的实际担保金额为126,6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7.79%;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况,也不存在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等

  六、备查文件

  (一)公司与宁波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二)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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