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29 证券简称:海源复材 公告编号:2022-04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概述
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1年3月23日及4月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与特定投资者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的议案》等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议案,同意公司与国家电投集团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电投研究院”)签署《附条件生效的战略合作协议》。
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及6月1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公司于2022年3月2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2022年4月7日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上述议案。
公司于2022年4月1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终止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撤回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的申请材料,并于5月收到中国证监会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终止审查通知书》。
由于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事项已终止,经公司与国电投研究院友好协商,签署了《国家电投集团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与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作终止协议》(以下简称“合作终止协议”)。
二、合作终止协议内容
甲方:国家电投集团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乙方: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福建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甲乙双方于2021年3月签署的《福建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福建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电投集团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战略合作协议》等协议因乙方股东大会未通过非公开发行议案未生效。
2、甲乙双方于2021年11月签署的《产品采购框架协议》自本协议生效后终止,不再履行以上合同、协议所约定的责任与义务。
3、本协议自各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4、本协议共肆份,双方各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合作终止是经公司审慎研究并与对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双方均无需对相关事项的终止承担赔偿及法律责任。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正常,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与持续稳定发展造成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四、备查文件
1、 《国家电投集团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与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作终止协议》。
特此公告。
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二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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