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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919           证券简称:中伟股份           公告编号:2022-05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2年6月10日上午10点,在湖南省长沙市运达中央广场B座15楼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2年6月5日以电子邮件等形式发出,会议应到董事七人,实到七人,其中董事陶吴先生、董事葛新宇先生以通讯方式出席会议。会议由董事长邓伟明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 会议审议情况

  1.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拟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境内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在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公司将在规定的有效期内择机发行。

  (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不超过35名,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通过深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相关规定及本次发行预案所规定的条件,根据竞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的方式并以相同的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4)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做出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将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通过深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5)发行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同时本次发行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10%,即不超过60,966,688股(含本数),并以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注册批复文件为准。在前述范围内,最终发行数量将在本次发行经过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及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本次发行的股份总数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发行批复文件的要求予以调整的,则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届时将相应调整。

  若公司在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及本次发行价格发生调整的,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及发行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

  (6)限售期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限售期结束后,发行对象减持本次认购的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若前述限售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或监管要求不相符,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或监管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发行结束后,本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

  (7)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在限售期届满后,将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8)募集资金数量及用途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668,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若本次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净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优先级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通过其他融资方式解决。

  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需要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9)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前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享。

  (10)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

  本次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相关议案之日起十二个月。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对本次发行进行调整。

  本议案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

  3.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发行对象、本次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及本次发行对公司影响等重大方面做出了详细的分析和论证,具体内容详见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及《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披露的提示性公告》。

  本议案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4.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进行了论证和分析,具体内容详见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论证分析报告》。

  本议案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5.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进行了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具体内容详见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本议案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6.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的要求,公司制定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具体内容详见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该报告出具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本议案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7.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存储账户,实行专户专储管理,并授权管理层具体实施并签署相关协议。

  8.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公司拟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要求,同意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普通股股东权益和即期回报可能造成的影响的分析及提出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具体内容详见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的风险提示、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本议案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9.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公司章程》之规定,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详见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

  本议案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0.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高效、有序地完成本次发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监管机构的意见和建议,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在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中,如按照竞价程序簿记建档后确定的发行股数未达到认购邀请文件中拟发行股票数量的70%,授权董事长经与主承销商协商一致,可以在不低于发行底价的前提下,对簿记建档形成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直至满足最终发行股数达到认购邀请文件中拟发行股票数量的70%。

  (2)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视市场条件变化、政策调整或监管部门和交易所意见等具体情况,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调整和实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时机、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募集资金使用、具体认购办法等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有关的一切事项。

  (3)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而修改方案;根据监管部门的具体要求,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以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进行完善和相应调整(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除外)。

  (4)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决定并聘请参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中介机构,签署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承销协议、保荐协议、聘请中介机构协议,并决定向各中介机构支付报酬等。

  (5)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有关部门要求和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具体安排进行调整,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投入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实施情况、实际进度及实际募集资金额,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事宜;指定或设立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签署、修改及执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的重大合同、协议和文件资料。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如国家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新的规定,监管部门有新的要求或者市场情况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之外,根据国家规定以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包括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申请的审核反馈意见)和市场情况对募集资金投向进行调整。

  (6)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申报和实施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事宜向有关政府机构、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批准、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的所有必要文件。

  (7)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办理股份认购、股份登记、股份锁定及上市等有关事宜。

  (8)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办理章程修改、有关工商变更登记等具体事宜,处理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有关的其他后续事宜。

  (9)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允许的情况下,办理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有关的、必须的、恰当或合适的所有其他事项。

  (10)在获得股东大会上述授权后,根据具体情况授权董事会或转授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及其授权人士办理上述事宜。

  上述第(7)、(8)项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相关事项存续期内有效,其他各项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十二个月内有效。

  本议案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1.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董事会同意提请于2022年6月27日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运达中央广场B座15楼会议室召开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如下事项:

  (1)《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2.0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2.02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2.0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2.04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2.05发行数量

  2.06限售期

  2.07上市地点

  2.08 募集资金数量及用途

  2.09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2.10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

  (3)《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6)《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7)《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公司拟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8)《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9)《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三、备查文件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二年六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300919         证券简称:中伟股份         公告编号:2022-059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2年6月10日在湖南省长沙市运达中央广场B座15楼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2年6月5日以电子邮件等形式发出,会议应到监事七人,实到七人,其中监事王正浩先生、李德祥先生、蔡戎熙先生以通讯方式出席会议。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贺启中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 会议审议情况

  1.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拟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境内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在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公司将在规定的有效期内择机发行。

  (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不超过35名,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通过深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相关规定及本次发行预案所规定的条件,根据竞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的方式并以相同的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4)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做出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将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通过深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5)发行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同时本次发行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10%,即不超过60,966,688股(含本数),并以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注册批复文件为准。在前述范围内,最终发行数量将在本次发行经过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及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本次发行的股份总数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发行批复文件的要求予以调整的,则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届时将相应调整。

  若公司在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及本次发行价格发生调整的,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及发行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

  (6)限售期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限售期结束后,发行对象减持本次认购的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若前述限售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或监管要求不相符,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或监管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发行结束后,本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

  (7)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在限售期届满后,将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8)募集资金数量及用途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668,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若本次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净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优先级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通过其他融资方式解决。

  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需要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9)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前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享。

  (10)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

  本次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相关议案之日起十二个月。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对本次发行进行调整。

  本议案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

  3.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进行了论证和分析,具体内容详见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论证分析报告》。

  本议案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4.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进行了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具体内容详见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5.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进行了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具体内容详见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6.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的要求,公司制定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具体内容详见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该报告出具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本议案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7.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公司拟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要求,同意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普通股股东权益和即期回报可能造成的影响的分析及提出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具体内容详见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本议案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8.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公司章程》之规定,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详见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

  本议案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备查文件

  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二二年六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300919          证券简称:中伟股份           公告编号:2022-058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于 2022年6月27日(星期一)召开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会议”)。现将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6月27日(星期一)下午2:0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6月27日9:15至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6月27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现场投票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22年6月22日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于股权登记日2022年6月22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8.现场会议的地点:湖南省长沙市运达中央广场写字楼B座15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上述除议案6以外,其他议案均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提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上述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6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或文件。

  三、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登记: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股东账户卡、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附件三)、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委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登记: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或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的,应持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附件三)、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委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传真和信函以到达公司时间为准。不接受电话登记。

  2.登记时间

  2022年6月27日(星期一)12:00-14:00

  3.登记地点:湖南省长沙市运达中央广场写字楼B座15楼会议室

  4.注意事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于股东大会开始前两个小时到达召开会议的会议室现场登记。股东请仔细填写《参会股东登记表》(附件二),以便确认登记。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六、其他事项

  1.联系方式

  联系人:曾先生

  联系电话:0856-3238558

  传真:0856-3238558

  通讯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运达中央广场写字楼B座15楼

  2.会议费用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期半天,出席会议人员的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七、备查文件

  1.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二年六月十一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50919”,投票简称为“中伟投票”

  2.议案设置及意见表决

  (1)议案设置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对于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计投票议案的其他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4)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5)对同一议案的投票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2年6月27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6月27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9:15至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陆(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参会股东登记表

  

  注:

  1.请用正楷体填上全名及地址(须与股东名册上所载的相同)。

  2.已填妥及签署的参会股东登记表,应于2022年6月26日17:00之前送达、邮寄或传真方式送达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

  3.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请在2022年6月27日12:00-14:00之间到达会议召开的会议室提交股东登记表。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并代理行使表决权。本人已了解了公司有关审议事项及内容,表决意见如下:

  委托人: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签字: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日期:

  

  

  证券代码:300919           证券简称:中伟股份           公告编号:2022-055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披露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6月10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于2022年6月11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预案披露事项不代表审批机关对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预案所述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特此公告。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二年六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300919            证券简称:中伟股份            公告编号:2022-056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

  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市公司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摊薄即期回报的,应当承诺并兑现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

  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拟采取的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现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分析

  公司本次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60,966,688股(含本数),募集资金规模不超过668,000.00万元。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会大幅增加。

  基于上述情况,按照本次发行股份数量及募集资金的上限,公司测算了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一)主要假设和前提条件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证券行业情况、产品市场情况及公司经营环境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假设本次发行预计于2022年10月完成(此假设仅用于分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构成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际完成时间的判断),最终完成时间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3、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93,895.21万元。根据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及谨慎性原则,假设公司202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上一年度增长20%、增长30%或增长40%,且假设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比例也保持一致。该假设仅用于计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并不代表公司对未来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

  4、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上限为668,000.00万元(含本数),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规模将根据监管部门批准、发行认购情况以及发行费用等情况最终确定。

  5、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份数量上限为60,966,688股(含本数),若公司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6、在预测及计算2022年度相关数据及指标时,仅考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和净利润的影响,不考虑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解锁及稀释性影响,不考虑权益分派及其他因素的影响。

  7、公司于2022年5月完成实施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现金分红10,175.31万元(含税)。

  8、未考虑其他非经常性损益、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9、假设不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方面的影响。

  (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前提,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情况如下表:

  

  注:上述指标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的相关规定进行计算。

  二、对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股本、总资产及净资产规模将会相应增加,但因募投项目实施与产生预期效益尚需一定的周期,短期内公司的营业收入及盈利能力难以同步增长,导致公司摊薄后的即期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存在短期内下降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在测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过程中,对2022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假设分析并非公司的盈利预测,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的填补回报具体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如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而造成任何损失的,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详见《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第二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部分。

  四、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公司主要从事锂电池正极材料前驱体的研发、生产、加工及销售。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向全部围绕公司现有主营业务展开,本次募投项目属于公司核心产品三元前驱体的产业链延伸项目以及丰富产品线项目,是公司为顺应产业发展趋势、响应下游客户日益扩张的产品需求而做出的重要战略布局,有利于增强原材料保障能力和盈利能力,满足下游客户的多样化需求,巩固公司的市场地位,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同时,部分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满足公司业务快速增长带来的资金需求,进一步增强公司资金实力,优化资本结构,为经营活动的高效开展提供有力支持。

  (二)公司从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经过了详细的论证。公司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都进行了充分的准备,公司具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综合执行能力,具体详见《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第二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五、公司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考虑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普通股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填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可能导致的即期回报减少,公司承诺将采取多项措施保证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并提高未来的回报能力,具体如下:

  (一)严格执行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

  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并结合《公司章程》和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相关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管理和监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和监管银行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合理防范募集资金的使用风险。

  (二)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公司将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公司将进一步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全面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提升经营和管理效率,控制经营和管理风险。

  (三)积极推进公司发展战略,进一步巩固公司行业地位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趋势。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达产后,公司产能及销售规模将进一步扩大,有利于提升公司市场份额、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积极调配资源,充分做好募投项目开展的筹备工作;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合理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以维护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降低本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四)完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投资者回报

  本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了企业实际情况、发展目标、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未来,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

  未来经营结果受多种宏微观因素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一)为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支持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订薪酬制度时,应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支持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明确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8、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二)为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如下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特此公告。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二年六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300919              证券简称:中伟股份              公告编号:2022-057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未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

  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2修订)》以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规范运作,致力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公司运营,促进公司持续规范发展。

  鉴于公司拟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根据相关要求,公司对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进行了自查。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

  特此公告。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二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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