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36 证券简称:郑州银行 公告编号:2022-025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21年度股东周年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6月10日(星期五)上午9:0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6月10日9:15-9:25,9:30-11:30及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6月10日9:15-15:00。
(二)会议地点: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2号郑州银行大厦。
(三)召开方式: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本行董事会。
(五)主持人: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王天宇先生。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行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现场出席和列席会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注:上表中“股数”指相关有表决权股份数量;“比例”指相关有表决权股份数量占相应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此外,本次股东大会听取了《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及其成员2021年度履职评价报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及其成员2021年度履职评价报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2021年度履职评价报告》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独立非执行董事述职报告》。
本次股东大会第1至11项议案为普通决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第12至15项议案为特别决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郑州市财政局、郑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作为第9.01项议案《与郑州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关联交易的预计额度》涉及的关联股东,共持有A股有表决权股份1,047,307,465股,对该事项回避表决。
郑州市财政局、郑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作为第9.02项议案《与郑州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关联交易的预计额度》涉及的关联股东,共持有A股有表决权股份1,047,307,465股,对该事项回避表决。
郑州市财政局、郑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作为第9.03项议案《与郑州市市政工程总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关联交易的预计额度》涉及的关联股东,共持有A股有表决权股份1,047,307,465股,对该事项回避表决。
郑州市财政局、郑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作为第9.04项议案《与郑州市中融创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关联交易的预计额度》涉及的关联股东,共持有A股有表决权股份1,047,307,465股,对该事项回避表决。
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原信托有限公司作为第9.05项议案《与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关联交易的预计额度》涉及的关联股东,共持有A股有表决权股份398,326,776股,对该事项回避表决。
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原信托有限公司作为第9.07项议案《与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关联交易的预计额度》、第9.29项议案《与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预计额度》涉及的关联股东,共持有A股有表决权股份398,326,776股,对该事项回避表决。
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原信托有限公司作为第9.08项议案《与中原信托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关联交易的预计额度》、第9.24项议案《与中原信托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预计额度》涉及的关联股东,共持有A股有表决权股份398,326,776股,对该事项回避表决。
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第9.09项议案《与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关联交易的预计额度》、第9.25项议案《与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的预计额度》涉及的主体,持有A股有表决权股份350,846,279股,对该事项回避表决。
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原信托有限公司作为第9.10项议案《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关联交易的预计额度》、第9.27项议案《与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预计额度》涉及的关联股东,共持有A股有表决权股份398,326,776股,对该事项回避表决。
根据相关监管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对影响A股中小投资者(指除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议案表决情况进行单独计票,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袁冰玉律师、张家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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