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03 证券简称:搜于特 公告编号:2022-055
转债代码:128100 转债简称:搜特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终局裁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3、涉案的金额:合计约4,580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如公司未能如期履行裁决,申请人可能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公司及公司子公司资产进行处置;本次裁决预计产生利息及罚息约127万元,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于特集团”、“公司”或“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7日发布了《2022-025:关于累计新增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披露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东莞分行”或“申请人”)诉搜于特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三个案件[(2021)穗仲案字第19500号]、[(2021)穗仲案字第19501号]及[(2021)穗仲案字第19502号]。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等媒体上的相关公告。
一、 公司上述重大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2022年6月9日,公司收到了广州仲裁委员会对上述3个案件的裁决书:
1、 兴业银行东莞分行诉搜于特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裁决书[(2021)穗仲案字第19500号],主要裁决内容如下: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贷款本金16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1年12月6日,利息为308888.89元,罚息为0元,复利为3537.5元,后续利息、罚息、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兴银粵借字(东莞)第20210323004R号]的约定计算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偿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
(3)本案仲裁费56673元由被申请人承担(该费用已由申请人预缴,东莞分会不予退回,由被申请人迳付申请人)。
以上裁决确定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全部支付,逾期支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处理。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2、 兴业银行东莞分行诉搜于特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21)穗仲案字第19501号],主要裁决内容如下: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贷款本金12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1年12月6日,利息为231666.67元,罚息为0元,复利为2653.13元,后续利息、罚息、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兴银粤借字(东莞)第20210330000K号]的约定计算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偿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
(3)本案仲裁费44949元由被申请人承担(该费用已由申请人预缴,东莞分会不予退回,由被申请人迳付申请人)。
以上裁决确定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全部支付,逾期支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处理。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3、 兴业银行东莞分行诉搜于特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21)穗仲案字第19502号],主要裁决内容如下: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贷款本金12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1年12月6日,利息为231666.67元,罚息为0元,复利为2653.13元,后续利息、罚息、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兴银粤借字(东莞)第20210330000G号]的约定计算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偿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
(3)本案仲裁费44949元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已向东莞分会预缴97139元,退回申请人52190元,被申请人应承担部分迳付申请人)。
以上裁决确定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全部支付,逾期支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处理。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公司其它已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2年4月7日发布了《2022-025:关于累计新增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披露了2021年11月5日至2022年4月6日期间,公司累计新增小额诉讼、仲裁事项43项,其中包含兴业银行东莞分行诉搜于特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1)穗仲案字第19498号],目前公司已收到广州仲裁委员会对该案件的裁决书,具体情况如下:
三、诉讼、仲裁案件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4个仲裁案件的裁决均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已发生法律效力。如公司未能如期履行裁决,兴业银行东莞分行可能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公司及公司子公司资产进行处置。
上述4笔公司向兴业银行东莞分行的借款,公司将根据上述裁决书内容结合实际借款合同计提利息及罚息,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预计产生利息及罚息约127万元,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届时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积极做好相关应对工作,依法依规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 备查文件
1、兴业银行东莞分行诉搜于特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裁决书[(2021)穗仲案字第19500号];
2、兴业银行东莞分行诉搜于特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裁决书[(2021)穗仲案字第19501号];
3、兴业银行东莞分行诉搜于特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裁决书[(2021)穗仲案字第19502号]。
特此公告。
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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