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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068   证券简称:中铝国际   公告编号:2022-04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股东大会有关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2年6月28日

  (三)股权登记日

  

  二、 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说明

  (一)提案人: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

  (二)提案程序说明

  公司已于2022年4月21日公告了股东大会召开通知以及于2022年5月14日公告了股东大会延期通知,单独持有73.56%股份的股东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在2022年6月10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股东大会召集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有关规定,现予以公告。

  (三)临时提案的具体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将新增审议《关于审议公司2022年度董事和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购买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2022年度资本性支出计划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4项议案,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三、除了上述增加临时提案外,于2022年4月21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知以及于2022年5月14日公告的股东大会延期通知相关事项不变。

  四、增加临时提案后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2年6月28日 9点30分

  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99号C座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11会议室

  (二)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2年6月28日

  至2022年6月28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三)股权登记日

  原通知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不变。

  (四)股东大会议案和投票股东类型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分别于2022年3月28日、2022年4月29日、2022年6月2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详情请见公司在香港交易所披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证券日报》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12、议案13。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4、议案5、议案6、议案7、议案8、议案9、议案10。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7。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洛阳有色金属加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特此公告。

  附件: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经修订)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10日

  ● 报备文件

  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提请增加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

  附件1:授权委托书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经修订)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2年6月28日召开的贵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期限至本次会议结束。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1.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填上“√”。

  2.如委托人对有关审议事项的表决未做出具体指示,则视为受托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投票表决。

  3.根据《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4.委托人代表股东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

  5.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

  6.A股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及公证文件(如适用)至少应当在本次会议召开前24小时,或者在会议通知指定表决时间前24小时,送达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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