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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稳定股价预案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或经协商应由相关主体采取稳定公司股价措施但相关主体未履行增持/回购义务或无合法、合理理由对公司股份回购方案投反对票或弃权票并导致股份回购方案未获得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控股股东、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未履行承诺的相关主体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对公司的约束措施
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公司将按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的认定向投资者进行赔偿。若公司董事会未履行相关公告义务、未制定股份回购计划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暂停向董事发放薪酬或津贴,直至其履行相关承诺为止。
(2)对控股股东的约束措施
控股股东增持计划完成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增持的公司股份。公司可扣留其下一年度与履行增持股份义务所需金额相对应的应得现金分红。如下一年度其应得现金分红不足用于扣留,该扣留义务将顺延至以后年度,直至累计扣留金额与其应履行增持股份义务所需金额相等或控股股东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控股股东将按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的认定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对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措施
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增持计划完成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增持的公司股份。如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公司将扣留该等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与履行上述增持股份义务所需金额相对应的薪酬,直至该等人员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按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的认定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采取本预案规定的稳定股价措施且情节严重的,控股股东或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有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请股东大会更换相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关于信息披露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1)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及时提出股份回购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发行人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如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新和成控股、实际控制人胡柏藩承诺:
“(1)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投资者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承诺人将促使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公司未能按其所作承诺履行依法以市场价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本承诺人将代为履行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发行人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承诺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如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承诺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的承诺
保荐机构承诺:中信建投已对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信建投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中信建投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中信建投愿意承诺相应责任,将依法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审计机构承诺:若因本所为北京福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承诺: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所涉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验证,确保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执行。本所承诺将严格按生效司法文书所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进行赔偿,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评估机构承诺:如因本机构为北京福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坤元评报[2018]314号、坤元评报[2018]315号、坤元评报[2018]316号、坤元评报[2019]174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益,如能证明本机构没有过错的除外。
验资机构承诺:若因本所为北京福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减持意向
(一)控股股东的承诺
控股股东新和成控股承诺:
“1、对于本公司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在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本公司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且不违反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3、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减持数量、减持时间、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方面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4、本公司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除此之外,本公司还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公司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则本公司应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而给发行人或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
(二)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实际控制人胡柏藩承诺:
“1、对于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在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本人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且不违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3、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减持数量、减持时间、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方面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4、本人承诺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除此之外,本人还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人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则本人应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而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
(三)持股5%以上股东的承诺
持股5%以上股东勤进投资、华康泰丰承诺:
“1、对于本公司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在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本公司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且不违反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3、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减持数量、减持时间、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方面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4、本公司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除此之外,本公司还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公司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则本公司应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而给发行人或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
五、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1、如果本发行人未履行招股意向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发行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如果因本发行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发行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4、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10个交易日内,本发行人将及时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5、如果本发行人未履行招股意向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对造成公司未履行该等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二)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胡柏藩承诺:
“1、如本承诺人未履行招股意向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承诺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因本承诺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承诺人将依法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3、如因本承诺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本承诺人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交易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4、如本承诺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份在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发行人有权扣减本承诺人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三)控股股东及其他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新和成控股及其他股东勤进投资、华康泰丰、宣城人和、海宁中健承诺:
“1、如本承诺人未履行招股意向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承诺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因本承诺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承诺人将依法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3、如因本承诺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本承诺人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交易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4、如本承诺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份在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发行人有权扣减本承诺人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四)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如本承诺人未履行招股意向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承诺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如因本承诺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承诺人将依法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3、如因本承诺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本承诺人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交易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4、如本承诺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在违反承诺之日起停止从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并由公司扣减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5、本承诺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承诺。”
六、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6月1日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公司股票上市后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
关于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股利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详见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九、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五)股利分配政策”。
七、公司上市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2021年6月1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通过相关决议,如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则本次发行前所滚存的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由公司新老股东依其所持公司股份比例共同享有。
八、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为确保本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升未来的回报能力,公司拟通过严格执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积极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提高公司盈利能力,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等措施,以增强持续回报能力。具体如下:
1、加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合法合理使用
本次募投项目均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其实施有利于提升公司竞争力和盈利能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实施,以使募投项目早日实现预期收益。同时,公司将根据《公司章程(草案)》、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募集资金管理,规范使用募集资金,以保证募集资金按照既定用途实现预期收益。
2、继续巩固并提升公司现有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加强研发,稳步增强公司盈利能力
公司已打造丰富的产品管线,产品覆盖心血管系统类、慢性肾病类、皮肤病类、消化系统类、糖尿病类、精神神经系统类、妇科类药物、加湿吸氧装置等市场,构建了“药品制剂+医疗器械”的业务体系。
未来,公司将持续坚持巩固公司主业基础,加强研发,实施“仿创结合”战略,努力提升公司产品竞争力,提升市场份额,增强公司盈利的盈利能力,为回报广大投资者奠定坚实的业务和财务基础。
3、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防范公司治理相关风险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4、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强化投资回报机制
为进一步细化有关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和分配政策条款,增强现金分红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公司制定了《公司股票上市后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建立了健全有效的股东回报机制。公司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公司提请投资者注意,公司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提高未来回报能力的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新和成控股承诺:
“1、任何情形下,本公司均不会滥用控股股东地位,均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本公司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本公司不会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公司将尽最大努力促使公司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实现。
5、本公司将尽责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公司将尽责促使公司未来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如有)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下转C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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