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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股票简称:*ST银亿              股票代码:000981                公告编号:2022-060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银亿股份”)于2021年4月20日披露了《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3),其中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宁波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与泰安泰山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一起保证合同纠纷案件,涉诉债权金额为389,437,098.50元。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宁波中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21)浙02民初886号],调解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宁波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银亿公司)、宁波荣耀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荣耀公司)、呼伦贝尔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呼伦贝尔银亿公司)向原告泰安泰山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安金融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补偿款。被告三家公司一致同意就原告泰安金融公司与银亿股份重整计划裁定的主债权余额 388,237,098.50元(已扣减1,200,000元现金清偿款项)为基数,自2022年6月1日至重整计划股票提存到期日的补偿期内按1%/年标准按日向原告泰安金融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成本的补偿款。

  (二)被告三家公司向原告泰安金融公司支付抵债股票与债权本金之间的差价款。在补偿期内原告泰安金融公司受领银亿股份抵债股票,或补偿期内抵债股票收盘价格达到3.96元/股时,补偿期自动终止,原告与被告结算已产生的补偿款,被告无需承担其他义务。补偿期满时,如银亿股份股票价格未达到3.96元/股,被告于补偿期届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泰安金融公司支付差价款;若补偿期满原告泰安金融公司选择不受领股票,则提存股票交由被告处置,被告在补偿期届满后60日内对股票进行处置并将处置款偿还原告泰安金融公司,同时补偿差价款;

  (三)保全措施的解除。被告三家公司支付2022年的资金占用补偿款后,原告泰安金融公司同意解除对被告宁波银亿公司、宁波荣耀公司申请的全部财产保全措施并同时向法院提交申请书,对被告呼伦贝尔银亿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措施继续保留;上述第二条条款约定任一事项成就时解除对被告呼伦贝尔银亿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措施;

  (四)违约责任。被告三家公司如未按上述条款约定支付应付款项应就应支付款项按0.5%/年标准向原告泰安金融公司另行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五)被告三家公司对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其他。案件受理费1,020,199.50元及原告泰安金融公司支出的律师费由原告泰安金融公司承担,保全费5,000元及财产保全保险费349,755.39元由被告三家公司承担并在支付2022年补偿款时一并支付。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作为原告的未决小额诉讼案件共计25笔,涉及金额43,598,620.82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为1.38%),本公司作为被告的未决小额诉讼案件共计29笔,涉及金额67,242,692.04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为2.13%)。前述案件主要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等小额诉讼案件。

  此外,除公司已披露的诉讼公告外,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系泰安金融公司对保证人宁波银亿公司、荣耀置业公司、呼伦贝尔银亿公司提起,泰安金融公司与主债务人银亿股份的债务已在银亿股份重整中得以处置,本次达成的和解有效化解了债务,且对公司本期利润及后期利润影响较小。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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