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187 证券简称:厦门银行 公告编号:2022-03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25元(含税)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6月2日的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1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639,127,88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659,781,972元。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厦门市财政局、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盛达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大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A股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公司本次派发现金红利时,对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自然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5元;待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A股限售股自然人股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本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将按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225元。
(3)对于持有公司A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本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将按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225元。如QFII股东涉及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225元。
(5)对于其他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公司A股的股东(含限售和流通),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25元(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本次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92-5060112
特此公告。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13日
证券代码:601187 证券简称:厦门银行 公告编号:2022-031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强制执行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为申请执行人。
● 涉案金额:本金余额2.178亿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律师代理费等。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公司已对该笔贷款全额计提了贷款损失准备,预计该诉讼事项不会对本公司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本公司将根据案件执行情况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中融-享融125号单一资金信托于2017年6月22日成立,本公司作为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受益人向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信托计划受托人)交付了2.2亿元信托资金,由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向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放信托贷款,贷款期限为24个月,侯建芳、李俊英及河南泰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本信托贷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并签订了相关信托贷款合同及保证合同。后因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息逾期,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作为原告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概括如下:被告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2.2亿元及其自2018年6月20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7.02%计算的利息;支付以贷款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6月22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0.53%计算的罚息;支付以逾期支付利息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0.53%计算的复利;支付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实现债权而实际支岀的律师代理费用;被告侯建芳、被告李俊英、被告河南泰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二、本案诉讼的判决、执行情况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6日出具了(2020)闽02民初37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2.178亿元及其利息、罚息、复利;支付原告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而实际支岀的律师代理费用;被告侯建芳、被告李俊英、被告河南泰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由上述被告共同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因被告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判决的偿付义务,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闽02民初373号《民事判决书》。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日予以立案,案号为(2020)闽02执971号。
根据《中融-享融125号单一资金信托之信托合同》及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于发出的《信托财产现状分配通知书》,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将其在案件项下对借款人及担保方享有的债权及担保权利全部转移给本公司。本公司于2022年6月10日收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闽02执异135号《执行裁定书》,本案申请执行人变更为本公司。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情况
除本公司已披露的诉讼事项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公司已对该笔贷款全额计提了贷款损失准备,预计诉讼事项不会对本公司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本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判决执行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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