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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312            证券简称:川发龙蟒              公告编号:2022-09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 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2年6月14日14:30在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51号领地环球金融中心B座9楼第一会议室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毛飞先生主持。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0人,代表股份613,720,90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4.709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389,865,73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2.049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2人,代表股份223,855,17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2.660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 会议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攀枝花川发龙蟒新材料有限公司投资建设年产20万吨新材料项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13,665,9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10%;反对4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74%;弃权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586,5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84%;反对45,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909%;弃权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07%。

  2、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13,670,9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19%;反对4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66%;弃权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591,5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803%;反对4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589%;弃权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07%。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07,851,9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0437%;反对5,859,4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9547%;弃权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772,6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2.4785%;反对5,859,4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7.4608%;弃权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07%。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风险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07,858,2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0447%;反对5,853,1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9537%;弃权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778,9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2.5187%;反对5,853,1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7.4205%;弃权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07%。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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