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66 证券简称:优宁维 公告编号:2022-04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556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166.6668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86.0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86,463.34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26,911.62万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59,551.73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账,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上述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21]45819号《验资报告》。
公司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2年1月27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3)。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设立及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公司于2022年2月2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22年3月9日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28,048.52万元用于自主品牌产品生产基地项目(生物制剂生产线建设项目)(以下简称“超募资金投资项目”),由公司全资子公司南京优宁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组织实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2月22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9)、2022年3月10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15)。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版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公司全资子公司南京优宁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优宁维”)近日与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及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关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放情况如下:
备注:上述募集资金专户(账号:4301020519100310919)开户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大街支行(以下简称“中大街支行”),因中大街支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溧水支行的下属营业网点,不具备法人资格,故该专户对应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溧水支行负责签订。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南京优宁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和甲方二合称“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溧水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301020519100310919,户名为南京优宁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截至2022年6月7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自主品牌产品生产基地项目(生物制剂生产线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存放募集资金的金额不超过28,048.52万元,甲方一将根据募投项目的建设进展及资金需求,在上述额度内向甲方二提供资金,并在资金划转时通知丙方。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梁军、卞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二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拾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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