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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正川医药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权益分派引起的“正川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

  股票代码:603976       股票简称:正川股份       公告编号:2022-026

  转债代码:113624       转债简称:正川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有董事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重要内容提示:

  ● 调整前转股价格:46.69元/股

  ● 调整后转股价格:46.38元/股

  ● 正川转债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2022年6月24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198号文核准,重庆正川医药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405万张,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并于2021年6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正川转债”,债券代码“113624”。“正川转债”存续起止时间为2021年4月28日至2027年4月27日,转股起止时间为2021年11月8日起至2027年4月27日止,初始转股价格为46.69元/股。

  一、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2022年5月17日,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1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拟以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公司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 08元(含税)。如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有关规定及《重庆正川医药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条款的有关规定,在“正川转债”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公司将按相关规定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

  公司本次因实施2021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对可转债转股价格进行调整,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

  二、转股价格调整公式与调整结果

  根据《重庆正川医药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条款的有关规定,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根据上述调整公式中“派送现金股利”:P1=P0-D”进行计算,调整后转股价P1= 46.69元/股-0.308元/股≈46.38元/股。

  因此,“正川转债”转股价由46.69元/股调整为46.38元/股,调整后转股价自2022年6月24日(除息日)起生效。“正川转债”自2022年6月15日至2022年6月23日期间停止转股,自2022年6月24日起恢复转股。

  特此公告。

  重庆正川医药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6月16日

  

  证券代码:603976           证券简称:正川股份                公告编号:2022-027

  重庆正川医药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308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2年5月17日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1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51,201,547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08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46,570,076元。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重庆正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重庆永承正好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含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308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1年)的,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308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2772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发放现金红利人民币0.2772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本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772元。

  (5)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该类股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的相关规定在所得发生地自行缴纳现金红利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308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股东可在工作日通过以下方式咨询本次权益分配实施的相关事项。

  联系部门:重庆正川医药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23-68349898

  特此公告。

  重庆正川医药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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