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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3353            证券简称:和顺石油          公告编号:2022-03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20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2年5月27日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1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扣除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的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公司于2022年5月24日至本公告披露日,累计回购公司股份907,500股,目前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根据相关规定,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权利。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173,394,000股,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00元(含税),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907,500股,以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172,486,500股为基数计算,公司合计派发现金红利34,497,300.00元(含税),占本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37.72%,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4、 差异化分红除权(息)价格参考: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分派的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因此,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得出的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72,486,500股×0.2元/股)÷173,394,000股≈0.1990元/股(保留四位小数)

  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转增分配,因此,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1990)+0]÷(1+0)=前收盘价格-0.1990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本次利润分配不涉及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

  2、 自行发放对象

  股东湖南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晏喜明、赵尊铭和赵雄的本次现金分红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0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0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票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8 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 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0.1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4)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其投资本公司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本公司按10%的适用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8元。

  (5)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0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法务部

  联系电话:0731-89708656

  特此公告。

  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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