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66 证券简称:宏英智能 公告编号:2022-02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亦不存在变更以前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6月15日(星期三)下午13:30。
2、会议召集人: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张化宏先生
4、会议召开方式: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采取现场(通讯接入方式)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鉴于目前上海市疫情仍处于不稳定状态,为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工作相关要求,保障股东、股东代理人和其他参会人员的健康安全,同时依法保障股东合法权益,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向登记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提供通讯接入方式,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此次通过通讯方式参会或列席会议的人员视为参加现场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6月15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6月15日上午9:15至2022年6月1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3人,代表股份总数51,323,6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69.885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0人,代表股份总数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3人,代表股份总数51,323,6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69.885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19人,代表股份总数3,077,6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4.190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共0人,代表股份总数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19人,代表股份总数3,077,6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4.1907%。
3、 基于上海市疫情防控要求,公司部分董事、监事以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通讯方式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见证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 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网络投票的方式表决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51,311,0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4%;反对1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4%;弃权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065,0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06%;反对1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74%;弃权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0%。?
此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51,311,0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4%;反对1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4%;弃权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065,0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06%;反对1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74%;弃权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0%。
此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51,311,0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4%;反对1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4%;弃权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065,0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06%;反对1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74%;弃权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0%。
此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51,311,0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4%;反对1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4%;弃权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065,0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06%;反对1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74%;弃权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0%。
此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51,311,0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4%;反对1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4%;弃权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065,0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06%;反对1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74%;弃权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0%。
此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6、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本议案涉及关联事项,关联股东张化宏先生、曾红英女士、曾晖先生、上海跃好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合计回避的股份数为48,246,000股,其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计入本议案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结果:同意3,065,0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06%;反对1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74%;弃权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065,0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06%;反对1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74%;弃权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0%。
此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51,311,0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4%;反对1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4%;弃权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065,0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06%;反对1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74%;弃权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0%。
此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拟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51,310,5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5%;反对1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4%;弃权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064,5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44%;反对1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37%;弃权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0%。
此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四、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 律师姓名:楼春晗、虞宁
3、 法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指派楼春晗律师和虞宁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会议,进行现场见证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 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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