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183 证券简称:确成股份 公告编号:2022-04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5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2年5月13日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1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下权益分派预案: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元(含税)。
公司目前总股本417,457,900股,公司回购账户713,800股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参与分派股份总数为416,744,100股,参与分派股份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5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不涉及送转股,股本无变动,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1)每股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据此计算,416,744,100×0.5÷417,457,900≈0.49915,即每股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为0.49915元/股。
(2)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据此计算,除权除息参考价格为:(前收盘价-0.49915)÷(1+0)=(前收盘价-0.49915)元/股。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
2. 自行发放对象
无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A股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司在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5元,待股东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A股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45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45元。
(4)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45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5元。
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510-88793288
特此公告。
确成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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