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65 证券简称:埃夫特 公告编号:2022-03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已判决,此为终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本案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 涉案的金额:剩余合同价款合计人民币43,343,536.41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事项的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当期利润或后期利润产生负面影响。如被告人履行终审判决,公司将收回该等合同款项,会对公司当期或后期利润带来积极影响,最终影响金额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因北汽云南瑞丽汽车有限公司汽车产业基地技术改造智能化示范生产线一期设备项目以及北汽云南瑞丽汽车有限公司汽车产业基地技术改造智能化示范生产线改造项目未按约终验,北汽云南瑞丽汽车有限公司对合同剩余货款逾期支付,公司作为原告,于2021年5月10日向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2021年5月11日收到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云31民初19号)。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埃夫特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6)。
2021年12月23日,公司收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云31民初19号)。具体一审判决结果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25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埃夫特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7)。
2022年1月24日,公司收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寄送的民事上诉状,本案上诉人(一审被告)北汽云南瑞丽汽车有限公司因不服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 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埃夫特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4)。
二、诉讼判决情况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结果如下:
1、被告北汽云南瑞丽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北汽云南瑞丽汽车有限公司生产项目(一期)(汽车产业基地技术改造项目)智能化示范生产线一期设备总承包合同》项下应付款31,203,280元。
2、被告北汽云南瑞丽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北汽云南瑞丽汽车有限公司生产项目(一期)(汽车产业基地技术改造项目)智能化示范生产线改造(新增V8车型)项目总承包合同》项下应付款12,140,256.41元。
3、驳回原告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58,518元,由原告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1,703元,被告北汽云南瑞丽汽车有限公司负担206,81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58,518元由北汽云南瑞丽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的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当期利润或后期利润产生负面影响,如被告人履行终审判决,公司将收回该等合同款项,会对公司当期或后期利润带来积极影响,最终影响金额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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