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713 股票简称:丰乐种业 编号:2022-04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因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公司”)诉丰乐种业等九名(原八名,后上诉人追加一名股东)被申请人及第三人深圳市和君创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君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根据(2016)粤03民初2490号、249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公司部分账户及查封公司部分土地。由于和君公司一股东向和君公司所在地福田区法院提出对和君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福田区法院于2017年11月6日裁定受理了强制清算案,对上述两案中止诉讼。
2019年4月,公司向深圳中院提出以全资子公司丰乐农化部分资产(部分土地及房屋建筑物)作为担保,申请保全置换。2019年9月,公司基本账户已解除冻结,原被查封土地已解封。
2020年11月,深圳中院出具两份《民事裁定书》((2016)粤03民初2490号之八、(2016)粤03民初2492号之八),裁定受理和君公司清算组对和君公司提起的破产清算申请;驳回原告信达公司的起诉。信达公司不服该裁定,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
上述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2017-001、023、027号,2019-028、054、055号,2020-046号公告。
二、最新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高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1)粤民终1865号、1866号),终审裁定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初2490号之八、2492号之八民事裁定,指令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定书主要内容为:广东高院查明原审法院于2021年11月4日作出(2020)粤03破700号之二民事裁定,宣告和君公司破产;终结和君公司破产程序。广东高院认为,本案系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根据上诉人请求及理由,本案焦点问题为是否应当受理信达深圳分公司提起的本案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法释[2008]10号):“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享有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人民法院已裁定宣告和君公司破产及终结和君公司破产程序,可能是因和君公司确无财产可供分配而依法终结破产程序,也可能是因和君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清算而终结。如有证据证明和君公司的清算义务人的行为导致公司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则管理人或者有关权利人有权提起诉讼请求和君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本案应当继续审理。
综上,广东高院裁定如下:1、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初2490号之八、2492号之八民事裁定;2、本案指令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其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原被冻结的公司账户及查封的全资子公司丰乐农化的部分资产仍不能解除保全措施,查封的资产不影响正常使用。
2、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暂时无法确定,公司将对诉讼进展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目前,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正积极准备应诉,公司将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公司合法利益。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粤民终1865、1866号。
特此公告
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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