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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503                    证券简称:搜于特        公告编号:2022-056

  转债代码:128100                    转债简称:搜特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一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标的金额:合计约6,534万元

  4、对公司的影响: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东莞分行”或“原告”)诉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于特集团”、“公司”或“被告”)信用证融资纠纷一案和保理合同纠纷一案判决目前尚未生效,本次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如判决生效后,公司未能如期履行判决,光大银行东莞分行可能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公司及公司子公司资产进行处置。

  公司于2021年7月31日、2021年9月28日分别披露了光大银行东莞分行诉搜于特集团信用证融资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1971民初22095号]和保理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1971民初22005号],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等媒体上的《2021-070:关于累计新增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2021-088:关于累计新增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一、 公司上述重大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2022年6月15日,公司收到了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对上述2个案件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1、 光大银行东莞分行诉搜于特集团信用证融资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1971民初22095号],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信用证项下融资款本金39980355.95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以39980355.95元本金,按年利率7.56%的标准自2021年6月22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被告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已付的律师费用40123.4元;

  (3)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 光大银行东莞分行诉搜于特集团保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1971民初22005号],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保理融资款本金24910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以24910000元本金,自2021年5月25日起按年利率7.56%的综合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被告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已付的律师费用25088.7元;

  (3)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诉讼、仲裁案件对公司的影响

  光大银行东莞分行诉搜于特集团信用证融资纠纷一案和保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本次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如判决生效后,公司未能如期履行判决,光大银行东莞分行可能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公司及公司子公司资产进行处置。

  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届时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积极做好相关应对工作,依法依规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 光大银行东莞分行诉搜于特集团信用证融资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1971民初22095号];

  2、 光大银行东莞分行诉搜于特集团保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1971民初22005号]。

  特此公告。

  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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