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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 所持部分股份被第二次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3555          证券简称:贵人鸟         公告编号:临2022-04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被司法拍卖的股份为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贵人鸟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人鸟集团”)持有的公司3,140万股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0%,占控股股东所持有公司股份的7.63%。本次拍卖共3份,涉及拍卖标的分别为2个1,000万股和1个1,140万股。

  ● 根据京东司法拍卖平台页面发布的《网络竞价成交确认书》,经公开竞价,3份标的分别由竞买人冯玉杰、候敏、谢兴梅在京东网拍平台以最高应价竞得拍卖标的,拍卖成交价分别为人民币38,680,000.00元、44,157,600.00元、39,040,000.00元,前述竞买人尚需按照《竞买公告》、《竞买须知》要求,及时办理拍卖成交余款缴纳及相关手续,拍卖的最终成交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厦门中院”)出具的法院裁定为准。

  ● 截止到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所持有的处于司法拍卖中的公司股票共计18,49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1.77%。若上述股票均成功拍卖,则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票将由41,142万股下降至22,652万股,其所持公司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将由26.18%下降至14.41%,有可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一、本次司法拍卖基本情况

  2022年3月25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贵人鸟集团通知,厦门中院向贵人鸟集团发出了《拍卖告知书》((2022)闽02执恢38号)司法拍卖相关文书,将贵人鸟集团持有的公司6,140万股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在京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公开拍卖。根据京东司法拍卖平台页面显示的拍卖结果,因无人出价,该次拍卖流拍,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25)。

  2022年6月2日,厦门中院再次向贵人鸟集团发出了《拍卖告知书》((2022)闽02执恢38号),拟将贵人鸟集团持有的上述6,140万股中的3,140万股分成三个标的物即2个1,000万股和1个1,140万股在京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第二次公开拍卖。具体详见公司于2022年6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所持部分股份将被第二次司法拍卖暨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有可能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38)。

  二、 本次司法拍卖进展情况

  根据京东司法拍卖平台页面发布的《网络竞价成交确认书》,本次拍卖自2022年6月18日10:00:00起分别至2022年6月19日10:27:43止、2022年6月19日10:38:26止、2022年6月19日10:56:01止,网络拍卖竞价结果如下:

  1. 经公开竞价,竞买人冯玉杰,身份证号码****3726,京东账户:eIih,竞买代码:143098275,在京东网拍平台以最高价竞得拍卖标的“贵人鸟集团持有的贵人鸟股票1000万股”。

  2. 经公开竞价,竞买人候敏,身份证号码****0027,京东账户:DxRT,竞买代码:143038620,在京东网拍平台以最高价竞得拍卖标的“贵人鸟集团持有的贵人鸟股票1140万股”。

  3. 经公开竞价,竞买人谢兴梅,身份证号码****242X,京东账户:a099,竞买代码:143063871,在京东网拍平台以最高价竞得拍卖标的“贵人鸟集团持有的贵人鸟股票1000万股”。

  拍卖的最终成交以厦门中院出具的法院裁定为准。

  经初步核查,上述竞买人冯玉杰、侯敏、谢兴梅与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 其他拍卖情况

  2022年5月23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通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泉州中院”)向贵人鸟集团发出了《拍卖通知》((2022)闽05执恢67号)等司法拍卖相关文书,将贵人鸟集团持有的2,200万股公司股票在京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公开拍卖,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5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所持部分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32)。

  2022年5月25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通知,泉州中院向贵人鸟集团发出了《拍卖通知》((2022)闽05执恢51号)等司法拍卖相关文书,将贵人鸟集团持有的1,450万股公司股票在京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公开拍卖,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5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所持部分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35)。

  2022年5月25日,公司控股股东持有的公司1,000万股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4%,占控股股东所持有公司股份的2.43%,已在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完成竞拍。经公开竞价,竞买人于爱萍以最高应价竞得该次拍卖标的。拍卖的最终成交以厦门中院出具的法院裁定为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5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所持部分股份将被第二次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34)。

  2022年6月7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通知,泉州中院向贵人鸟集团发出《拍卖公告》(2022闽05执恢53号)等司法拍卖相关文书,拟将贵人鸟集团持有的7,700万股分成7个标的物即7个1,100万股在京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6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所持部分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39)。

  2022年6月13日,公司控股股东持有的公司3,000万股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1%,占控股股东所持有公司股份的7.29%,已在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完成竞拍。经公开竞价,竞买人张翠玲以最高应价竞得该次3,000万股拍卖标的。拍卖的最终成交以厦门中院出具的法院裁定为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所持部分股份将被第二次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40)。

  四、 其他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

  截止到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所持有的处于司法拍卖中的公司股票共计18,49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1.77%。若上述股票均成功拍卖,则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票将由41,142万股下降至22,652万股,其所持公司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将由26.18%下降至14.41%,有可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以上述指定报刊和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6月21日

  

  证券代码:603555         证券简称:贵人鸟       公告编号:临2022-042

  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阶段:一审判决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为被告

  ● 涉案的金额:92,322,269.14元,其中借款本金88,000,000元,利息1,874,690.51元,罚息2,103,562.50元、复利65,580.63元,律师费22,3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251,065.50元;并支付自2022年2月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分别以未还本金、未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9.75%计算的罚息、复利;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担保事项的债权人未来若向管理人进行债权申报,并经管理人依法进行审查后得到管理人和法院确认的,将以重整计划规定的方式从重整计划中已预留的偿债资源中清偿,不会对公司日常运营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尚无法准确判断。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及进展

  2022年3月28日,公司收到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鄞州法院”)《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等司法文件,由于公司关联方湖北杰之行体育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之行”)未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徽商银行”)向鄞州法院提起诉讼申请,鄞州法院受理了上述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3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担保逾期进展暨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12)。

  近日,公司收到鄞州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2022)浙0212民初3046号),鄞州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结果如下:

  “一、限被告湖北杰之行体育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借款本金88,000,000元,利息1,874,690.51元、罚息2,103,562.50元、复利65,580.63元,并支付自2022年2月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分别以未还本金、未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9.75%计算的罚息、复利;

  二、限被告湖北杰之行体育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2,3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

  三、被告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湖北胜道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邱小杰、汪丽对被告湖北杰之行体育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在各自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湖北杰之行体育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四、若被告湖北杰之行体育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有权对被告荆州市杰之行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北京中路(广源大厦)1-4楼(房屋所有权证号:荆州房权证沙字第201105798号)、沙市区北京中路广源旁(房屋所有权证号:荆州房权证沙字第201105796号)、沙市区北京中路[国有土地使用证号:荆州国用(2011)第102010221号]、荆州区球场路商业步行街D栋1层106-1号[不动产权证号:鄂(2020)荆州市不动产权第0032797号]、106-2号[不动产权证号:鄂(2020)荆州市不动产权第0032800号],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球场路商业步行街D栋1层7号[不动产权证号:鄂(2020)荆州市不动产权第0032799号]、8号[不动产权证号:鄂(2020)荆州市不动产权第0032798号]的房地产及被告湖北胜道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大道58号[不动产权证号:鄂(2019)宜昌市不动产权第0026044号]的房地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按相应抵押顺位、担保金额在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X日万分之一点七五X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502,131元,减半收取251,065.50元,由被告湖北杰之行体育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杰之行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湖北胜道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邱小杰、汪丽、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一)本次担保债权尚需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

  2020年12月8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泉州中院”或“法院”)作出(2020)闽05破申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泉州市奇皇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对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公司进入重整程序。2021年4月26日,公司管理人收到泉州中院送达的(2020)闽05破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贵人鸟重整计划,并终止贵人鸟重整程序。根据重整计划:对于未依法申报的债权,如债权权利应受法律保护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但可以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要求贵人鸟按照重整计划中的同类债权清偿方案进行清偿;对于贵人鸟已知悉但未依法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的债权,如债权权利应受法律保护的,以最终确认的债权金额为准,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清偿方案受偿。

  经公司向管理人核实,管理人于公司司法重整期间未收到徽商银行的债权申报。

  (二)本次担保事项的债权人未来若向管理人进行债权申报,并经管理人依法进行审查后得到管理人和法院确认的,将以重整计划规定的方式从重整计划中已预留的偿债资源中清偿,不会对公司日常运营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尚无法准确判断。

  公司将密切关注并持续跟进该事项,若有相关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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