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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控股子公司五九集团重大事项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大洲   公告编号:临2022-05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九集团”)的胜利煤矿和牙星分公司一号井于2022年6月19日分别收到《国家矿山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蒙煤安监一告(2022)1027-1号、1028-1号),现公告如下:

  一、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蒙煤安监一告(2022)1027-1号)主要内容:

  五九集团胜利煤矿的以下行为1、煤矿《防灭火专项设计》要求14107综采工作面采取注氮为主、喷洒阻化剂为辅的综合防灭火措施,每35m进行一次预防性注氮,4月15日至5月3日工作面累计回采58.4m,期间未进行注氮;2、煤矿《防灭火专项设计》中未对阻化剂数量作出明确规定;3、14107综采工作面所采14煤层为自燃煤层,未制定煤柱破坏区自然发火的技术措施;4、一采区南翼轨道大巷掘进工作面超前探放水只采用钻探方法,但未配合物探、化探等其他方法进行超前探水。分别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六十条第四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二)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拟对胜利煤矿分别作出:1、责令停产整顿至6月27日,停产整顿内容:对14107综合防灭火措旅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排查,严格按照《防灭火专项设计》要求开展防灭火工作,确保满足相关规定,建议相关主管部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对煤矿处120万元罚款;2、警告,对煤矿处2.9万元罚款;3、警告,对煤矿处2.9万元罚款;4、警告,对煤矿处2.9万罚款。合并罚款128.7万元,责令停产整顿至6月27日、警告,建议相关主管部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对胜利煤矿矿长姚振文合并罚款10.3万元、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蒙煤安监一告(2022)1028-1号)主要内容:

  五九集团牙星分公司一号井的以下行为1、煤矿注氮期间未对注氮效果进行分析;2、2022年5月份未每天采用自然发火监测系统对井下426综放工作面和517综采工作面采空区气体进行监测;3、6月9日标校426运输顺槽皮带机头甲烷传感器时,未调校报警点、断电点;4、529运输顺槽掘进工作面、417切眼掘进工作面超前探放水只采用钻探方法,但未配合物探、化探等其他方法进行超前探水;5、煤矿5#煤轨道下山二号联络巷甩车场未安设防止带绳车辆误入非运行车场的阻车器;6、529运输顺槽掘进工作面现场实测工作面风量为192m3/min,安全监控系统中风速传感器显示值为400m3/min,风速传感器显示值与实际误差较大,维护不到位,分别违反了《煤矿防灭火细则》第六十六条第(六)项、《煤矿防灭火细则》第五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8.3.5、《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拟对牙星分公司一号井分别作出:1、警告,对煤矿处2.9万罚款;2、警告,对煤矿处2.9万罚款;3、对煤矿处5万元罚款;4、警告,对煤矿处2.9万罚款;5、对煤矿处5万元罚款;6、对煤矿处5万元罚款。合并罚款23.7万元、警告的行政处罚。

  对牙星分公司一号井矿长沙云飞合并罚款3.3万元、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拟采取的措施

  五九集团高度重视本次检查,胜利煤矿及牙星分公司一号井将按要求立即整改、加强安全管理;在整改完成后向地方主管部门申请复检;争取最短时间内恢复胜利煤矿14107综采工作面作业,减少经济损失。

  二、对公司的影响

  责令胜利煤矿14107综采工作面停产整顿至6月27日,将减少胜利煤矿产量33750吨,预计减少收入1009万元、净利润278万元,对五九集团本期利润的影响较小。牙星分公司一号矿井未被要求停止作业,不会影响牙星分公司一号矿井产量。上述罚款对五九集团本期利润的影响较小。

  本次行政处罚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5.1条、第9.5.2条、第9.5.3条规定的情形。

  本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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