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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968        证券简称:新大正        公告编号:2022-05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提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2 年 6 月 21 日 (周二)下午15:30

  网络投票时间:2022 年 6 月 21 日

  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年6月21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6月21日 9:15-15:00。

  2. 会议召开地点:重庆市渝中区重庆总部城A区10号楼一楼会议室。

  3. 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茂顺先生。

  6. 公司于2022年6月6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8号)。

  7. 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2人,代表股份163,649,32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1.440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127,115,92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5.492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0人,代表股份36,533,39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5.948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0人,代表股份36,533,39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5.948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0人,代表股份36,533,39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5.9486%。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经营范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3,649,3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6,533,39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3,649,3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6,533,39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属于特别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3,649,3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6,533,39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属于特别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述议案,如有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金杜(重庆)律师事务所刘汝嘉律师、吕佳苓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同日刊登的《关于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五、备查文件

  1.《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关于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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