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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制定公司GDR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下转C11版)

  股票代码:600380               股票名称:健康元            公告编号:临2022-06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22年6月22日召开八届董事会十三次会议及八届监事会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制定<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件(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议案》及《关于制定<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草案)>(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议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等中国境内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需求,拟定了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简称“《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件《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及《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草案)》(简称“《监事会议事规则(草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章程(草案)》修订内容

  原《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修订依据/说明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以下简称《必备条款》)、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1999年3月26日联合颁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调整适用在境外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期限等事项规定的批复》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必备条款》第1条第1款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国家和深圳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1999)197号文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注册号为:4403044066279。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特别规定》及国家和深圳市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1999)197号文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于1999年11月24日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注册号为:4403044066279。

  《必备条款》第1条第2款第三条 公司于2001年2月6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7000万股,于2001年6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三条 公司于2001年2月6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以下简称“A股”)7,000万股,于2001年6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份全球存托凭证(以下简称“GDR”),按照公司确定的转换比例计算代表【】股公司A股股票,于【】年【】月【】日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

  根据GDR发行实际情况更新第五条 公司住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朗山路17号健康元药业集团大厦,邮政编码:518057。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朗山路17号健康元药业集团大厦,邮政编码:518057。

  电话号码:0755-33268688        传真号码:0755-86252165

  《必备条款》第3条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905,357,843元。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必备条款》第19条、根据本次GDR发行结果更新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本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必备条款》第6条、第7条新增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必备条款》第8条、《公司法》第15条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公司在任何时候均设置普通股;公司根据需要,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批准,可以设置其他种类的股份。

  《必备条款》第11条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均为有面值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必备条款》第12条、第13条新增    第十九条 经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批准,公司可以向境内投资人和境外投资人发行股票或GDR。

  前款所称境外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或GDR的外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人;境内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或符合国家境外投资监管规定下认购GDR的,除前述地区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投资人。

  《必备条款》第12条、第13条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第二十条 公司境内发行的股份以及在境外发行GDR对应的境内新增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根据本次GDR发行更新第十九条 公司系由深圳太太药业有限公司整体依法变更而成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时的发起人为深圳市百业源投资有限公司、鸿信行有限公司、深圳市千广汇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焦作市成功化学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国运鸿贸易有限公司,其中,公司向深圳市百业源投资有限公司发行12064.80万股普通股,向鸿信行有限公司发行4570万股普通股。第二十一条 公司系由深圳太太药业有限公司整体依法变更而成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时的发起人为深圳市百业源投资有限公司、鸿信行有限公司、深圳市千广汇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焦作市成功化学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国运鸿贸易有限公司,其中,公司向深圳市百业源投资有限公司发行12064.80万股普通股,向鸿信行有限公司发行4570万股普通股。根据调整后的章程。第二十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1,905,357,843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公司现股本结构为:普通股【】股,其中A股股东持有【】股,占【】%;境外投资人持有的GDR按照公司确定的转换比例计算对应的公司A股基础股票为【】股,占【】%。

  《必备条款》第16条,根据本次GDR发行结果更新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删除根据调整后的篇章结构整合至“本章第四节购买公司股份的财务资助”,此处删除。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配售新股;

  (四)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五)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增资发行新股,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批准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必备条款》第20条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七)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情况。

  《必备条款》第24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二)要约方式;

  (三)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

  (四)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必备条款》第25条,《公司法》第142条新增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股份时,应当事先经股东大会按本章程的规定批准。经股东大会以同一方式事先批准,公司可以解除或者改变经前述方式已订立的合同,或者放弃其合同中的任何权利。

  前款所称购回股份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同意承担购回股份义务和取得购回股份权利的协议。

  公司不得转让购回其股份的合同或者合同中规定的任何权利。

  《必备条款》第26条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购回公司股份而注销该部分股份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注销该部分股份,并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被注销股份的票面总额应当从公司的注册资本中核减。

  《必备条款》第27条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九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并不附带任何留置权。《必备条款》第21条原章程第二十一条平移至此处    第三十三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在任何时候均不应当以任何方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财务资助。前述购买公司股份的人,包括因购买公司股份而直接或者间接承担义务的人。

  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在任何时候均不应当以任何方式,为减少或者解除前述义务人的义务向其提供财务资助。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本章程第三十五条所述的情形。

  《必备条款》第29条新增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财务资助,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方式:

  (一)馈赠;

  (二)担保(包括由保证人承担责任或者提供财产以保证义务人履行义务)、补偿(但是不包括因公司本身的过错所引起的补偿)、解除或者放弃权利;

  (三)提供贷款或者订立由公司先于他方履行义务的合同,以及该贷款、合同当事方的变更和该贷款、合同中权利的转让等;

  (四)公司在无力偿还债务、没有净资产或者将会导致净资产大幅度减少的情形下,以任何其他方式提供的财务资助。

  本章程所称承担义务,包括义务人因订立合同或者作出安排(不论该合同或者安排是否可以强制执行,也不论是由其个人或者与任何其他人共同承担),或者以任何其他方式改变了其财务状况而承担的义务。

  《必备条款》第30条新增    第三十五条 下列行为不视为本章程第三十三条禁止的行为:

  (一)公司提供的有关财务资助是诚实地为了公司利益,并且该项财务资助的主要目的不是为购买本公司股份,或者该项财务资助是公司某项总计划中附带的一部分;

  (二)公司依法以其财产作为股利进行分配;

  (三)以股份的形式分配股利;

  (四)依据本章程减少注册资本、购回股份、调整股权结构等;

  (五)公司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其正常的业务活动提供贷款(但是不应当导致公司的净资产减少,或者即使构成了减少,但该项财务资助是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中支出的);

  (六)公司为职工持股计划提供款项(但是不应当导致公司的净资产减少,或者即使构成了减少,但该项财务资助是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中支出的)。

  《必备条款》第31条新增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票采用记名式。

  公司股票应当载明如下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登记成立的日期;

  (三)股份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

  (四)股票的编号;

  (五)《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公司股票或GDR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在公司股票无纸化发行和交易的条件下,适用公司股票或GDR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的另行规定。

  《必备条款》第32条新增    第三十七条 股票由董事长签署。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还应当由其他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签署。股票经加盖公司印章或者以印刷形式加盖印章后生效。公司董事长或者其他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在股票上的签字也可以采取印刷形式。

  在公司股票无纸化发行和交易的条件下,适用公司股票或GDR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的另行规定。

  《必备条款》第33条,根据实际情况修订新增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设立股东名册,登记以下事项:

  (一)各股东的姓名(名称)、地址(住所)、职业或性质;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的类别及其数量;

  (三)各股东所持股份已付或者应付的款项;

  (四)各股东所持股份的编号;

  (五)各股东登记为股东的日期;

  (六)各股东终止为股东的日期。

  股东名册为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在公司股票无纸化发行和交易的条件下,适用公司股票或GDR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的另行规定。

  《必备条款》第34条,根据实际情况修订新增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可以依据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与境外证券监管机构达成的谅解、协议,将GDR权益持有人名册存放在境外,并委托境外代理机构管理。

  公司应当将GDR权益持有人名册的副本备置于公司住所;受委托的境外代理机构应当随时保证GDR权益持有人名册正、副本的一致性。

  GDR权益持有人名册正、副本的记载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必备条款》第35条。新增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保存有完整的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包括下列部分:

  (一)存放在公司住所的、除本款(二)、(三)项规定以外的股东名册;

  (二)存放在境外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公司GDR权益持有人名册;

  (三)董事会为公司股票上市的需要而决定存放在其他地方的股东名册。

  公司股票或GDR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必备条款》第36条,并根据本次GDR发行情况修改新增    第四十一条 股东名册的各部分应当互不重叠。在股东名册某一部分注册的股份的转让,在该股份注册存续期间不得注册到股东名册的其他部分。

  股东名册各部分的更改或者更正,应当根据股东名册各部分存放地的法律进行。

  在公司股票无纸化发行和交易的条件下,适用公司股票或GDR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的另行规定。

  《必备条款》第37条,并根据本次GDR发行情况修改新增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召开前3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因股份转让而发生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公司股票或GDR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必备条款》第38条,并根据A股和本次GDR发行情况修改新增    第四十三条 任何人对股东名册持有异议而要求将其姓名(名称)登记在股东名册上,或者要求将其姓名(名称)从股东名册中删除的,均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更正股东名册。

  在公司股票无纸化发行和交易的条件下,适用公司股票或GDR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的另行规定。

  《必备条款》第40条新增    第四十四条 任何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股东或者任何要求将其姓名(名称)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人,如果其股票(即“原股票”)遗失,可以向公司申请就该股份(即“有关股份”)补发新股票。

  A股股东遗失股票,申请补发的,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境外GDR权益持有人遗失全球存托凭证,申请补发的,可以依照境外GDR权益持有人名册正本存放地的法律、证券交易场所规则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在公司股票无纸化发行和交易的条件下,适用公司股票或GDR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的另行规定。

  《必备条款》第41条,并根据本次GDR发行情况修改新增    第四十五条 公司根据本章程的规定补发新股票后,获得前述新股票的善意购买者或者其后登记为该股份的所有者的股东(如属善意购买者),其姓名(名称)均不得从股东名册中删除。

  在公司股票无纸化发行和交易的条件下,适用公司股票或GDR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的另行规定。

  《必备条款》第42条,并根据本次GDR发行情况修改新增第四十六条 公司对于任何由于注销原股票或者补发新股票而受到损害的人均无赔偿义务,除非该当事人能证明公司有欺诈行为。《必备条款》第43条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四十七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并且其姓名(名称)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人。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和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必备条款》第44条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九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管理,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依照本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1、在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本章程;

  2、在缴付了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1)所有各部分股东的名册;

  (2)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资料,包括:(a)现在及以前的姓名、别名;(b)主要地址(住所);(c)国籍;(d)专职及其他全部兼职的职业、职务;(e)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号码。

  (3)公司股本状况;

  (4)自上一会计年度以来公司购回自己每一类别股份的票面总值、数量、最高价和最低价,以及公司为此支付的全部费用的报告;

  (5)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

  (6)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公司债券存根(仅供股东查阅);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必备条款》第45条,《公司法》第33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股东除了股份的认购人在认购时所同意的条件外,不承担其后追加任何股本的责任。

  《必备条款》第46条新增    第五十七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股份或GDR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所要求的义务外,控股股东在行使其股东的权力时,不得因行使其表决权在下列问题上作出有损于全体或者部分股东的利益的决定:

  (一)免除董事、监事应当真诚地以公司最大利益为出发点行事的责任;

  (二)批准董事、监事(为自己或者他人利益)以任何形式剥夺公司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对公司有利的机会;

  (三)批准董事、监事(为自己或者他人利益)剥夺其他股东的个人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分配权、表决权,但不包括根据本章程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改组。

  本条所称控股股东的定义与本章程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的定义相同。

  《必备条款》第47条,并根据本次GDR发行修改新增第五十八条 公司通过多种形式加强与股东的沟通与交流,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根据本次GDR发行修改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六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百分之三以上(含百分之三)的股东的提案;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必备条款》第49、50条,《公司法》第37条、102条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六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6.1.10条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股份的股东以书面形式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必备条款》第52条、《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第6条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七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因本章程第六十七条董事会不同意召开导致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从公司欠付失职董事的款项中扣除。《必备条款》第72条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在计算股东大会通知与会议召开日的间隔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决定通知未载明的事项。

  在计算股东大会通知与会议召开日的间隔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必备条款》第53条,第55条,《公司法》第102条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以书面形式作出;

  (二)指定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三)说明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四)向股东提供为使股东对将讨论的事项作出决定所需要的资料及解释;此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司提出合并、购回股份、股本重组或者其他改组时,应当提供拟议中的交易的具体条件和合同(如有),并对其起因和后果作出认真的解释;

  (五)如任何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将讨论的事项有重要利害关系,应当披露其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如果将讨论的事项对该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股东的影响有别于对其他同类别股东的影响, 则应当说明其区别;

  (六)载有任何拟在会议上提议通过的特别决议的全文;

  (七)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八)载明会议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九)指定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十)说明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必备条款》第56条新增    第七十五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或GDR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或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向股东(不论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以专人送出或者以邮资已付的邮件送出,收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对A股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也可以用公告方式进行。

  前款所称公告,应当于满足本章程第七十三条会议通知期限要求的期间内,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一经公告,视为所有A股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会议的通知。

  GDR权益持有人按照GDR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通知。

  《必备条款》第57条、58条,并根据本次GDR修改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七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任何有权出席股东会议并有权表决的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任一人或者数人(该代理人可以不是股东)作为其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依照该股东的委托,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该股东在股东大会上的发言权;

  (二)自行或者与他人共同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

  (三)以举手或者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但是委任的股东代理人超过一人时,该等股东代理人只能以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

  《必备条款》第59条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第八十二条 任何由公司董事会发给股东用于任命股东代理人的委托书的格式,应当让股东自由选择指示股东代理人投赞成票或者反对票,并就会议每项议题所要作出表决的事项分别作出指示。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必备条款》第62条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八十三条 表决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该委托书委托表决的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或者在指定表决时间前二十四小时(或股东大会通知的截止时间前),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必备条款》第61条新增第八十四条 表决前委托人已经去世、丧失行为能力、撤回委任、撤回签署委任的授权或者有关股份已被转让的,只要公司在有关会议开始前没有收到该等事项的书面通知,由股东代理人依委托书所作出的表决仍然有效。《必备条款》第63条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依法召集。董事会召集的股东大会由董事长担任会议主持人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如果因任何理由,召集人无法推举代表担任会议主持人主持,应当由召集人中持股最多的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必备条款》第73条,《公司法》第40条新增第九十五条 股东可以在公司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会议记录复印件。任何股东向公司索取有关会议记录的复印件,公司应当在收到合理费用后七日内把复印件送出。《必备条款》第77条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他财务报表;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

  第九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任何种类股票、认股证和其他类似证券;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

  《必备条款》第71条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第一百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在股东大会表决时,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第一百零七条 除有关股东大会程序或行政事宜的议案,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或GDR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可由会议主持人以诚实信用的原则做出决定并以举手方式表决外,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必备条款》第66条,并根据本次发行GDR修改新增第一百零八条 如果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的事项是选举会议主持人或者中止会议,则应当立即进行投票表决;其他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的事项,由会议主持人决定何时举行投票,会议可以继续进行,讨论其他事项,投票结果仍被视为在该会议上所通过的决议。《必备条款》第67条新增第一百零九条 在投票表决时,有两票或者两票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不必把所有表决权全部投赞成票或者反对票,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或GDR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必备条款》第68条新增第一百一十条 当反对和赞成票相等时,无论是举手还是投票表决,担任会议主持人的股东有权多投一票,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或GDR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必备条款》第69条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一百一十二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决定提案是否通过,其决定为终局决定,并应当在会上宣布和载入会议记录。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必备条款》第74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GDR存托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或GDR对应的A股基础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根据本次发行GDR修改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一百一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股东大会如果进行点票,点票结果应当记入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连同出席股东的签名簿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应当在公司住所保存。

  《必备条款》第76、77条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裁,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调整位置将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统一整合至第九章专章。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董事无须持有公司股份。

  《必备条款》第87条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以及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

  新增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在处置固定资产时,如拟处置固定资产的预期价值,与此项处置建议前四个月内已处置了的固定资产所得到的价值的总和,超过股东大会最近审议的资产负债表所显示的固定资产价值的百分之三十三,则董事会在未经股东大会批准前不得处置或者同意处置该固定资产。

  本条所指对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转让某些资产权益的行为,但不包括以固定资产提供担保的行为。

  公司处置固定资产进行的交易的有效性,不因违反本条第一款而受影响。

  《必备条款》第89条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法律法规、公司股票或GDR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必备条款》第33条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在紧急情况下可以电话通知;通知时限可以少于十日,但不得少于两日。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在紧急情况下可以电话通知;通知时限可以少于十日,但不得少于两日。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在通知全体董事的前提下,可以随时召开临时董事会,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下列事项由董事会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一)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三)决定公司提供对外担保;

  (四)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五)应由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当反对票和赞成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多投一票,法律法规、公司股票或GDR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下列事项由董事会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一)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二)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四)决定公司提供对外担保;

  (五)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六)应由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必备条款》第93条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一百四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必备条款》第95条新增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必备条款》第96条新增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是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的自然人,由董事会委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保证公司有完整的组织文件和记录;

  (二)确保公司依法准备和递交有权机构所要求的报告和文件;

  (三)保证公司的股东名册妥善设立,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记录和文件。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必备条款》第97条新增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当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兼任时,如某一行为应当由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必备条款》第98条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本章程第一百二十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二十一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调整表述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五十五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裁在董事会会议上没有表决权。

  《必备条款》第100条、第101条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调整至“第六章 董事会 第三节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六十二条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调整表述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一名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一名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

  《必备条款》第105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七十一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代表公司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涉或者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的,可以公司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帮助复审;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必备条款》第108条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七十二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必备条款》第107条新增    第九章 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一百七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因经营管理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因触犯刑法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

  (七)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担任企业领导;

  (九)非自然人;

  (十)被有关主管机构裁定违反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且涉及有欺诈或者不诚实的行为,自该裁定之日起未逾5年;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聘任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必备条款》第112条,《公司法》第146条,将原章程第九十五条统一整合至此。新增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代表公司的行为对善意第三人的有效性,不因其在任职、选举或者资格上有任何不合规行为而受影响。《必备条款》第113条新增    第一百七十八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股票或GDR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要求的义务外,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公司赋予他们的职权时,还应当对每个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一)不得使公司超越其营业执照规定的营业范围;

  (二)应当真诚地以公司最大利益为出发点行事;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公司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有利的机会;

  (四)不得剥夺股东的个人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分配权、表决权,但不包括根据公司章程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改组。

  《必备条款》第114条,并根据本次发行GDR修改

  (下转C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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