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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德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 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证券代码:688390          证券简称:固德威         公告编号:2022-044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大股东及董监高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固德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监高持股情况如下:

  1、卢红萍持有公司股份8,122,18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59%;

  2、方刚持有公司股份3,248,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4%;

  3、卢进军持有公司股份2,079,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9%;

  4、苏州高新富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高新富德”)、共青城高新泰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高新泰富”)、苏州明善睿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明善睿德”)、湖北宏泰明善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宏泰明善”)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137,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17%。

  上述股份均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并于2021年9月6日起上市流通。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本次减持计划涉及7名股东,拟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4,889,500股,拟减持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合计不超过3.97%。其中,通过集中竞价方式进行减持,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3个月内进行,且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之后的3个月内进行,且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公司近日收到公司股东卢红萍、方刚、卢进军、高新富德、高新泰富、明善睿德、宏泰明善出具的《关于股东减持计划的告知函》,现将有关减持计划情况公告如下: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监高过去12个月内减持股份情况

  

  注:公司于2022年6月21日披露了《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结果暨股份上市公告》,本次转增股本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88,000,00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4股,共计转增35,200,000股,本次转增股本后总股本为123,200,000股。12个月内减持股份数量和减持价格区间为转增股本前的情况。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注:1、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将于本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进行,且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公司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2、采用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将于本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进行,且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公司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3、若计划减持期间出现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4、上述减持行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公司股票首发上市的承诺。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卢红萍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对于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的公司股份,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人承诺的相关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监管机关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非公开转让、配售方式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并按照相关规定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减持的,减持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本人累计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4)本人将严格遵守关于解锁期满后24个月内减持意向的上述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进行减持的,则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至公司、并同意归公司所有。

  2、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股东方刚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遇除权、除息时上述股票价格相应调整),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2)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仍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减持公司股票数量将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若本人卸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离职后六个月内将不转让公司股票。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仍应遵守前述规定。

  (3)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公司首发前股份。本人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同时,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公司核心技术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3、担任公司董事、核心技术人员的股东卢进军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遇除权、除息时上述股票价格相应调整),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2)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仍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减持公司股票数量将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若本人卸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离职后六个月内将不转让公司股票。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仍应遵守前述规定。

  (3)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公司首发前股份。本人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同时,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公司核心技术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高新富德、高新泰富、明善睿德、宏泰明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对于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的公司股份,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企业承诺的相关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监管机关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非公开转让、配售方式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并按照相关规定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减持的,减持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本企业累计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是否属于上市时未盈利的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减持首发前股份

  是否是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股东按照上述计划减持本公司股份期间,公司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固德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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