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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 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证券代码:688131             证券简称:皓元医药           公告编号:2022-05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或“皓元医药”)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药源药物化学(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00%股权,同时向控股股东上海安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2022年6月8日,公司披露了《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特别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为公司股票停牌之日(2022年2月21日)前6个月至《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披露前一交易日止(即2021年8月21日至2022年6月7日)。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2、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3、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知情人员;

  4、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5、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经办人员;

  6、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三、本次交易相关机构及人员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核查范围内相关机构及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自查期间内,上述纳入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的自然人及机构存在以下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注:经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Xiaodan Gu先生于2022年1月6日被选举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成员。

  针对上述情况,公司董事Xiaodan Gu及其配偶王思源已出具承诺函,具体如下:

  “一、本人/本人直系亲属未自本次交易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处或通过其他途径预先获得本次交易的有关信息。本人/本人直系亲属的股票交易行为系基于个人投资决策、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本人直系亲属没有其他买卖皓元医药股票的行为;

  二、在本次交易自查期间内,本人/本人直系亲属从未向任何人员泄露相关信息或提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建议,亦未有任何人员建议本人/本人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三、在上市公司披露本次交易重组报告书之日起直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上市公司宣布终止本次交易期间,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

  四、本人/本人直系亲属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上述人员出具的承诺函,其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属于个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况。

  除上述情况外,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中的自然人及机构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本次交易的相关各方及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自查报告》,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上述相关主体出具的声明与承诺等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有关承诺措施得到履行的前提下,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影响;除上述情况外,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律师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

  根据核查范围内人员及机构出具的《自查报告》及相关说明,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在自查期间,除上述披露情况外,本次自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在上述披露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以及相关承诺内容属实的前提下,上述披露主体买卖皓元医药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特此公告。

  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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