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31 证券简称:中关村 公告编号:2022-05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披露《关于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044)。2022年6月10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国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议案的提案函》,决定将经第八届董事会2022年度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为北京华素向宁波银行申请5,000万元综合授信续贷提供担保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批。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6月23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6月23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6月2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22年6月23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2年6月23日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B座22层1号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许钟民先生因有其他公务无法出席,由过半数董事推举董事兼总裁侯占军先生主持。
6、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的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代理人)12人,代表12位股东持有的股份233,342,198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9831%。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1位股东持有的股份124,101,4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78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11人,代表股份109,240,798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050%。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管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公司聘请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朱卫江、齐佳惠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采用记名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监事代表曹永刚先生和法律顾问朱卫江、齐佳惠律师担任监票人,监督现场会议投票、计票过程。
1.00、2021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3,297,2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07%;反对44,9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083,9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36%;反对44,9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6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
2.00、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3,297,2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07%;反对44,9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083,9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36%;反对44,9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6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
3.00、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3,297,2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07%;反对44,9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083,9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36%;反对44,9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6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
4.00、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3,297,2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07%;反对44,9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083,9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36%;反对44,9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6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
5.00、2022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3,297,2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07%;反对44,9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083,9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36%;反对44,9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6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
6.00、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3,297,2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07%;反对44,9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083,9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36%;反对44,9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6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
7.00、2021年度财务报告各项计提的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3,297,2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07%;反对44,9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083,9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36%;反对44,9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6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
8.00、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3,297,2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07%;反对44,9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083,9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36%;反对44,9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6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
9.00、关于为北京华素向宁波银行申请5,000万元综合授信续贷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3,292,7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88%;反对49,4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079,4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49%;反对49,4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0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
通报事项:
1、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2、独立董事对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公司的对外担保情况、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利润分配、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议案、关于多多药业2022年度预计主要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多多药业2019-2021年度业绩完成情况说明等发表专项的独立意见。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朱卫江、齐佳惠;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3、股东大会表决结果(现场网投汇总、监票人签署);
4、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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