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13 证券简称:利和兴 公告编号:2022-04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为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利和兴”)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及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115,140,34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26%,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可上市流通日为2022年6月29日(星期三);
2、 本次解除限售股东户数共计113户,其中: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限售股份数量为109,296,770,占公司总股本的46.76%,股东户数为112户;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限售股份数量为5,843,575,占公司总股本的2.50%,股东户数为1户;
3、 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请勿在解限期间办理转托管、质押式回购等会导致托管单元发生变更的业务,否则可能导致相应股东解除限售失败。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和上市后股份变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21]1633号”文《关于同意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8,957,176股,并于2021年6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首次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116,871,528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155,828,704股。
2022年6月9日,公司实施了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以公司2021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155,828,704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转增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233,743,056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2-039)。除此之外,公司未发生其他导致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形。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233,743,056股,其中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181,150,867股(包含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77.50%。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和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115,140,34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26%,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对其所持股份做出的承诺一致,具体如下: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关于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深圳远致富海十八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减持计划,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就本企业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票,本企业减持意向的具体承诺如下:
①减持方式: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②减持价格: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如果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③减持期限和信息披露:若本企业拟减持公司股份,将按照届时有效并对本企业适用的规则提前披露减持计划及履行减持公告义务。
本企业还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企业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3)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愿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2、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深圳同创伟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海成长同赢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减持计划,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本企业自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股份的具体安排如下:
①减持方式: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②减持价格: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③减持期限和信息披露:若本企业拟减持公司股份,将按照届时有效并对本企业适用的规则提前披露减持计划及履行减持公告义务。
本企业还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企业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3)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愿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股东、董事、副总经理潘宏权,股东、副总经理邹高,股东、财务总监贺美华,股东、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程金宏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即2021年12月29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上述期间内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3)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4)除遵守上述承诺外,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还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5)本人的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股东、监事会主席侯卫峰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减持计划,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就本人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票,本人减持意向的具体承诺如下:
①减持方式: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②减持价格:本人减持公司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③减持期限和信息披露:若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将按照届时有效并对本人适用的规则提前披露减持计划及履行减持公告义务。
(3)除遵守上述承诺外,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还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股东、监事邬永超,股东,职工监事方娜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除遵守上述承诺外,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还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3)本人的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4、员工股东承诺
员工股东陈晨明、邓惠光、李丽红、刘光胜、千磊、王春茂、徐刚、赵建强、陈良花、戴福全、黄醉秋、栗建军、卢真光、欧阳玉群、夏华丽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还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3)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5、其他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承诺
其他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公司股东的股东东莞弈投成长二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赣州浚泉信易正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银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肥银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湖北小米长江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湖北小米长江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黄艳、刘玉佳、前海长城股权投资基金(深圳)企业(有限合伙)、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平聚能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聚能新三板1号私募基金、深圳市汇银合富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顺融进取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章保华、周志梅、朱国雄、方芬、黄分平、黄志雨、李秀河、刘春明、刘伟泉、陆乃将、青岛化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孙惠芹、王杰、谢爱民、袁建强、曾祥荣、张丽华、张丽亚、陈惠珊、但承龙、樊罗方、冯惠芳、傅英伟、广州沐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嘉兴君正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李旭平、刘岩、龙敦武、马永宝、彭宇华、钱祥丰、深圳市汇德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唐铭珊、王晔、徐光明、徐绍元、徐英贤、许优旬、杨琼华、杨婷、杨莹、余庆、余盛芬、袁忠华、赵剑峰、周闽玲、周哲灵、陈慧虹、褚国华、佛山市顺德区大宇智能制造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赣州强宇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黄斌、江门市汇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西平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金玉、李新、梁丽玲、廖波、林文煦、刘国斌、刘英、沙启桃、深圳市正泽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双石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苏州顺融瑞腾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孙雷、孙世海、王胜强、肖嵘、肖早娥、徐娟、杨海滨、姚红伟、余锦秀、张希立、张志鸿、赵大光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本人/本基金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本基金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本人/本基金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本人/本基金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企业/本人/本基金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3)如本企业/本人/本基金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本人/本基金愿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6、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东民生证券-招商银行-民生证券利和兴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利和兴战略配售1号资管计划”)的减持安排
利和兴战略配售1号资管计划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满后,利和兴战略配售1号资管计划将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对获配股份进行减持。
(二)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在限售期内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无其他有关其所持股份的特别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公司对其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2年6月29日(星期三)。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115,140,345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为49.26%。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113户。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注:①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中,潘宏权为公司现任董事、副总经理,侯卫峰、邬永超、方娜为公司现任监事,程金宏为公司现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贺美华为公司现任财务总监,邹高为公司现任副总经理;前述股东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后,同时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②无股东为公司前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且离职未满半年;③截至2022年6月21日,本次解除限售股份除股东章保华已质押公司股份463万股外(该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冻结后即可上市流通),其他股东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
四、本次解除限售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各项承诺;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利和兴本次解除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战略配售股份并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战略配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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