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03 证券简称:新奥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2-04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新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新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新奥控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合计持有的新奥(舟山)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9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
一、本次交易相关进程
本次交易主要进程如下:
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公司于2022年5月5日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经非关联股东审议通过了本次重组的相关事项。
公司于2022年5月1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单》(受理序号:220960)。中国证监会对公司报送的相关申请文件进行了核对,认为申请文件齐备,决定予以受理。
公司于2022年6月6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20960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
公司与相关中介机构按照《反馈意见》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对所列问题逐项进行了回复和补充修订,并于2022年6月16日披露了《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相关文件。
二、申请财务数据有效期延期的原因
本次交易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基准日为2021年12月31日,即标的公司的财务资料有效期截止日为2022年6月30日。本次重组相关核查和审计工作的推进受到了新冠疫情的影响,具体如下:
1、标的公司所在港口是浙江省重要的基础设施,为保障LNG接收、处理、输送业务的正常运行,对外来人员有严格的管控。本次交易独立财务顾问项目组成员来自于北京市;审计机构项目组成员来自于河北省;律师项目组成员来自于北京市、上海市。受上述区域疫情影响,2022年4月至今,中介机构项目组无法到标的公司现场开展审计、尽职调查等工作。
2、标的公司的部分重要客户及供应商位于河北省廊坊市、上海市等地,这些地区针对新冠疫情影响采取了严格的管控措施,其中部分区域实施封闭式管理,导致项目组人员无法前往开展尽调工作,实地走访、现场访谈、函证等尽职调查工作受到不同程度影响,相关工作无法按时完成。
3、2022年3-4月,上市公司及主要交易对方所在的河北省廊坊市被划定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全区域实施封闭式管理,上市公司及交易对方,除必要人员,其余人员均需遵守居家办公的要求。5月至今,廊坊市疫情也有所反复,并对北京市、上海市等涉疫区域人员到廊坊进行了限制。中介机构项目组对上市公司、主要交易对方的尽职调查也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三、申请财务数据有效期延期时限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第六十三条规定:“经审计的最近一期财务资料在财务报告截止日后六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可申请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至多不超过一个月。”根据2022年5月2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发挥资本市场功能支持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和行业加快恢复发展的通知》(证监发〔2022〕46号)之相关规定:“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和行业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项目确实不能按期更新财务资料或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可以在充分披露疫情对本次重组的具体影响后,申请财务资料有效期延长或股东大会通知时间延期1个月,最多可以延期3次。”
根据上述规则,公司拟申请在财务数据有效期到期后,将本次重组的审计报告财务资料有效期延长1个月,即有效期截止日由2022年6月30日申请延期至2022年7月31日。
四、本次申请财务数据有效期延期对公司本次重组的影响
1、本次交易标的公司会计基础规范、营业状况稳定。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标的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与已披露的经审计财务数据、评估报告、重组报告书等相关文件所述情况不存在重大变化,已披露的经审计财务数据具有延续性和可参考性。
2、申请财务资料有效期延长后,公司将竭尽全力与交易对方和各中介机构抓紧落实相关工作,积极推进本次重组有序进行。
本次交易尚需中国证监会进一步审核,能否获得核准及最终获得核准的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公司将根据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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