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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 暨签署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5077        证券简称:华康股份          公告编号:2022-03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22年5月10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并于2022年5月27日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决定终止“年产3万吨木糖醇技改项目”,并变更原用于该项目的募集资金27,057.96万元投入“年产3万吨D-木糖绿色智能化提升改造项目”。项目实施主体由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变更为全资子公司焦作市华康糖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焦作华康”)。实施地点由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华埠镇华工路18号变更为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西陶镇。同时,将终止“粘胶纤维压榨液综合利用产业化项目”,并变更募集资金投入“年产3万吨高纯度结晶赤藓糖醇建设项目”后,未明确投向的募集资金2,528.75万元用于“年产3万吨D-木糖绿色智能化提升改造项目”。根据审议通过的决议事项,公司近日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等各方签署了正式的《募集资金专户储存四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152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914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1.6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50,449.82万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12,972.67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37,477.15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52号)。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实际使用募集资金52,214.78万元,募集资金余额86,293.64万元(含利息)。具体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焦作华康同保荐机构瑞信证券(中国)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该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和储存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焦作市华康糖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 “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瑞信证券(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甲、乙、丙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111101012701468632。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3万吨D-木糖绿色智能化提升改造项目”的募集资金共计29,586.71万元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及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宋亚峰、常逴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及甲方的授权委托书。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约定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无正当理由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的,甲方或者丙方均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甲方可在终止协议后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乙方应当予以配合。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违反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制度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及相关监管机构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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