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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C19版)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1年年度 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上接C19版)

  (8) 在抽样的基础上,检查大额收付交易,检查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是否相符、账务处理是否正确,是否存在第三方付款情况等;

  (9) 获取公司货币资金的存放地点、存放类型、管控措施、质押信息等情况,评价货币资金存放的安全性;

  (10) 针对借款与票据保证金,检查与保证金存款相关的开立银行承兑汇票的协议或银行授信审批文件,将保证金账户对账单与相应的交易进行核对,根据公司应付票据的规模合理推断保证金数额,检查保证金与相关债务的比例和合同约定是否一致;

  (11) 检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查验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12) 以抽样方式检查商业票据前后手或银行进账单收付单位是否与账面单位一致,针对不一致的情况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13) 检查公司大额对外投资、大额存货采购和构建长期资产支出、与第三方的大额资金往来、其他非常规交易等,是否具有商业合理性、是否为经营所需、交易对手是否为隐形关联方、价格是否公允、付款进度等合同条款是否与常规合同或行业惯例存在明显差异等;

  (14) 检查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理财产品、商业汇票、土地、房屋等权属文件、相关协议等,检查是否存在未发现或披露的受限资产情况。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票据承兑保证金远高于应付票据期末余额的情况主要系合并报表将期末未到期已贴现的应付票据调整至短期借款列报所致。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通过票据池向第三方、合并报表范围内抵消的其他子公司开具的应付票据均具备真实的商业背景。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的票据业务规模较小,主要用于支付工程施工、零星维护、办公设备和设备零部件等款项,具备真实的商业背景。公司披露借款保证金对应的借款信息,包括借款方、金额、期限及担保比例等信息与我们了解的情况一致。公司货币资金具备安全性,不存在未披露的与关联方共管账户或资金被他方实际使用的情况。

  5.经营性现金流量表及附注显示,本期收到票据保证金23.57亿元,支付票据保证金18.38亿元,上期相关科目均为0。报告期内公司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11.12亿元。请公司补充披露:(1)收到和支付票据保证金均大幅增加的原因,前期会计处理方式,并对比前后会计处理差异,说明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2)列示公司报告期内对外投资的项目名称、具体金额和进展情况,说明公司的对外投资效益和对公司业绩及发展的影响。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公司回复:

  (一)收到和支付票据保证金均大幅增加的原因,前期会计处理方式,并对比前后会计处理差异,说明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2021年度,公司为了更好反应支付生产用材料款的银行承兑汇票所对应的票据保证金变动情况,将该部分票据保证金的流入与流出在经营活动全额反应,因此导致本年度收到和支付票据保证金均大幅增加。以前年度公司将该票据保证金在经营活动中以净额列示。

  其他上市公司关于票据保证金列报方式如下:

  

  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31号-现金流量表》第二条现金流量表,是指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报表。第九条企业应当采用直接法列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直接法,是指通过现金收入和现金支出的主要类别列示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P524提到“筹资活动是指导致企业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发生变化的活动。…通常情况下,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等属于经营活动,不属于筹资活动。”因此尽管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属于广义上的融资行为,但用于支付生产用材料款等正常商业信用等应当不认定为现金流量表的筹资活动,而在经营活动中列报。

  根据准则现金流量表旨在反映企业的现金流状况,其能够反映企业一定期间内现金的流入和流出的原因,表明企业获得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能力,从而为分析企业的偿债能力和支付能力提供信息。因此公司本年度为了最能反映现金流入和流出的原因,有助于报表使用者评价企业支付能力、偿债能力和周转能力,将用于支付生产用材料款的银行承兑汇票所对应的票据保证金变动情况全额在经营活动中列示。

  综上,公司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会计准则,前期不存在需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二)列示公司报告期内对外投资的项目名称、具体金额和进展情况,说明公司的对外投资效益和对公司业绩及发展的影响。

  公司2021年度对外投资项目明细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上述投资项目为公司医药制造板块投资项目,医药制造板块的经营主体宜昌东阳光长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因公司实施重大资产出售,自2021年12月29日起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因此该部分投资项目对公司未来业绩不产生影响

  除去医药制造投资板块项目,剩余投资项目为电子新材料产业新建、扩建项目。其中公司电子材料产业磷酸锂铁电池项目、内蒙古化成箔生产线、高精度铝箔新材料项目近年已陆续完工投产,其中:磷酸锂铁电池项目设计产能8,200吨,2021年产量6,830吨,实现销售收入4.5亿元;内蒙古化成箔生产线项目设计产能4,500万㎡,2021年产量1,900万㎡,实现销售收入12亿元;高精度铝箔新材料项目设计产能4万吨,2022开始正式投产。上述项目主要投资资金来源于自有经营资金、项目贷款,目前公司资金流较为稳定,项目建设及研发进度正常并陆续投产,未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会计师核查意见: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主要实施了以下核查程序:

  (1) 了解公司现金流量表的编制情况;

  (2) 对现金流量表实施分析性复核程序,检查数额是否准确完整、现金流量表分类是否合理,并对异常项目作进一步检查;

  (3)对比票据保证金以前年度在经营活动中以净额列示及2021年度在经营活动全额反映的会计处理差异分析,检查公司前后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4) 查询企业会计准则关于票据保证金列报规定及其他上市公司关于票据保证金列报的案例,检查公司会计处理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5) 获取公司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明细情况,检查其付款金额、性质等,复核是否编制准确。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以前年度将该票据保证金在经营活动中以净额列示,本年度为了最能反映现金流入和流出的原因,有助于报表使用者评价企业支付能力、偿债能力和周转能力,将用于支付生产用材料款的银行承兑汇票所对应的票据保证金变动情况全额在经营活动中列示,从而导致了本年度收到和支付票据保证金均大幅增加,公司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会计准则,前期不存在需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公司对外投资项目情况和项目进展对公司经营和业绩的影响与我们了解的情况一致。

  三、 关于资产减值

  6.报告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13.26亿元,同比减少18.14%,主要因计提跌价准备1.02亿元。公司原控股子公司宜昌东阳光长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昌东阳光药业)前期因市场需求较大,储备大量磷酸奥司他韦库存,后因疫情防控导致需求急速下降,公司结合药品销售流转周期,对临近有效期的产品计提跌价准备。2020年,公司向关联方广东东阳光药业有限公司支付代加工货款8.92亿元。请公司补充披露:(1)上述存货跌价准备对应的主要明细科目和具体金额;(2)上述代加工货款的明细情况,形成原因,如系因备货发生,结合备货时间、疫情发生时间和进展,具体说明前期大量备货的主要考虑,是否充分考虑了疫情对产品销售的影响;(3)结合公司储备磷酸奥司他韦时点及磷酸奥司他韦的有效期,说明磷酸奥司他韦临近有效期的具体时点,前期公司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是否充分。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公司回复:

  (一)上述存货跌价准备对应的主要明细科目和具体金额;

  2021年度,宜昌东阳光药业对临期产品计提的跌价准备为10,236.02万元,已全部计入资产减值损失中,相关存货跌价准备的变动如下:

  单位:万元

  

  (二)上述代加工货款的明细情况,形成原因,如系因备货发生,结合备货时间、疫情发生时间和进展,具体说明前期大量备货的主要考虑,是否充分考虑了疫情对产品销售的影响;

  宜昌东阳光药业2019年度业绩创历史最高,营业收入超62亿元,是2018年的2.5倍。2019年宜昌东阳光药业生产车间已是全年超负荷作业状态,而新制剂工厂还在建设之中。

  2020年年初,新冠疫情开始在湖北爆发,早期新冠诊疗指南试行版磷酸奥司他韦被作为推荐用药,叠加处于流感高发的冬春季,预期磷酸奥司他韦市场需求将大幅提升,宜昌东阳光药业的生产产能面临巨大的压力。为最大限度满足市场需求,宜昌东阳光药业决定委托广东东阳光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药)进行磷酸奥司他韦胶囊的代加工。

  为促使广药尽快完成磷酸奥司他韦胶囊的生产,宜昌东阳光药业在综合考虑自身最大生产能力及对市场需求的预判后,结合广药的加工能力,宜昌东阳光药业与广药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双方约定奥司他韦胶囊的委托加工数量为800万盒,委托加工期限一年。

  双方委托加工合同签订后,宜昌东阳光药业于2月和3月销售广药磷酸奥司他韦原料药共计3021.38公斤。截至2020年5月,广药奥司他韦胶囊全部完成代加工,分三批共计285万盒交付宜昌东阳光药业。之后,由于新冠疫情全国性的爆发,国内人口流动性下降以及公共卫生意识的加强,各等级医院及医疗机构门诊量大幅下降,导致磷酸奥司他韦销售市场急剧萎缩。 2020年5月后,双方协商上述磷酸奥司他韦胶囊委托加工业务终止。

  (三)结合公司储备磷酸奥司他韦时点及磷酸奥司他韦的有效期,说明磷酸奥司他韦临近有效期的具体时点,前期公司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是否充分。

  2020年初适逢磷酸奥司他韦销售的旺季,药品配送商进行大规模的春季流感季前的备货,以及新冠疫情爆发之后,因新冠与流感有类似的发烧咳嗽症状,疫情早期磷酸奥司他韦作为其中的药品进行新冠的治疗,2020年第一季度宜昌东阳光药业的磷酸奥司他韦订单量大幅增加,宜昌东阳光药业安排生产工人加班加点生产磷酸奥司他韦的生产以满足预期的市场需求。后因磷酸奥司他韦对新冠病毒的治疗效果不佳,且因新冠疫情防控的影响,社会面人员流动性减少,流感大幅减少,从2020年第二季度开始磷酸奥司他韦的销售大幅减少,导致宜昌东阳光药业2020年初生产的磷酸奥司他韦大量积压。磷酸奥司他韦的效期为2年,医院一般不接受有效期在半年内的药品,故截至2021年12月31日,宜昌东阳光药业将2020年初生产的有效期在半年以内的磷酸奥司他韦全额计提了跌价准备,对于有效期在半年至1年的产品按照50%计提跌价准备。宜昌东阳光药业在2021年中期财务报表及2020年年报进行了相关的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分别计提存货减值金额464.73万元和765.96万元,不存在前期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不充分的情况。

  会计师核查意见: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主要实施了以下核查程序:

  (1) 取得公司存货管理相关的制度文件,了解存货相关制度的设计,评价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性;

  (2) 访谈公司销售、采购、生产部门负责人,了解原材料及库存商品的备货情况、存货的效期情况以及未来的生产和销售计划,分析存货水平合理性;

  (3) 检查各类存货明细表并在抽样的基础上检查相关出入库原始凭证,复核存货库龄的准确性,核查出入库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4) 对2021年末的原材料、库存商品、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存货数量进行现场监盘,并于监盘过程中观察生产线运转情况,检查存货是否存在毁损、变质、过期等情况;

  (5) 检查公司存货跌价明细表,结合存货库龄、保质期等,复核公司存货跌价计提合理性及充分性;

  (6) 编制主营业务成本倒轧表,复核营业成本结转的准确性。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宜昌东阳光药业对临期产品计提的跌价准备为10,236.02万元,已全部计入资产减值损失;代加工货款形成原因主要系公司预期磷酸奥司他韦市场需求将大幅提升,其生产产能面临巨大的压力,为最大限度满足市场需求,公司决定委托广药进行磷酸奥司他韦胶囊的代加工;宜昌东阳光药业不存在前期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不充分的情况。

  7.年报显示,应收账款期末账面余额19.93亿元,其中1年以上1.11亿元。按坏账计提方法显示,按组合计提坏账5461万元,按单项计提坏账8439万元,其中部分债务人经营不善,但未全额计提。资产减值公告显示,信用减值原因均系相关客户逾期未支付货款,经营存在困难、回款能力较弱,且部分客户涉及较多诉讼,基本全额计提坏账。请公司补充披露:(1)分业务板块按账龄列示公司应收账款的具体情况,说明按账龄分布的应收账款中,1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比例的具体情况,并结合期后回款情况、同行业可比公司坏账计提比例,说明坏账计提比例是否充分;(2)按单项计提的坏账准备中,结合未全额计提坏账的客户的付款期限、逾期情况、未来付款能力,说明坏账计提是否充分,是否存在继续减值的风险;(3)资产减值公告中,信用减值的明细情况,包括客户名称、应收账款金额、付款期限、逾期情况和坏账计提金额,并结合相关客户回款困难的发生时点及未来付款能力,说明前期坏账计提是否充分。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公司回复:

  (一)分业务板块按账龄列示公司应收账款的具体情况,说明按账龄分布的应收账款中,1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比例的具体情况,并结合期后回款情况、同行业可比公司坏账计提比例,说明坏账计提比例是否充分;

  1. 公司分业务板块应收账款账龄的具体情况

  2021年度,公司的主营业务包括电子新材料、合金材料、化工产品、医药制造四大板块,其中医药制造板块的经营主体宜昌东阳光长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因公司实施重大资产出售,自2021年12月29日起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因此2021年末,应收账款主要包括电子新材料、合金材料、化工产品三大板块,扣除表内关联方后公司分业务板块应收账款账龄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 按账龄分布的应收账款中,1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比例的具体情况

  1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比例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1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坏账情况包含单项计提坏账的应收账款情况

  由于本年度全额单项计提减值账龄主要为1-2年,因此导致1-2年单项计提比例较高,1-2年单项计提的明细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3. 结合期后回款情况、同行业可比公司坏账计提比例,说明坏账计提比例是否充分

  (1) 期后回款情况

  2022年1-5月,公司应收账款回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 同行业可比公司坏账计提比例情况

  公司及可比上市公司应收账款预期信用减值损失计提比例如下:

  

  注:新疆众和、海星股份及鼎胜新材主要从事铝箔加工等业务,与公司电子新材料及合计材料板块业务具备可比性,巨化股份主要从事化工产品销售,与公司化工产品板块具备可比性

  综上,公司1年以上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比例为84.67%,2021年末应收账款回款周期为2个月,未发生重大回收风险,公司实际坏账损失未超过期末已计提的坏账准备余额,目前的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比例与行业可比公司预计信用损失率相当,因此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是充分的。

  (二)按单项计提的坏账准备中,结合未全额计提坏账的客户的付款期限、逾期情况、未来付款能力,说明坏账计提是否充分,是否存在继续减值的风险;

  未全额计提坏账的客户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KC ALTECH(THAILAND) CO.,LTD.(以下简称泰国KC)为公司子公司乳源东阳光优艾希杰精箔有限公司和乳源瑶族自治县阳之光亲水箔有限公司的客户,2021年受疫情影响,泰国KC生产销售基本停滞,公司销售给其的商品无法正常加工销售,因此对方回款较慢,公司与对方制定相关回款计划,约定在2022年度回款超过50%以上,对方目前也正在持续回款,因此公司对该应收账款单项按50%计提减值。

  广东新潮源食品有限公司与广东隆盛食品有限公司均为韶关东阳光包装印刷有限公司的客户,两者的法定代表人均为陈耀欣。2020年10月,韶关东阳光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与上述两家公司签署还款计划书,并约定还款时间与金额。在签订还款计划后,韶关东阳光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正常向两家公司进行供货,由于对方经营的持续恶化,2021年未能按照正常计划还款。2021年10月与11月韶关东阳光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与两家公司进行二审诉讼并已均完结,根据判决结果广东新潮源食品有限公司应支付货款2,520,633.95元及相应利息,广东巧卖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广东隆盛食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82,982.27元及利息;广东巧卖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对其中的837,579.05元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公司在二期胜诉向法院交了执行立案材料并进行了保全措施,相关保全财产估值结果2,380,000.00元,因此按照账龄组合的坏账计提金额及预计通过处置保全财产无法收回金额孰高金额计提坏账。

  综上,公司未全额计提坏账的客户的坏账计提较为充分合理,若后期客户经营情况持续恶化或保全财产损失,则存在进一步减值的风险。

  (三)资产减值公告中,信用减值的明细情况,包括客户名称、应收账款金额、付款期限、逾期情况和坏账计提金额,并结合相关客户回款困难的发生时点及未来付款能力,说明前期坏账计提是否充分。

  2021年度,公司主要新增全额单项计提的坏账准备的明细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1]扬州英谛车材实业有限公司与扬州钟美车材贸易有限公司均为公司精箔厂的客户,两者均为台湾上市公司台湾英瑞旗下子公司。2021年该两家公司停产且被供应商和银行提起诉讼,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且母公司台湾英瑞陷入危机中,正在寻求重组,其回款能力较弱,且无任何担保和财产保全措施,预计可收回的金额较小,公司对该应收账款单项全额计提减值

  [注2]该客户2021年出现资金周转困难,涉及涉诉较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公司已申请财产保全,但其可动用的资金较少,其房产均已抵押给银行,预计可收回的金额较小,公司对该应收账款单项全额计提减值

  [注3]该客户2021年被列为失信执行人,公司出具年度报告前已申请了强制执行,并处于受理阶段,该公司可动用资金较少,预计可收回的金额较小,公司对该应收账款单项全额计提减值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应该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确认信用减值损失准备,如果企业在合同付款逾期超过30日前已确定信用风险显著增加,则应当按照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确认损失准备。同时金融资产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证据包括下列可观察信息:(一)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重大财务困难;(二)债务人违反合同,如偿付利息或本金违约或逾期等;(三)债权人出于与债务人财务困难有关的经济或合同考虑,给予债务人在任何其他情况下都不会做出的让步;(四)债务人很可能破产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五)发行方或债务人财务困难导致该金融资产的活跃市场消失;(六)以大幅折扣购买或源生一项金融资产,该折扣反映了发生信用损失的事实。

  公司在上述企业可观察信息出现了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现象时,对其单项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符合准则规定,前期未出现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现象按照账龄组合方式计提坏账是充分的。

  会计师核查意见: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主要实施了以下核查程序:

  (1) 了解与应收账款减值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评价这些控制的设计,确定其是否得到执行,并测试相关内部控制的运行有效性;

  (2) 查阅公司收入及客户明细账、应收账款明细表、账龄统计表、坏账准备计提明细表等资料,复核公司账龄统计、坏账准备准确性、合理性;

  (3) 复核以前年度已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的后续实际核销或转回情况,评价管理层过往预测的准确性;

  (4) 复核管理层对应收账款进行信用风险评估的相关考虑和客观证据,评价管理层是否恰当识别各项应收账款的信用风险特征;

  (5) 对于以单项为基础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的应收账款,获取并检查管理层对预期收取现金流量的预测,评价在预测中使用的关键假设的合理性和数据的准确性,并与获取的外部证据进行核对;

  (6) 对于以组合为基础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的应收账款,评价管理层按信用风险特征划分组合的合理性;评价管理层根据历史信用损失经验及前瞻性估计确定的应收账款账龄与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的合理性;测试管理层使用数据(包括应收账款账龄、历史损失率、迁徙率等)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对坏账准备的计算是否准确;

  (7) 检查应收账款的期后回款情况,评价管理层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合理性;

  (8) 将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政策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进行比较,分析报告期内公司坏账计提政策及预期信用损失率的确定是否恰当、报告期内坏账准备的计提是否充分。

  经核查,我们认为:

  (1) 公司1年以上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比例为84.67%,2021年末应收账款回款周期为2个月,未发生重大回收风险,公司实际坏账损失未超过期末已计提的坏账准备余额,目前的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比例与行业可比公司预计信用损失率相当,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是充分的;

  (2) 公司未全额计提坏账的客户的坏账计提较为充分合理,若后期客户经营情况持续恶化或保全财产损失,则存在进一步减值的风险;

  (3) 公司在客户可观察信息出现了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现象时,对其单项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符合准则规定,前期按照账龄组合方式计提坏账是充分的。

  8.报告期内,公司计提无形资产减值2598万元,主要系宜昌东阳光药业部分仿制药因中标集采销售价格下降,实际销量不及预期及新的竞争者加入,导致持有的无形资产存在减值迹象。请公司补充披露上述仿制药的名称、中标集采的时点、降价情况、中标后销量,及相关产品市场竞争情况,并结合取得无形资产时的假设条件和盈利预测,说明前期假设条件是否发生变化,公司前期对无形资产减值计提是否充分。请会计师、评估师发表意见。

  公司回复:

  国务院办公厅于2021年1月发布《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中要求“重点将基本医保药品目录内用量大、采购金额高的药品纳入采购范围,做到应采尽采”,基于上述文件精神及行业开展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实施情况,公司于2021年度对账面记录的无形资产进行减值测试时,以药品的销售战略为前提,考虑了部分无形资产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对药品未来销售的影响,与无形资产取得时(未全面开展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宏观环境或政策环境存在差异,主要体现在营业收入预测的差异等方面。

  本次减值测试中,减值的无形资产包括三项,分别为左氧氟沙星片、西地那非片、阿立哌唑口崩片,其中左氧氟沙星片于2018年收购,于2021年2月纳入第4轮国家集采,且宜昌东阳光药业中标;西地那非片于2019年收购,于2020年8月纳入第3轮国家集采,由于宜昌东阳光药业此时尚未获得批件,不满足投标条件,故未中选集采;阿立哌唑口崩片于2019年收购,基准日时未纳入集采范围,故无中标价。

  上述无形资产减值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减值原因分析:

  1、左氧氟沙星片

  左氧氟沙星片250mg中标单价为1.34元/片,收购时的预测单价为6.5元/片,下降幅度约为79%。本次减值测试时集中带量采购首年的销量为3,826.75万片,收购时首年销量为1,396.00万片,上升幅度为64%。上述变化主要因为集中带量采购带来的“以量换价”,即降价之后以换取更大的市场销量,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价格下降幅度略高于销量增长幅度,从而导致一定减值。

  从收购、减值测试时盈利预测、假设条件的差异方面分析,在收购时,暂无集中带量采购的政策及实施情况,预测时主要依据IMS数据库中的市场销量和单价进行预测,无法考虑因集中带量采购的实施带来的药品价格大幅下降因素,在本次减值测试中,集中带量采购政策已常态化开展,具备一定的实际数据,可以将其考虑至盈利预测中,因此两次盈利预测存在一定差异。

  2、西地那非片

  西地那非片于2021年12月取得批件,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由其他非流动资产转入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因未进入集中带量采购,公司将采用零售模式销售,未采用集中带量采购的模式预测,主要参照公司提供的在手订单情况确定预测数据。

  西地那非片25mg首年销量为5,250.00万片,收购时的首年销量为672.34万片,上升幅度为87%;西地那非片25mg单价为0.45元/片,收购时价格为7.85元/片,下降幅度为94%。由于西地那非片已进入集中带量采购,市场价格存在较大幅度的下降,虽然公司拟通过零售渠道销售,销售价格仍会受到集中带量采购的影响,因此销售价格较低。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价格下降幅度略高于销量增长幅度,从而导致一定减值。

  从收购、减值测试时盈利预测、假设条件的差异方面分析,在收购时,暂无集中带量采购的政策及实施情况,预测时主要依据IMS数据库中的市场销量和单价进行预测,无法考虑因集中带量采购的实施带来的药品价格大幅下降因素,在本次减值测试中,因集中带量采购对于药品销售单价存在一定影响,盈利预测数据存在一定差异。

  3、阿立哌唑口崩片

  截至2021年12月,阿立哌唑口崩片暂未纳入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范围,2022年1月,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发布《关于报送第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品种范围相关采购数据的通知》,阿立哌唑口崩片已被纳入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范围,因此参照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相关标准预测。截至目前,该第七批药品集中采购受2022年上半年的疫情影响,尚无后续公告。

  结合上述情况,对该无形资产采用集中采购的情形进行预测,即市场平均价格的基础上,降价幅度50%预测其中标价,即阿立哌唑口崩片10mg单价为3.61元/片。收购时其预测的单价为13.79元/片,下降幅度约为74%。减值测试预测的首年销量为1,349.89万片,收购时的首年销量为319.25万片,上升幅度为76%。价格下降和销量上升相当,通过分析两次的折现率水平,本次减值测试时折现率略高于收购时的折现率,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后,形成一定减值,减值率为2.46%。

  参照《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的规则,若实际中选1家,则为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50%;若实际中选2家,则为60%;若实际中选3家,则为70%;若实际中选4家及以上,则为80%。对于产品竞争情况,截至2022年3月1日,已过评已报产竞争对手为7个,其中1家于2022年1月提交报产申请,无法赶上2022年3月份的国家集采,剔除该厂家对于集采的影响,即竞争数量为6选4,参照规则以计算基数的80%*1/4确定未来预计集采量。

  从收购、减值测试时盈利预测、假设条件的差异方面分析,在收购时,暂无集中带量采购的政策及实施情况,预测时主要依据IMS数据库中的市场销量和单价进行预测,无法考虑因集中带量采购的实施带来的药品价格大幅下降因素,在本次减值测试中,集中带量采购政策已常态化开展,具备一定的实际数据及研究成果可以参照,可以将其考虑至盈利预测中,因此两次盈利预测存在一定差异。

  综合上述分析,由于宏观政策的变化与市场情况的发展,本次减值测试考虑了集中带量采购对于无形资产价值的影响,盈利预测的逻辑发生了一定变化,导致部分无形资产存在了一定减值。

  公司在每个会计期末对存在减值迹象的无形资产进行了减值测试,在2021年年报前未发现上述三个产品存在减值,主要是因为左氧氟沙星片2021年2月份纳入集采,前期备货,2021年下半年才有相关的实际集采数据,2021年实际的集采数据较前期减值测试时预测的采购量要低导致2021年末左氧氟沙星片相关的无形资产存在减值。西地那非片于2021年12月才取得批件,在前期尚未取得批件,相关的预付购买款作为其他非流动资产核算,根据无形资产的购买协议,如果未取得批件,卖方需要全额退还预付的款项,前期考虑到未能确认卖方是否能获得批件,以及预付款可以退回,故认为相关资产不存在减值。阿立哌唑口崩片本期过评竞争对手增加,导致预期的未来市场份额下降导致本期预测将出现减值。公司在每个会计期末都是根据当时最新的市场数据对无形资产进行减值测试,本次减值测试的方法和假设条件均与前期假设条件不存在重大的认为的调整,而只是根据最新的市场情况进行相关的预测的更新,我们未发现公司前期对无形资产减值计提存在不充分的情形。

  会计师核查意见: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主要实施了以下核查程序:

  (1) 了解、测试和评价管理层与无形资产减值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

  (2) 了解并评价管理层聘用的外部估值专家的胜任能力、专业素质和客观性;

  (3) 复核管理层对无形资产减值迹象的判断和分析;

  (4) 获取评估报告及相关评估底稿,并结合相关产品的中标集采的时点、降价情况、中标后销量,及市场竞争情况,评估在减值测试中采用的关键假设的合理性,同时复核假设是否与总体宏观环境、行业状况、运营计划等相符;复核未来现金流量净现值的计算过程是否准确;

  (5) 验证减值测试所依据的基础数据及减值测试计算的准确性;

  (6) 对比分析公司取得无形资产时与2021年度减值测试的评估模型中假设条件和盈利预测的差异,复核相关差异情况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

  (7) 检查资产减值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恰当性。

  经核查,我们认为由于宏观政策的变化与市场情况的发展,公司本次减值测试考虑了集中带量采购对于无形资产价值的影响,盈利预测的逻辑发生了一定变化,导致部分无形资产存在一定减值;公司在每个会计期末都是根据当时最新的市场数据对无形资产进行减值测试,本次减值测试的方法和假设条件均与前期假设条件不存在重大的人为的调整,而只是根据最新的市场情况进行相关的预测的更新,我们未发现公司前期对无形资产减值计提存在不充分的情形。

  评估师核查意见:

  经过核查,西地那非片为2021年首次减值测试,由于西地那非片已进入集中带量采购,市场价格存在较大幅度的下降,虽然公司拟通过零售渠道销售,销售价格仍会受到集中带量采购的影响,因此销售价格较低,导致一定减值。对于左氧氟沙星片、阿立哌唑口崩片,由于宏观政策的变化与市场情况的发展,公司本次减值测试考虑了集中带量采购对于无形资产价值的影响,盈利预测的逻辑发生了一定变化,导致一定减值。

  四、 其他财务信息

  9.报告期末,其他流动资产中,待结算的在途资金期末余额4.4亿元,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账面价值3.6亿元,上期为0。请公司补充披露:(1)待结算的在途资金的形成原因、目前是否回到公司货币资金账户,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2)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的明细情况,包括名称、金额及报告期内新增原因,并说明会计处理方式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公司回复:

  (一)待结算的在途资金的形成原因、目前是否回到公司货币资金账户,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1. 待结算的在途资金的形成原因

  待结算的在途资金为公司的自有资金,形成原因系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计划将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招商路支行银行账户中537,850,000.00元港币转账至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广东东莞分行开立的银行账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招商路支行在办理该笔汇款时将接收行“中国农业银行广东东莞分行”选成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东莞市分行”,导致该笔款项汇出至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东莞市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招商路支行随后立即联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东莞市分行要求退回该笔款项,但是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东莞市分行须等待清算行12月31日下午五点半清算后方可退回,由于12月31日下午五点半时外币参与行结算系统已关闭,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东莞市分行只能在下一个工作日(即2022年1月4日)方能退回上述537,850,000.00元港币至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招商路支行开立的银行账户。

  2. 目前是否回到公司货币资金账户

  2022年1月4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东莞市分行已将上述537,850,000.00元港币退回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招商路支行。

  3. 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现金,是指企业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现金等价物,是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归类为流动资产: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变现、出售或耗用;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预计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含一年,下同)变现;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交换其他资产或清偿负债的能力不受限制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

  由于公司持有的待结算的在途资金在期末时无法随时用于支付,因此不满足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定义,无法在货币资金列报。由于该资产预计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可以变现,满足流动资产定义。因此,公司将其列报至其他流动资产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二)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的明细情况,包括名称、金额及报告期内新增原因,并说明会计处理方式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1. 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明细情况

  2021年末,公司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明细情况如下:

  单位:元

  

  新增的宜昌东阳光药业2.48%股权系2021年度向广药及其全资子公司香港东阳光销售有限公司出售公司持有的宜昌东阳光药业51.41%股权后剩余持有的股权,该部分管理层预计短期内不会进行出售处置,因此列报至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新增的立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7.08%股权以前年度在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根据公司目前经营计划,公司未来将进一步聚焦资源于电子新材料等核心产业的投入,因此对于持有的立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湾交易所上市公司)17.08%股权管理层预计短期内不会出售,因此重分类至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2. 会计处理方式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根据《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自资产负债表日起超过一年到期且预期持有超过一年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流动金融资产的期末账面价值,在“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项目反映。由于公司对持有的宜昌东阳光长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48%股权及立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湾交易所上市公司)17.08%股权预计不会在短期内处置,因此在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列报符合会计准则规定,前期不存在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会计师核查意见: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主要实施了以下核查程序:

  (1) 获取公司资金划账申请单、银行转账申请单、银行转账单、银行回款单等,核实相关付款人、付款日期、付款账户及收款人和收款账户是否属实;

  (2) 针对该事项获取中国银行对公司出具的货币资金在途说明,核实该事项准确性;

  (3) 针对该资金流向独立获取了中国银行深圳招商路支行出具的交易事项证明文件,并进行访谈确认;

  (4) 针对该资金流向独立获取了中国银行深圳招商路支行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东莞市分行的查询回函,并访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东莞市分行;

  (5) 查询公开交易市场相关股票在2021年12月31日的收盘价及核查公司持股数量,复核金融资产期末公允价值核算的准确性;

  (6) 了解公司对股权的持有目的和投资意图,并基于对公司业务的理解,评价管理层对金融工具投资的分类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

  (7) 获取并检查公司关于金融资产类别划分的依据;

  (8) 获取公司财务报表期后数据,了解是否存在重大金融资产出售情况。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披露的待结算的在途资金原因主要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招商路支行在办理汇款时将接收行信息填写错误所致,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会计准则规定。公司披露的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的明细情况与我们了解的情况一致,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会计准则规定,前期不存在需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10.年报显示,主营业务分产品看,锂电材料毛利率同比增长22.87%,增幅较大;分地区看,广东省外营业收入同比减少5.30%,营业成本同比增长14.03%,变动方向不一致。医药产品营收8.96亿元,毛利率64.75%;半年报显示,医药产品营收1.88亿元,毛利率48.94%,营业收入、毛利率与全年相较,差别较大。请公司补充披露:(1)结合原材料价格、产品价格和销量变化情况,说明锂电材料毛利率同比增幅较大的具体原因;(2)说明分地区情况中广东省外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变动方向不一致的具体原因;(3)公司医药产品分季度主要财务数据,并结合核心产品价格和销量变化情况,说明医药产品半年度和年度营业收入、毛利率差别较大的具体原因。

  公司回复:

  (一)结合原材料价格、产品价格和销量变化情况,说明锂电材料毛利率同比增幅较大的具体原因;

  新能源产业属于新兴产业,在发展过程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2020年受新冠疫情影响,终端需求下降严重,下游客户出口订单大幅削减,供需关系恶化,开机率下降明显;同行竞争更加激烈,为稳定市场订单,适当调整售价保量接单。产能发挥不足,导致单位生产成本居高,甚至造成售价、成本倒挂现象。

  2021年随着大宗材料、能源等商品价格持续上涨,“双碳”政策推动产业升级,新能源汽车快速发展增加了动力电池的内在需求等因素影响下,磷酸铁锂产品供需关系发生扭转,长远产业布局和需求缺口推动,磷酸铁锂的销售订单及价格大幅上升。同时,公司对客户结构进行优化调整,产线技改带来产能产量提升,加工成本下降,综合毛利率上升。

  相关财务数据详见下表:

  

  (二)说明分地区情况中广东省外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变动方向不一致的具体原因;

  分地区情况中广东省外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变动方向不一致,主要系本报告期非医药制造与医药制造营业收入权重发生较大变化,毛利较高的医药制剂产品受疫情影响人口流动锐减,销售订单减少,导致医药制造板块的收入大幅下降,而电子新材料板块营业收入大幅增长虽填补了医药制剂板块下滑的缺口,但由于电子新材料与医药制剂毛利率相差较大,电子新材料产业营业收入增长的同时,也带来营业成本的大幅增加,最终导致广东省外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变动方向不一致。

  若按业务板块分布,非医药制造板块和医药制造板块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是保持同向变动的,相关财务数据详见下表:

  单位:万元

  

  (三)公司医药产品分季度主要财务数据,并结合核心产品价格和销量变化情况,说明医药产品半年度和年度营业收入、毛利率差别较大的具体原因。

  公司医药产品分季度主要财务数据详见下表:

  

  医药产品半年度和年度营业收入、毛利率差别较大,主要系:

  ①2021年,公司医药产品于半年度和年度的收入、毛利率存在一定差异,主要系毛利率相对较高的核心产品可威于上、下半年的销售占比变动所致,其销售变动的主要原因如下:可威销售具有季节性,秋冬季系流感多发季,可威的市场需求较多;2021年下半年,国内疫情防控总体处于平稳态势,人员流动及日常社交活动日趋正常化,且终端医疗机构的整体人流、诊疗活动数量、处方量有一定提升,故相比上半年有所回升。

  上半年可威销售收入5,363.47万元,收入占比28.51%,毛利率81.08%;

  全年可威销售收入55,458.66万元,收入占比60.69%,毛利率78.18%;

  ②新增集采产品毛利趋于合理化,中标集采产品落地发力。下半年集采产品收入与收益率双增。

  11. 年报显示,报告期内公司存在较多关联交易,其中向关联方优艾希杰东阳光(韶关)铝材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铝材销售公司)销售商品金额为10.72亿元,较上年度大幅增加。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应收账款中,铝材销售公司位列第一,期末余额1.77亿元,占比8.86%,坏账期末余额353万元。请公司补充披露:(1)结合与铝材销售公司关联关系的具体成因、业务的协同性、定价标准及同行业可比公司定价情况,说明报告期内与其关联交易大幅增加的主要原因,及关联交易定价的公允性;(2)说明公司与铝材销售公司的业务模式、回款期限、回款条件,并结合收入确认流程,说明收入确认政策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相关规定;(3)说明铝材销售公司回款否存在逾期情形,并结合其付款能力和规划,说明是否存在回收风险,报告期内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请独立董事对问题(1)发表意见,请会计师对问题(2)(3)发表意见。

  公司回复:

  (一)结合与铝材销售公司关联关系的具体成因、业务的协同性、定价标准及同行业可比公司定价情况,说明报告期内与其关联交易大幅增加的主要原因,及关联交易定价的公允性;

  铝材销售公司为公司与株式会社UACJ(以下简称“UACJ”)合资经营企业,其中UACJ为日本上市公司,其作为世界一流的综合铝业厂商,运用世界一流的生产设备和技术为客户提供高品质产品,构建了满足世界各地客户需求的全球供应体制。UACJ与公司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为了快速掌握国际先进技术提高公司产品技术工艺水平,以及借助UACJ成熟的全球供应体系以及品牌优势,拓展产品的市场销售渠道,公司与UACJ共同投资了乳源东阳光优艾希杰精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乳源精箔公司”)以及优艾希杰东阳光(韶关)铝材销售公司(以下简称“铝材销售公司”),除乳源精箔公司直销的业务外,其他业务由UACJ控制的铝材销售公司负责与其客户签订产品订单后,根据所接订单与公司控制的乳源精箔公司签订《产品买卖合同》,由乳源精箔公司生产出相应产品后交付给铝材销售公司,再由铝材销售公司最终交付给客户使用。上述两家合资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如上表所示,公司持有铝材销售公司49%的股权,而UACJ持有铝材销售公司51%的股权,铝材销售公司作为公司的联营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四条的规定,铝材销售公司为公司的关联方,乳源精箔公司与铝材销售公司之间关于电子光箔和钎焊箔的销售业务形成会计准则规定的关联交易。

  2021年度,随着国内疫情得到有效控制以及“双碳”政策的持续推进,新能源汽车、光伏、风力发电、储能等领域增长迅速,带动了下游行业对电子光箔以及钎焊箔的市场需求,同时,大宗原料铝锭在年内价格大幅上涨。面对机遇与挑战并存的行业环境,铝材销售公司充分利用UACJ全球供应体系与品牌知名度,加大市场拓展力度,提供客户服务质量,使得外接订单大幅提升,从而使得乳源精箔公司与铝材销售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金额大幅增加。

  铝材销售公司对外与客户洽谈订单时,一般参照行业定价方式,采用“铝锭价格+加工费”的方式确定产品价格,铝材销售公司提取销售额1.3%-1.6%作为对外开拓客户所需费用以及维护日常运营费用,剩余部分作为铝材销售公司与乳源精箔公司的销售定价,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的情形。

  (二)说明公司与铝材销售公司的业务模式、回款期限、回款条件,并结合收入确认流程,说明收入确认政策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1. 公司与铝材销售公司的业务模式、回款期限、回款条件

  如前所述,公司与UACJ合资经营乳源精箔公司和铝材销售公司,由乳源精箔进行相关产品的生产,其中属于公司的销售资源形成的订单则由乳源精箔直接对外销售,由UACJ利用其销售资源形成的订单则由铝材销售公司向乳源精箔公司采购后对外销售。

  根据公司与铝材销售公司签订的合同,其主要条款如下:

  交割方式:乳源精箔在个别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将产品交付到交货地点。

  所有权转移时点:乳源精箔将产品交付至铝材销售公司指定的地点时,产品的所有权发生转移。

  风险承担:对于非因双方任何一方的责任而发生的产品的丢失、损坏、数量减少、变质及其他一切损失,在产品的交付前发生的由乳源精箔承担,在产品交付后发生的由铝材销售公司承担。

  货款支付:韶关铝材应根据个别合同的规定,在付款日期前支付产品的货款。

  2. 结合收入确认流程,说明收入确认政策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公司销售产品收入确认政策为已根据合同约定将产品交付给购货方或运送至购货方指定的地点,已经收回货款或取得了收款权利且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时确认。公司在现有销售模式下收入确认流程为根据与韶关铝材销售签订的合同,将产品运输至终端客户签收时确认收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权时,企业应当考虑下列迹象:企业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企业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企业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企业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客户已接受该商品。

  该业务模式下,根据公司与铝材销售公司签署销售协议,并约定公司将产品运输至指定地点并由其签收后即为交付,商品所有权相关风险和报酬转移至铝材销售公司,因此公司在完成合同履约义务时,铝材销售公司即取得商品控制权,公司在其取得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符合会计准则规定。

  (三)说明铝材销售公司回款否存在逾期情形,并结合其付款能力和规划,说明是否存在回收风险,报告期内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1. 说明铝材销售公司回款否存在逾期情形

  根据公司与铝材销售公司签署销售协议及实践操作,其每笔交易的回款取决于铝材销售公司与终端客户签订的回款期限。根据铝材销售公司与下游客户的合同,其主要回款期限为1个月至3个月。2021年末,铝材销售公司的应收账款账龄情况及乳源精箔应收铝材销售公司的账龄情况如下:

  单位:元

  

  2021年度乳源精箔的铝材销售公司应收账款的回款率为87.65%,期末应收账款账龄为2个月,期后回款周期为2个月。

  综上,铝材销售公司的应收账款余额与乳源精箔应收铝材销售公司余额相吻合,铝材销售公司回款不存在逾期情形。

  2. 结合其付款能力和规划,说明是否存在回收风险,报告期内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铝材销售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根据上述数据,2021年末铝材销售公司资产主要由货币资金及应收账款构成,负债总额主要由应付账款构成,均为经营性负债,无其他负债情况,公司财务质量情况较好。根据公司提供及期后付款情况,铝材销售公司的付款周期为2个月。

  综上,应收铝材销售公司的款项不存在回收的风险,公司按照集团应收账款账龄组合预期信用损失率计提坏账准备金额符合公司会计政策,计提充分。

  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涉及交易的交易主体优艾希杰东阳光(韶关)铝材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铝材销售公司”,由株式会社UACJ控股)与乳源东阳光优艾希杰精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乳源精箔公司”,由公司控股)为公司与株式会社UACJ共同投资设立的合资公司,交易发生系基于公司与UACJ之间的合作约定,交易定价参照行业定价方式确定,提取销售费率合理,定价公允。同时,报告期内交易额大幅增加与市场需求以及订单增加相关,具有真实交易背景,不存在输送利益的情况,亦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会计师核查意见: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主要实施了以下核查程序:

  (1) 了解与销售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评价这些控制的设计,确定其是否得到执行,并测试相关内部控制的运行有效性;

  (2) 获取公司与铝材销售公司的合同,检查其主要合同条款,并访谈了解公司与铝材销售公司的业务模式,判断公司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3) 对铝材销售公司的收入和成本执行分析性程序,并与其他客户进行比较;

  (4) 对铝材销售公司进行函证,确认其报告期各期经销模式收入发生额及应收余额;

  (5) 获取铝材销售公司应收账款的账龄情况,评价管理层按信用风险特征计提坏账的合理性;

  (6) 检查应收铝材销售公司账款的期后回款情况,评价管理层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合理性。

  经核查,我们认为披露的公司与铝材销售公司的业务模式、回款期限、回款条件情况与我们了解的情况一致;公司收入确认政策符合会计准则规定;应收铝材销售公司的款项不存在回收的风险,公司按照集团预期信用损失率计提坏账准备金额符合公司会计政策,计提充分。

  特此公告。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6月25日

  

  证券代码:600673          证券简称:东阳光        编号:临2022-67号

  债券代码:163049          债券简称:19东科02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控股股东深圳市东阳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东阳光实业”)持有本公司股份842,894,88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97%;截至本次股份质押完成后,深圳市东阳光实业持有本公司股份累计质押数量667,798,354股,占其持股数量的79.23%。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深圳东阳光实业累计质押股数数量为667,798,354股,占其持股数量的79.23%;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质押股数数量为1,239,354,622股,占合计持股数量比例为77.12%。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控股股东深圳东阳光实业的通知,获悉其将其持有的公司部分无限售流通股进行了解质押,具体事项如下:

  一、本次股份解质押基本情况

  

  深圳东阳光实业本次解质押的股份暂无后续质押计划。未来如有变动,深圳东阳光实业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股东累计质押股份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深圳东阳光实业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特此公告。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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