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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0150         证券简称:*ST宜康        公告编号:2022-7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华健康”或“公司”)、全资子公司众安康后勤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安康”)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案号为(2021)粤03民初6583号《民事判决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涉及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深圳分行”)与被告众安康于2018年12月4日签订《综合授信协议》,约定原告作为授信人同意给予被告众安康人民币15,000万元的授信额度。

  同日,被告宜华健康及其他被告与原告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及《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被告宜华健康及其他被告为被告众安康签订的《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业务产生的全部债务向原告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和最高额抵押担保。

  被告众安康与原告签署《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原告累积向被告众安康发放了流动资金贷款共计人民币 15,000万元。因被告众安康未能及时偿还本息,原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2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涉诉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8)。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经深圳中院开庭审理,一审已审理终结,《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1、 被告众安康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光大银行深圳分行偿还流动资金贷款本金112,909,635.19元、利息8,924,534.38元以及罚息、复利;

  2、 被告众安康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光大银行深圳分行偿还流动资金贷款本金29,585,613.62元、利息1,089,580.62元以及罚息、复利;

  3、 原告对其他被告涉案抵押房产享有抵押权,有权就抵押房产的财产折价、变卖、拍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认的债权范围内以1.5亿为限优先受偿;

  4、 被告宜华健康及其他被告对被告众安康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认的债务范围内向原告光大银行深圳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39,253.6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743,136.42元,由各被告共同负担。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上述诉讼事项未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影响,公司已按合同约定计提相应利息及逾期利息。公司将与光大银行深圳分行就此纠纷进一步协商沟通,争取达成和解方案。公司将及时就后续进展情况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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