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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803                      证券简称:新奥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2-045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6月22日以邮件形式发出,会议按照预定时间于2022年6月24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应出席本次监事会的监事3名,实际出席本次监事会的监事3名。本次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经有表决权的与会监事表决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回购价格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公司董事会根据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回购价格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已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因此,同意公司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44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2年6月25日

  

  证券代码:600803       证券简称:新奥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2-047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15.00万股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6月24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决定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1年1月20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21年1月20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2021年1月27日至2021年2月8日,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1年2月9日,公司披露了《新奥股份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四)2021年3月26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1年3月26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六)2021年6月16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首次授予登记工作,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49名激励对象共计1,721万股。

  (七)2021年9月22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就此出具了核查意见。

  (八)2021年12月3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预留授予登记工作,本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10名激励对象共计113.0068万股。

  (九)2022年6月24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回购注销原因、数量、价格、资金来源

  (一)原因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5名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个人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其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二)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的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共计15.00万股。

  (三)回购价格

  鉴于公司实施了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股票的回购价格(未含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由7.03元/股调整为6.859元/股。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和本次回购注销原因,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需含利息,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回购价格=授予价格×(1+办理回购注销打款之日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办理回购注销打款之日距离限制性股票登记的天数÷360天)。从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含当天)起计算利息到办理回购注销打款之日(不含当天),不满一年或满一年不满两年按照一年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计算、满两年不满三年按照两年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计算、满三年以上(含三年)按照三年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计算。

  综上,公司以董事会召开日初步估算,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的回购价格为6.9656元/股(含利息)。实际回购价格以办理回购注销时打款价格为准,后续公司将在回购注销完成公告中披露。

  (四)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公司以董事会召开日初步估算,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预计支付款项1,044,840元,实际支付金额将在回购注销完成公告中披露。

  三、预计回购注销前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2,845,853,619股变更为2,845,703,619股。公司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注:上表中本次变动前数据为截止2021年12月31日的股本数据,股本结构变动情况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本次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且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回购注销不会影响《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继续实施,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已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认为:新奥股份本次调整及回购注销事宜已履行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按照《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办理股份注销、减资手续及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回购注销涉及的回购原因、价格及数量的确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6月25日

  

  证券代码:600803        证券简称:新奥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2-044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6月22日以邮件的形式发出,会议按照预定时间于2022年6月24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应出席本次董事会的董事12名,实际出席本次董事会的董事12名。本次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经有表决权的与会董事表决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回购价格的议案》

  鉴于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已于2021年8月23日实施完成,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及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作出调整,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未含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由7.03元/股调整为6.859元/股。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回购价格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意见为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于建潮、韩继深、郑洪弢、蒋承宏、张瑾为激励对象,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5名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个人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其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对其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5.00万股进行回购注销。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意见为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于建潮、韩继深、郑洪弢、蒋承宏、张瑾为激励对象,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及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为满足条件的44名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需的相关事宜。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意见为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于建潮、韩继深、郑洪弢、蒋承宏、张瑾为激励对象,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了《暂不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董事会决定暂不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具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时间和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并通知。

  表决结果: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6月25日

  

  证券代码:600803       证券简称:新奥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2-046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股份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6月24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回购价格的议案》。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和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了调整。现将相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1年1月20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21年1月20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2021年1月27日至2021年2月8日,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1年2月9日,公司披露了《新奥股份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四)2021年3月26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1年3月26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六)2021年6月16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首次授予登记工作,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49名激励对象共计1,721万股。

  (七)2021年9月22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就此出具了核查意见。

  (八)2021年12月3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预留授予登记工作,本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10名激励对象共计113.0068万股。

  (九)2022年6月24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调整事项说明

  鉴于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披露了《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2020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总股本2,845,853,619股扣减不参与利润分配的回购股份1,130,068股,即2,844,723,55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9元(含税),合计发放现金红利540,497,474.69元。剩余未分配利润滚存至下一年度。本次利润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和送红股。

  根据《激励计划》关于授予价格调整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未含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进行调整。

  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派息额度为每股0.171元(税后)

  综上,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股票的回购价格(未含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由7.03元/股调整为6.859元/股。

  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此次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且董事会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本次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公司董事会根据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认为:新奥股份本次调整及回购注销事宜已履行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按照《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办理股份注销、减资手续及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回购注销涉及的回购原因、价格及数量的确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6月25日

  

  证券代码:600803       证券简称:新奥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2-048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44人

  ● 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数量为415.25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的0.15%。

  ● 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手续办理完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6月24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首次授予的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44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15.25万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1年1月20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21年1月20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2021年1月27日至2021年2月8日,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1年2月9日,公司披露了《新奥股份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四)2021年3月26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1年3月26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六)2021年6月16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首次授予登记工作,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49名激励对象共计1,721万股。

  (七)2021年9月22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就此出具了核查意见。

  (八)2021年12月3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预留授予登记工作,本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10名激励对象共计113.0068万股。

  (九)2022年6月24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25%。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完成日为2021年6月16日,第一个限售期已于2022年6月15日届满。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日和第一个解除限售日之间满足12个月间隔的要求。

  (二)满足解除限售条件情况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规定的条件进行了审查,均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具体情况如下: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并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为上述44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三)对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5名激励对象因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合格”,公司后续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5.00万股。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本次符合可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44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15.25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15%。具体如下:

  

  注:1、激励对象刘建军先生于2022年1月辞去总会计师职务;王硕女士于2021年6月辞去董事会秘书职务,上述激励对象目前仍在公司任职。

  2、除上述激励对象外,首次授予的5名激励对象因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合格”,后续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5万股。

  四、独立董事的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且公司及44名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本次解除限售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有关规定,44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44名激励对象办理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手续。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因此,同意公司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44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认为:新奥股份本次解锁已履行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本次解锁的各项条件已满足,尚待由新奥股份统一办理限制性股票的解锁事宜。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解除限售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特此公告。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6月25日

  

  证券代码:600803      证券简称:新奥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2-043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反馈意见回复(修订稿)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新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新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新奥控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合计持有的新奥(舟山)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9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于2022年6月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20960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收到反馈意见后,公司与相关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进行了逐项分析、落实和回复。

  公司已对反馈意见回复进行了公开披露,具体内容详见2022年6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反馈意见回复》。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进一步审核意见,公司与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回复的内容进行了补充和修订,具体内容详见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反馈意见回复(修订稿)》。公司将按照要求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反馈意见回复相关材料。

  本次交易尚需中国证监会进一步审核,能否获得核准及最终获得核准的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公司将根据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6月25日

  

  证券代码:600803      证券简称:新奥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2-042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新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新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新奥控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合计持有的新奥(舟山)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9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于2022年6月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20960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

  收到反馈意见后,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有关问题逐项予以落实和回复,同时按照反馈意见的要求对《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补充和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特此公告。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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