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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C42版)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控股子公司增资扩股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上接C42版)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自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7、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8、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公司将按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具体的转股价格调整公式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其他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9、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A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其他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且为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0、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经申请转股后,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1、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赎回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或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公司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除权、除息等引起公司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2、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A股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以下简称“预案”)之(十一)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个计息年度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权利,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预案之(十一)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满足回售条件后,可以在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在该次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3、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利润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4、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5、向现有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公司现有股东优先配售,现有股东有权放弃优先配售权。向现有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并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公司现有股东享有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现有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的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发行前协商确定。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6、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①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i. 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ii. 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债转为公司股票;

  iii. 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iv. 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可转债;

  v. 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vi. 按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可转债本息;

  vii. 依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viii.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②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ix. 遵守公司发行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x. 依其所认购的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xi. 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xii. 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xiii.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2)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形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及期满赎回期限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① 公司拟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② 公司不能按期支付当期应付的可转债本息;

  ③ 公司发生减资(因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④ 保证人(如有)或者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变化;

  ⑤ 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修改作出决议;

  ⑥ 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⑦ 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通过书面方式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① 公司董事会;

  ②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当期未偿还的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

  ③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公司将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7、本次募集资金用途及实施方式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889,000.00万元(含889,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投入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在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实际情况通过自有或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如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少于拟投入本次募集资金总额,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募集资金用途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安排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不足部分将以自有资金或自筹方式解决。在不改变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8、募集资金管理及存放账户

  公司已经制订了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将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相关信息。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9、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0、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发行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各项子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6月25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6月25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6月25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将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进行了专项鉴证,并出具了《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报告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要求,公司就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普通股股东权益和即期回报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并提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6月25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9)。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6月25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审议通过《关于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文件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制定了《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6月25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公告编号:2022-070)。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增资扩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6月25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增资扩股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4)。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6月25日

  

  证券代码:688599        证券简称:天合光能       公告编号:2022-067

  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预案披露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6月24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具体详见公司于2022年6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及相关文件,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查阅。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披露事项不代表审核、注册部门对于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所述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注册,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25日

  

  证券代码:688599         证券简称:天合光能       公告编号:2022-068

  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未被证券监管部门

  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公司对近五年是否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进行了自查,自查结果如下:

  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积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

  特此公告。

  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25日

  

  证券代码:688599     证券简称:天合光能     公告编号:2022-069

  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

  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6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的相关议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摊薄即期回报的,应当承诺并兑现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

  为保障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拟采取的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现将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一)假设前提

  1、假设未来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经营情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不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包括财务费用、投资收益、利息摊销等)的影响。

  2、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公司拟发行合计不超过889,000.00万元(含本数)可转换公司债券,假设按照上限发行889,000.00万元,不考虑发行费用等影响。假设公司于2022年12月末完成本次可转债发行。本次可转债发行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规模及时间将根据监管部门审核及注册情况、发行认购情况以及发行费用等情况最终确定。

  3、本次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期限为6年,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6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则分别假设截至2023年6月30日全部转股和2023年12月31日全部未转股。该转股完成时间仅为估计,最终以可转债持有人完成转股的实际时间为准。

  4、公司2021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180,423.17万元和154,771.06万元。假设公司2022年、2023年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较上期增长0%、30%和50%分别测算(上述增长率不代表公司对未来利润的盈利预测,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指标的影响,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5、假设不考虑本次可转债票面利率的影响,仅为模拟测算需要,不构成对实际票面利率的数值预测。

  6、假设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价格为67.39元/股(实际转股价格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为基础确定)。该转股价格仅用于计算本次可转债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最终的转股价格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确定,并可能进行除权、除息调整或向下修正。

  7、假设不考虑未来分红因素的影响。

  8、假设本次可转债在发行完成后全部以负债项目在财务报表中列示。该假设仅为模拟测算财务指标使用,具体情况以发行完成后的实际会计处理为准。

  (二)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公司测算了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每股收益的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注:上述假设仅为测试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盈

  利情况的观点,亦不代表公司对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

  二、关于本次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将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内逐渐为公司带来经济效益,且存在不能实现预期效益的风险。

  本次发行后,若投资者在转股期内转股,将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摊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因此公司在转股期内将可能面临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被摊薄的风险。另外,本次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设有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在该条款被触发时,公司可能申请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导致因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新增的股本总额增加,从而扩大本次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对公司原普通股股东的潜在摊薄作用。

  公司本次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存在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三、本次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经过公司董事会谨慎论证,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以及公司战略发展方向,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综合实力,增强公司市场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具体分析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同日披露的《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将以现有主营业务和核心技术为基础,建设产业链上游单晶硅棒产能,从而有效提升公司高效光伏电池及组件的生产能力,发挥技术优势,增强产品市场竞争力。

  随着项目的投产,公司将进一步提升产能,积累生产经验,并在生产过程中不断改进提升生产工艺,为进一步加强和巩固公司的市场竞争优势地位打下基础。

  五、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1、公司具有充足的人员储备

  公司创始人及管理团队拥有丰富的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对行业发展认识深刻,能够基于公司的实际情况、行业发展趋势和市场需求及时、高效地制定符合公司实际的发展战略。

  公司凝聚了全球的优秀人才,在全球市场进行业务布局,核心团队长期从事于光伏产品和光伏系统业务,具有丰富的技术、市场和管理经验。专业的核心团队的优势有助于公司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位置并在行业波动中实现可持续发展。

  2、公司具有充足的技术储备

  公司拥有光伏科学与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两个国家级创新平台,长期保持行业领先的技术优势。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拥有有效专利共920件,其中发明专利326件,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持续位居中国光伏行业领先地位。凭借雄厚的创新研发能力、领先的核心技术能力、丰硕的创新成果及持续向好的企业经营质量,公司入选科创板企业科创能力20强、科创板高端装备类企业科创能力10强,还荣获2020年度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是我国光伏技术领域首次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公司也荣获了2020年度江苏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

  3、公司具有优质稳定的客户资源

  公司一直在加速全球化布局,实现市场全球化、制造全球化、资本全球化和人才全球化,公司拥有国际化管理、研发团队,是全球光伏行业中国际化程度最高的公司之一。在此过程中公司的市场占有率不断提升。

  公司是我国最早从事光伏电池组件生产、研发和销售的公司之一,在长期的生产经营中,积累了丰富的行业经验,并在全球范围内建立了稳定高效的产供销体系,打造了电池组件研发制造领域的领先品牌。公司在光伏系统业务方面也建立了优势,在国内外开发了丰富的光伏电站项目资源,已经成为全球重要的光伏系统公司。公司积累了行业内较高的知名度,建立了优质的客户资源,并与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ENGIE SOLAR S.A.S.、TOTAL GLOBAL PROCUREMENT、Enel等境内外知名客户建立了合作关系。

  六、公司应对本次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投资者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拟通过规范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加强经营管理、降低运营成本、提升盈利能力、强化投资回报机制等措施,提升资产质量,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以填补股东回报。

  (一)加强募投项目推进力度,尽快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公司年产35GW直拉单晶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将完善公司产业链的布局,提升供应链稳定性,巩固行业优势地位和扩大公司的市场占有率,进一步提升公司竞争优势,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有利于实现并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

  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提高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有助于填补本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的摊薄。

  (二)规范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并完善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制度,以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以及对其使用情况加以监督。公司董事会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要求规范管理募集资金,确保资金安全使用。

  (三)不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四)保持稳定的股东回报政策

  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规定,公司制定和完善了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公司章程》规定了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决策程序、信息披露和调整原则,明确了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和分配比例。本次可转债发行后,公司将继续广泛听取投资者尤其中小投资者关于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完善公司股东回报机制,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就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为确保本次发行填补回报措施的切实履行,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高纪凡作出以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完毕前,若证券监管部门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确保本次发行填补回报措施的切实履行,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作出以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未来实施新的股权激励计划,承诺拟公布的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完毕前,若证券监管部门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的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相应法律责任。”

  八、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承诺事项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2年6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独立董事已就该事项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前述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25日

  

  证券代码:688599          证券简称:天合光能          公告编号:2022-070

  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

  (2023-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为进一步健全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制度,为股东提供持续、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充分考虑公司实际及发展需要,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或“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如下:

  一、 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本着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资金及发展需求的原则,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和稳定。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积极回报投资者,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建立投资者对公司发展前景的信心和长期投资的意愿。

  二、 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一) 严格执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二) 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三) 充分考虑投资者回报,合理平衡地处理好公司自身稳健发展和回报股东的关系,实施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三、 未来三年(2023-2025年)具体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 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等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考虑现金分红。

  (二) 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 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1.公司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2.公司实施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为: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半年度利润分配按有关规定执行);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四)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从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公司股价与公司股本规模的匹配性等真实合理因素出发,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另行采取股票股利分配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在提出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结合的分配方案时,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四、 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一) 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提出、拟定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

  (二)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将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应经董事会全 体董事过半数、全体独立董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并 及时予以披露,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 董事会审议。公司当年盈利但年度董事会未提出包含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预案的, 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应当披露原因、公司留存资金的使用计划和安排。

  (三)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公司将通过多种渠道(包 括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电话、邮件、投资者关系管理 互动平台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 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分红预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二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四) 公司将根据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和长期发展等实际情况的变化,认 真论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事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以维护股东权益为原则, 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 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为中小股东参与决策提供便利。

  (五)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

  (六)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报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 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七)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 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五、 未来分红回报规划的制订周期及决策机制

  (一)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确保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需要确需调整或变 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调整或变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需经董事会详细论证并充分考虑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该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且股东大会审议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变更事项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或其他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六、 附则

  (一)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二)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三)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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