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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委托理财补充协议及致歉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555        证券简称:泽达易盛        公告编号:2022-026

  

  本公司董事会及除董事长林应、董事应岚和独立董事郭筹鸿外的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风险提示:

  ● 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浙江金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鑫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鑫沅资产鑫通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和《鑫沅资产鑫福3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后分别签订了三次补充协议,将委托理财投资类别由固定收益类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权益类单一资产管理计划,风险等级由R2变更为R5,中低风险中低收益变更为高风险高收益,投资年限由5年变更为10年,变更后公司可能面临无法实现预期收益、亏损、无法收回本金的风险。公司将加强投后管理,密切关注委托理财产品投资情况,切实降低和规避投资风险,尽力维护公司投资资金的安全,确保投资收益。

  ● 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进展公告、2021年年度报告及相关问询函回复均未就补充协议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达易盛”或“公司”)及子公司浙江金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金淳”或“子公司”)与鑫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沅资产”)和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和12月签订了《鑫沅资产鑫通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鑫通1号管理合同》”)和《鑫沅资产鑫福3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鑫福3号管理合同》”),之后于分别于2020年12月24日签订了《鑫沅资产鑫通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之补充协议一》(以下简称“《鑫通1号补充协议一》”)和《鑫沅资产鑫福3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之补充协议一》(以下简称“《鑫福3号补充协议一》”)、2021年8月12日签订了《鑫沅资产鑫通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之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鑫通1号补充协议二》”)和《鑫沅资产鑫福3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之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鑫福3号补充协议二》”)以及2021年12月21日签订了《鑫沅资产鑫通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之补充协议三》(以下简称“《鑫通1号补充协议三》”)和《鑫沅资产鑫福3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之补充协议三》(以下简称“《鑫福3号补充协议三》”),现就补充协议内容作如下补充披露:

  一、委托理财补充协议概述

  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于2020年3月19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2020年4月7日召开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闲置资金投资包括但不限于购买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开展委托贷款业务(委托贷款对象不能为公司关联方)、参与资产管理计划、股票投资、购买债券、期货投资、金融衍生产品投资等符合国家规定的投资业务,拟使用单笔不超过人民币300,000,000元,同时累计资金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00,000,000元,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理财取得的收益可进行再投资,再投资的金额不包含在上述额度以内,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上述额度内行使决策权,期限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等制度,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及子公司与鑫沅资产于2020年11月和12月签订了《鑫通1号管理合同》和《鑫福3号管理合同》,以上协议均盖有公司合同章和法人章,之后分别于2020年12月24日签订了《鑫通1号补充协议一》和《鑫福3号补充协议一》、2021年8月12日签订了《鑫通1号补充协议二》和《鑫福3号补充协议二》以及2021年12月21日签订了《鑫通1号补充协议三》和《鑫福3号补充协议三》,以上补充协议均盖有公司公章和法人章。

  公司及子公司与鑫沅资产签订的《鑫通1号管理合同》和《鑫福3号管理合同》进行了三次补充协议的签署,主要变更了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和风险等级,增加有限合伙份额的估值方法以及委托财产总规模等事宜。

  二、委托理财补充协议内容的补充披露

  《鑫通1号补充协议一》和《鑫福3号补充协议一》的变更内容如下:

  一、将《鑫通1号管理合同》和《鑫福3号管理合同》 “二、释义”中增加:

  “27.咨询顾问:指为本资产管理计划提供咨询、项目尽调等服务支持的浙江鑫通创新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二、将《鑫通1号管理合同》和《鑫福3号管理合同》“五、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中的: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别:

  本产品类别为:固定收益类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修改为: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别:

  本产品类别为:权益类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三、将《鑫通1号管理合同》和《鑫福3号管理合同》“五、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四)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目标、主要投资方向、投资比例、产品风险等级”中的:

  “2、主要投资方向:

  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或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等。

  3、投资比例

  本资产管理计划属于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比例不低于80%。

  4、产品风险等级

  本产品风险等级为:R2”

  修改为:

  “2、主要投资方向:

  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或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有限合伙份额、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等。

  3、投资比例

  本资产管理计划属于权益类产品,投资于股权类资产比例不低于80%。

  4、产品风险等级

  本产品风险等级为:R5”

  四、将《鑫通1号管理合同》和《鑫福3号管理合同》“五、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中的

  “(五)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

  本产品存续期限为:5年”

  修改为:

  “(五)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

  本产品存续期限为:10年”

  五、将《鑫通1号管理合同》和《鑫福3号管理合同》“八、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中“(二)投资范围及投资比例”中增加:

  “3.投资非标准化股权类资产的退出安排

  本资产管理计划项下非标准化股权类资产拟通过下列方式退出:

  (1) 收购退出:企业间的收购兼并;

  (2) 股东分红退出;

  (3) IPO退出:若投资企业达到上市标准,则可通过IPO退出。

  非标准化股权类资产无法按照约定退出的,资产管理计划可以延期清算,也可以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将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非标准化股权类资产现状分配给投资者,但不得违反《证券法》关于公开发行的规定。”

  六、将《鑫通1号管理合同》和《鑫福3号管理合同》“八、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中的: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产品属于中低风险产品,收益特征为中低风险中低收益,不保证委托财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本金不受损失。”

  修改为: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产品属于高风险产品,收益特征为高风险高收益,收益高且浮动大,本金亏损风险也较大,不保证委托财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本金不受损失。”

  七、将《鑫通1号管理合同》和《鑫福3号管理合同》“八、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中的:

  “(十)特定风险处置

  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为规避下列特定风险,经投资者同意后,投资于债权类资产的比例可以低于计划总资产80%,但不得持续6个月低于计划总资产80%;

  特定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 股市、债市、衍生品市场发生严重影响投资者利益的趋势性风险;

  2、 非标债权类资产出现持续大面积违约等趋势性风险。”

  修改为:

  “(十)特定风险处置

  权益类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为规避下列特定风险,经投资者同意后,投资于股权类资产的比例可以低于计划总资产80%,但不得持续6个月低于计划总资产80%;

  特定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股市、债市、衍生品市场发生严重影响投资者利益的趋势性风险。”

  八、将《鑫通1号管理合同》和《鑫福3号管理合同》“十四、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与会计核算”中“(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的“3.估值方法”中增加:

  “(4)有限合伙份额按公允价值计量,如无法取得可靠公允价值、暂按初始取得的成本计量,在投资收益到账日以实际收益入账。

  (5)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如无法取得可靠公允价值,暂按初始取得的成本计量。”

  九、在《鑫通1号管理合同》和《鑫福3号管理合同》“十五、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中的:“(一)资产管理业务费用的种类”中增加:

  “3.咨询顾问费;”

  十、在《鑫通1号管理合同》和《鑫福3号管理合同》“十五、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中的:

  “(三)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管理人的管理费

  对每一笔委托财产而言:

  每期计提的管理费=当期委托财产存续本金金额×固定管理费年费率×当期委托财产实际存续天数/360,若期间委托财产本金金额发生变化的,则分段计算。

  管理人收取的固定管理费年费率为1.5%。”

  修改为:

  “(三)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管理人的管理费

  对每一笔委托财产而言:

  每期计提的管理费=当期委托财产存续本金金额×固定管理费年费率×当期委托财产实际存续天数/360,若期间委托财产本金金额发生变化的,则分段计算。

  管理人收取的固定管理费年费率为0.75%。”

  十一、在《鑫通1号管理合同》和《鑫福3号管理合同》“十五、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中的(三)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中增加:

  “4.咨询顾问费

  对每一笔委托财产而言:

  每期计提的咨询顾问费=当期委托财产存续本金金额×固定咨询顾问费年费率×当期委托财产实际存续天数/360,若期间委托财产本金金额发生变化的,则分段计算。

  咨询顾问收取的固定咨询顾问费年费率为0.75%。

  委托财产缴付日(或移交日)后每个自然季度末月的15日及合同终止日为固定咨询顾问费计算日。咨询顾问于计算日提取截止计算日(不含)已计算但未支付的咨询顾问费,但是委托财产缴付日(或移交日)后前4个自然季度末月的15日计提的咨询顾问费在委托财产缴付日(或移交日)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收取。

  如果委托财产不足以支付咨询顾问费,由投资者于3个工作日内缴付等额委托财产至本资产管理计划托管户;如果投资者未能根据约定缴付资金,投资者应就应付未付款项向咨询顾问支付滞纳金,滞纳金自违约之日起,按应付未付金额的日万分之一起算,直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如果咨询顾问费费率、计算方式、支付方式等有改变的,由投资者、管理人、咨询顾问、托管人四方另行协商确定。

  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咨询顾问费划付指令,托管人复核后于收到划付指令后十个工作日内从委托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咨询顾问。”

  十二、将《鑫通1号管理合同》和《鑫福3号管理合同》“十五、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中的:

  “5.本条第(一)款中第1至2项费用,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托管人收到划付指令复核无误后从委托财产中一次性支付。本条第(一)款中第3到7项费用由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在费用发生时,直接列入当期费用。除(一)中第3、4项费用在发生时直接扣收之外,其他费用需由管理人出具投资指令,托管人复核后方可划付。”

  修改为:

  “5.本条第(一)款中第1至3项费用,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托管人收到划付指令复核无误后从委托财产中一次性支付。本条第(一)款中第4到8项费用由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在费用发生时,直接列入当期费用。除(一)中第4、5项费用在发生时直接扣收之外,其他费用需由管理人出具投资指令,托管人复核后方可划付。”

  十三、将《鑫通1号管理合同》和《鑫福3号管理合同》“十八、风险揭示”中的: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等级:R2”

  修改为: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等级:R5”

  十四、将《鑫通1号管理合同》和《鑫福3号管理合同》“十八、风险揭示”中“(二)资产管理计划面临的特定风险”中增加:

  “5、聘请咨询顾问的风险

  (1) 咨询顾问的服务风险

  本计划聘请浙江鑫通创新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咨询顾问为本计划提供咨询服务,在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咨询顾问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咨询意见,会影响其对信息的获取和经济形势、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如咨询顾问在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因素影响下给出咨询意见,可能间接影响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

  (2) 咨询顾问的信用风险

  管理人无法保障咨询顾问始终履行勤勉尽责的义务,如咨询顾问基于各种原因怠于履行义务,而管理人又无法识别以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应对,则可能会对本计划的投资收益产生影响。

  (3) 更换咨询顾问的风险

  资产管理计划存续过程中,可能出现咨询顾问无法履行职责主动或被动更换的情形。如未能找到合格的咨询顾问继任,或寻找时间过长,则可能会对本计划的投资收益产生影响。”

  十五、将《鑫通1号管理合同》和《鑫福3号管理合同》“十八、风险揭示”中“(二)资产管理计划面临的特定风险”中的“1、特定的投资方法及委托财产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中增加:

  “(4)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份额的相关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a)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有限合伙的收益水平,从而影响到委托财产收益水平。(b)有限合伙企业投向为债权的,债权人及担保人可能因任何原因未按约定履行其约定义务的风险,从而导致资产管理计划委托财产损失的风险。”

  十六、将《鑫通1号管理合同》和《鑫福3号管理合同》“二十二、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中:

  “(四)本合同的有效期限为自计划成立之日起五年,经投资者与管理人协商一致,可以提前或延期终止。”

  修改为:

  “(四)本合同的有效期限为自计划成立之日起十年,经投资者与管理人协商一致,可以提前或延期终止。”

  《鑫通1号补充协议二》和《鑫福3号补充协议二》的变更内容如下:

  一、将《鑫通1号管理合同》和《鑫福3号管理合同》 “五、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中的“(四)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目标、主要投资方向、投资比例、产品风险等级”中的:

  “2.主要投资方向

  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或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有限合伙份额、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等。”

  修改为:

  “2.主要投资方向

  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或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银行结构性存款、银行理财产品、同业存单、债券基金、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股票基金、应收账款、有限合伙份额、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等。”

  二、将《鑫通1号管理合同》和《鑫福3号管理合同》“八、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中的“(二)投资范围及投资比例”中的:

  “1.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或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有限合伙份额、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等。

  修改为:

  “1.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或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银行结构性存款、银行理财产品、同业存单、债券基金、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股票基金、应收账款、有限合伙份额、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等。”

  三、将《鑫通1号管理合同》和《鑫福3号管理合同》“十四、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的估值与会计核算”中“(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的“3.估值方法”中增加:

  “(6)银行结构性存款按成本计量。

  (7)银行理财产品按其最近公布的份额净值估值。

  (8)同业存单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9)债券基金、股票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公布的前一日份额净值估值,若所投资基金未公布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10)债券回购以成本(含回购费用)列示,按协议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11)各类非标资产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如无法取得公允价值,暂按初始取得的成本计量。”

  《鑫通1号补充协议三》和《鑫福3号补充协议三》的变更内容如下:

  一、将《鑫通1号管理合同》和《鑫福3号管理合同》第七章“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中的第(四)条“委托财产的分期缴付(封闭式产品)”中的:

  “投资者选择依照以下第【2】种方式缴付委托财产:

  1.委托财产进共计【/】元,不分期缴付;

  2.委托财产共计【5,000,000,000.00】元,于【3】年内缴足;

  自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日起满【1】年缴付资产不低于委托财产总额的【20】%;

  自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日起满【2】年缴付资产不低于委托财产总额的【40】%;

  自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日起满【3】年缴付资产不低于委托财产总额的【100】%;

  具体缴付时间及金额以托管人出具的《第i期委托财产到账通知书》(附件四)为准;”

  《鑫通1号补充协议三》修改为:

  “投资者选择依照以下第【2】种方式缴付委托财产:

  1.委托财产进共计【/】元,不分期缴付;

  2.委托财产共计【80,000,000.00】元,于【3】年内缴足;

  自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日起满【1】年缴付资产不低于委托财产总额的【20】%;

  自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日起满【2】年缴付资产不低于委托财产总额的【40】%;

  自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日起满【3】年缴付资产不低于委托财产总额的【100】%;

  具体缴付时间及金额以托管人出具的《第i期委托财产到账通知书》(附件四)为准;”

  《鑫福3号补充协议三》修改为:

  “投资者选择依照以下第【2】种方式缴付委托财产:

  1.委托财产进共计【/】元,不分期缴付;

  2.委托财产共计【40,000,000.00】元,于【3】年内缴足;

  自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日起满【1】年缴付资产不低于委托财产总额的【20】%;

  自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日起满【2】年缴付资产不低于委托财产总额的【40】%;

  自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日起满【3】年缴付资产不低于委托财产总额的【100】%;

  具体缴付时间及金额以托管人出具的《第i期委托财产到账通知书》(附件四)为准;”

  三、委托理财过程存在的情况与问题

  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披露了《关于委托理财的进展公告》,披露了关于《鑫通1号管理合同》和《鑫福3号管理合同》的主要内容,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委托理财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39);于2021年12月27日晚间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本公司委托理财的问询函,公司就问询函中关于《鑫通1号管理合同》和《鑫福3号管理合同》最主要的委托财产金额均为500,000万元的相关问询进行了逐一回复,明确了500,000万元为循环累积投资的总额而非公司实际投资金额,经与鑫沅资产协商约定最终也明确了以公司实际缴付金额为准,鑫沅资产也及时就下调后的循环累计投资总规模进行了备案;于2022年1月11日就上交所关于公司委托理财的问询函进行了回复并予以披露,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22-002);于2022年5月5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就问询函中关注的问题逐一进行了详细回复,包括本次委托理财分别投资了杭州钥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杭州厚盾贸易有限公司等事项,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22-020)。

  由于公司档案管理不当,一直也未找到委托理财的补充协议文件。2022年3月,公司实控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林应女士,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应岚女士正在协助有关机关调查,公司无法与其取得联系。公司财务部门人员在编制年度报告时无法和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沟通确认委托理财事项的具体情况,基于上述原因,在以上公告披露时,均未披露委托理财的补充协议事项,直至近日获取补充协议才补充披露。在此,对广大投资者表示深深的歉意。

  四、风险提示及整改

  签订补充协议后,委托理财产品风险主要从R2变成R5,中低风险中低收益变成了高风险高收益,投资期限由5年变成了10年。公司使用的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理财,其投资资产管理计划是在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实施的,但金融市场及所投资的项目可能受市场风险、政策风险、流动性风险、不可抗力风险和投资标的公司经营管理情况等风险因素的影响,从而可能面临投资后无法实现预期收益、亏损、无法收回本金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对已发现的上述问题非常重视,并将积极采取措施整改。公司未来将加强投后管理,密切关注委托理财产品投资情况,切实降低和规避投资风险,尽力维护公司投资资金的安全,确保投资收益;公司将通过加强合同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完善合同审批制度和流程,严格执行合同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内部审核审批流程,加强合同档案管理;加强内部审核审批规范;对公司内部员工进行合规宣贯,加强公司内部至上而下的规范意识和风险意识。

  在此,再次向广大投资者致歉。

  特此公告。

  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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