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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围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募基金销售机构或接近40家 逾百只养老目标基金有望被优先纳入

  本报记者 昌校宇

  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募基金迎来新进展。

  6月24日,证监会就《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基金销售机构的准入门槛,以及个人养老金可投资的基金产品标准要求等进行明确。

  “个人养老金制度中涉及公募基金部分的重要监管文件公开征求意见,有助于加快构建养老金、资本市场与实体经济的良性互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的专家预计,对标监管要求,入围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募基金销售机构或接近40家,其中,个别机构近一年有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形,是否进入销售机构名录还有待观察;此外,满足“最近4个季度末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优先纳入条件的养老目标基金产品目前预计逾百只。

  入围销售机构中

  商业银行占比近半

  为确保个人养老金基金销售业务的长期连续性和安全稳定性,《暂行规定》对基金销售机构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公司治理、内控机制、合规管理等方面提出了较高要求,同时,机构还需满足最近4个季度末股票基金和混合基金保有规模不低于200亿元,其中个人投资者持有的股票基金和混合基金规模不低于50亿元的条件。《暂行规定》允许基金管理人及其销售子公司办理该管理人募集的个人养老金基金销售相关业务。

  上海证券基金评价研究中心分析师姚慧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根据Wind资讯数据,目前满足最近4个季度末(2021年第二季度至2022年第一季度)股票基金和混合基金保有规模不低于200亿元的基金销售机构共39家,包括商业银行18家(全国性商业银行15家、城市商业银行3家)、证券公司15家、独立基金销售机构6家;但个人投资者持有股票基金和混合基金规模不低于50亿元的条件,利用公开数据暂时无法计算。

  与姚慧的分析数据相互印证的是,据中信建投证券非银行业首席分析师赵然计算,目前满足最近4个季度末股票基金和混合基金保有规模不低于200亿元的销售机构共40家。

  不过,姚慧提示,据公开信息,近一年上述15家证券公司中有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况,但是否属于“因相近业务被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还有待监管方面进一步明确。

  同时,《暂行规定》明确,证监会对个人养老金基金销售机构实施名录管理,每季度末在官网、基金行业平台、信息平台等更新销售机构名录。华北地区某公募基金公司投资总监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这意味着如季度达到要求,相关公募持牌机构就可申请办理。随着公募基金行业规模增长和销售机构的销售保有量增长,符合条件的销售机构也将持续增加。

  姚慧认为,《暂行规定》把销售资格和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保有规模及合法合规水平紧密相连,同时因销售机构名录将动态更新,所有机构的表现都将被全市场看见,使得这一名单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机构实力的象征和安全的保证,各家机构将向着这一目标努力,从而着力提升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销售和风控合规水平,有利于整个基金行业的高质量发展。

  对于暂不符合“入围”要求的公募持牌机构,姚慧建议其可从四方面发力:一是增加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销售量,特别是涉及个人投资者的销售额;二是提高公司合规风控水平;三是重视投资者交易;四是充分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中融基金认为,《暂行规定》要求销售机构具备较强的个人投资者服务、合规专业及稳健运营能力。因此,相关公募持牌机构可增加权益类产品规模,特别是权益类产品中个人投资者的持有规模。

  逾百只养老目标基金

  或满足监管优先纳入要求

  为确保个人养老金投资稳妥起步,《暂行规定》采取了选择部分城市先试行1年再逐步推开的实施安排,而在个人养老金制度试行阶段,拟优先纳入最近4个季度末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的养老目标基金。

  赵然对《证券日报》记者分析称,目前满足上述要求的养老目标基金产品有102只。

  上述华北地区某公募基金公司投资总监认为,养老目标基金作为公募基金行业专门为个人养老金投资推出的一站式解决方案,且作为试行1年的唯一产品类型,与养老金投资高度契合。未来,公募持牌机构可进一步丰富产品供给,注重差别化产品设计,并进行相关投研人才的储备,着力提升投研能力。

  在基金产品设计上,该投资总监建议,可在现有产品体系的基础上,加快推出符合人民群众退休需求和生命周期特征的产品,持续丰富产品线,满足不同年龄阶段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要求,如养老目标基金以稳健型产品为主,加大积极型和保守型的布局等。在产品差异化、创新设计方面,可完善退休后领取阶段养老目标基金相关设计;进行下滑曲线的优化;着重费率等产品细节的创新,如由于养老资金的持续流入,费率可随着规模增长降低,探索阶梯式费率设计。

  该投资总监同时认为,养老目标基金的产品设计端需要更加精准,充分考虑投资理念和投资框架的成熟度、可延展性、可承载的管理规模,注重差别化的产品设计,提升产品吸引力和辨识度。

  《暂行规定》明确,在个人养老金制度全面推开后,拟逐步纳入投资风格稳定、投资策略清晰、长期业绩良好、运作合规稳健,适合个人养老金长期投资的公募基金。证监会将对相关产品名录进行动态管理,每季末在官网、基金行业平台、信息平台等更新个人养老金的基金名录。

  “根据个人养老金的养老属性,基金类型的范围短期内应该不会发生变化。”姚慧认为,然而个人养老金基金实施名录管理,对于符合上述产品定义,尚不在名录内的产品,基金销售机构也可提前布局,包括基金评价研究、投资者教育、投资者适当性等一系列基金销售的“必选动作”。随着个人养老金参与人数的增加,产品数量也将随之扩大。

  在中融基金看来,未来需加强含权益属性,具备中低波动特征的基金产品创新,开发适配个人养老金长期投资特征的基金产品。同时,根据投资者年龄、预期寿命、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提供养老投资的一站式解决方案。

  “《暂行规定》是在第三支柱制度架构下,继保险、银行理财产品之后,对公募养老金产品及销售服务等准入门槛的框架性设计,预计相关配套措施正在路上,未来第三支柱是否做大的核心看点在于相关税收优惠(尤其是资本利得税)等方面的相关政策。”赵然预计,结合海外经验及我国当前三支柱的现状,我国第三支柱下的养老公募规模将达15.6万亿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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